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偷倒垃圾”该担何种法律责任
2016-04-16文/尹航
文/尹 航
2“偷倒垃圾”该担何种法律责任
文/尹航
近日,针对网络盛传的“大量上海垃圾偷倒苏州太湖西山岛”一事,苏州警方已经证实,上海垃圾偷倒苏州太湖事件属实,有约4000吨垃圾偷运至苏州太湖西山岛。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类似的偷运垃圾、异地倾倒事件近年来频见报端。2015年5月,上千吨的生活垃圾被从上海用船偷运到江苏无锡惠山区洛社镇掩埋,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影响恶劣。2016年6月初,湖南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跨区域污染环境案:八九个月时间里,一些不法分子将200多吨生产农药后产生的危险废液,运输到湘赣两省一些偏僻农村、废弃工矿随意抛弃。
偷运垃圾、异地倾倒的行为,在影响环境的同时,亦可能触碰了法律的红线,面临着法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垃圾偷运、异地倾倒的行为确实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二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那么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部分行政机关,尤其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也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侵权责任人不仅包括垃圾异地倾倒的运输者及处置者,对明知处置人没有处置资质,仍将危险垃圾废物交由处置人的涉事企业,也可能一并面临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包括生态损害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等。
行政责任方面,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对于违反行政法规偷运、偷倒垃圾的直接责任人,则要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其具体内容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可见实施垃圾偷倒行为情形严重的,涉事企业、运输者和处置者可能面临构成污染环境罪。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已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及惩罚措施,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被眼前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从诸多案例来看,垃圾异地倾倒多从大城市向周边中小城市、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被倾倒地区不仅需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来进行处置,还面临着难以估量的环境代价。
故此,建议垃圾管理行业展开全面自查,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提升垃圾处理效率和环保执法力度。不同省份、地区之间均衡提高环保执法意识和力度,并积极建立联动机制和跨区域的环保补偿制度,防止城市垃圾的非法转移和跨地污染。对该类跨区域转移、运输、偷倒垃圾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行政,秉持法律公器,对违法转运、偷倒垃圾的责任人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