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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案登记 保障诉权亦当遏制滥诉

2016-04-16张鸿浩

法庭内外 2016年9期
关键词:登记制诉权立案

文/张鸿浩

3立案登记保障诉权亦当遏制滥诉

文/张鸿浩

立案登记制实行之后,全国法院立案数量猛增。尤其是以往存在立案老大难的行政诉讼,如今也开始更多地进入法律的程序解决问题。那么立案登记是不是就意味着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必须要经过审判程序,民告官的案子从此不设门槛、有诉无类呢?

相对于过去设置各种条件,拒绝行政争议进入法院,如今司法的大门已向公众敞开,行政纠纷案件的受理,不再设置额外的阻拦条件,凡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都可以进入审判的程序进行处理。不仅如此,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新设了行政复议维持案件双被告的审判要求,提高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力度,这些新举措的实施,无疑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无形当中让政府倍感压力剧增。很多过去借助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可以挡在诉讼门外的问题,如今政府必须要直面以对;不少沉积了多年而化解无门的矛盾纠纷,现在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得以处理。

立案登记制之于行政诉讼,对政府而言,无疑使其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依法行政这4个大字沉甸甸的分量;而对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而言,陡然猛增的案件数量和审判压力,也让他们肩负起了更艰巨的审判任务。那么立案登记是不是就意味着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必须要经过审判程序,民告官的案子从此不设门槛、有诉无类呢?

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凡是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当拒绝。但是立案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打官司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已经终结,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情形是不能予以立案的。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降低了法院立案的门槛,通过立案庭法官的帮助,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帮助他们更快地进入诉讼程序,实现纠纷的依法处理。同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人民法院也会依法制裁,维护立案秩序。

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国家提升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宏韬伟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彰显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司法改革精神、努力实现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的决心。

“还是现在好,咱们这事以前都没人管呐!”这是笔者在所在法院庭审后听到的原告一方当事人的感慨;还有的当事人在拿到自己的诉求被驳回的判决时,仍然能够对主审法官的裁判表示敬佩与理解,虽然自己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他们对法院的处理程序和工作态度心悦诚服。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离不开党中央的统筹部署,同样离不开老百姓的认可和支持。这些来自社会基层的点赞之声,正是我们实现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坚强后盾和动力源泉。只有将人民群众的信心与力量汇集起来,依法治国的历史长河才会洪波腾涌、一往无前。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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