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祝某某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2016-04-16

奋斗 2016年12期
关键词:许可法营业执照行政许可

祝某某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2011年4月10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建,2011年9月末,机动车检测站所用厂房建设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齐全,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营业的条件。2011年10月,祝某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祝某某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已过(保留期为六个月),需要重新核名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此后祝某某多次要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该局均未颁发。2014年4月22日,祝某某再次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祝某某要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该局仍未办理。祝某某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设立公司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判决责令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祝某某颁发机动车检测站的营业执照。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局为原告祝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商机关未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职责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保证程序正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理由,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时,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应予以认可。工商机关怠于履责,法院以裁判形式明确了工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职责,有力地维护了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市场准入法定职责,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案例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供)

责任编辑/胡蕊hurui@fendouzazhi.cn

猜你喜欢

许可法营业执照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百年进化史
浅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成效
10月底前可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国务院出台措施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辩证关系研究
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问题研究*——A公司与B市城市规划局撤回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我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法要点解读
许可、收费、处罚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
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前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