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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忆11年前的那次采访

2016-04-16徐德高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举报人海门市日报

■徐德高

最忆11年前的那次采访

■徐德高

虽说从事检察新闻工作已有多年,开展新闻采访活动也有过多次,而每一次的采访又都因为任务、地点、对象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收获和感受,但是11年前的那次采访却给我留下的印象更为深刻,至今仍记忆犹新。

那是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我接到时任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惠良的电话,他邀请我去采访他们院的工作,我欣然接受了这一邀请。

第二天上午,我就赶到了海门市检察院。因为这是一次未带任何要求的采访,所以在采访开始之际,我就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该院提出先看看院里的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等材料。当然,我一边看材料一边也在尽力留意有没有值得报道的亮点特色工作。很快,我就从中发现了一份关于 “构建三个平台,促进举报工作良性循环”的材料颇有新闻价值。于是,我就紧紧抓住其中的一点,即 “从降低举报成本入手,推行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度”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并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很快,这篇仅有500多字的消息稿,就在5月11日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 《举报贪官,不让个人掏腰包》为题报道了 “江苏海门探索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首批对6人发放举报补偿金”的消息。消息见诸报端后,立即引起了从中央组织部到各地检察机关、从 《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到当地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年年底,这篇稿件还被评为检察日报 “2005年度好稿件”消息类二等奖。

一篇500多字的短文,缘何能在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又缘何能够引起其他检察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我认为,这主要得益于检察日报社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就我个人而言,通过这次采访,也有着许多的感悟与收获,主要有三点:

第一,采访的目光应主要放在社会关注的热点上,宣传报道才有正确的方向。我记得,2005年前后,我国已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增长期,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也开始多发高发。那个时候,在南通市下辖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几乎每年都要立案查办30至40起职务犯罪案件,而这些案件的查处,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举报。那时,人民群众不但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而且举报的热情也很高涨。许多群众通过电话或来信来访,甚至从几十公里外的偏远农村赶到县城,面对面地向检察机关举报贪官污吏的腐败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早在10年前,反腐败工作就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一个热点,而作为一名检察新闻工作者,只有紧紧围绕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并以敏锐的眼光,及时捕捉到与之相关的信息,进而及时报道好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做法,才是检察新闻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重要体现,也是与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宣传报道坚持以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一贯要求相吻合。

由此,我还感悟到,利用优势抓新闻,宣传报道才有自己的特色。检察机关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为我们开展检察新闻工作提供了他人没有的优势,也为我们搞好宣传报道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因此,只要我们平时多关注这一方面的情况,就有可能形成检察机关独有的新闻宣传工作特色,也完全有可能发表一些让人注目的独家新闻。

第二,采访的功夫应下在对材料的深入挖掘上。当时,我在海门市检察院采访时,该院虽然向我提供了一份关于 “构建三个平台,促进举报工作良性循环”的材料以及相关的数据资料,但是我发现这份材料中所讲的第一个平台,即 “从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入手,建立查处打击报复案件的良好机制”和第二个平台,即 “从方便群众举报入手,不断完善上门接访制度”,均已在检察日报等媒体上作过报道,而且从现有的材料看,这两方面的做法也没有新的突破,惟有第三个平台,即 “从降低举报成本入手,推行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度”引起了我的注意。当时我就感到,这一做法既是海门市检察院在举报工作中的一个新的亮点,又是如何深入开展举报工作的一个新的尝试。于是,我就同朱惠良检察长交换了自己的想法,并决定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采访。

原来,海门市检察院于2005年年初,针对公民在举报活动中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费用的情况,决定对举报人举报成本的经济补偿定格为国家补偿,并制定了 《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度》。该院认为,举报人尤其是家住农村的公民,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一次举报大约就要花20元左右的人民币 (说明:这是指2005年那个时候)。而举报成本全部让举报人承担显失公平,因为公民到检察机关举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制度》还对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数额以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后来,通过与该院分管院领导,以及与该院控申、反贪、反渎等职能部门的进一步了解,并与部分实名举报人的接触,发现他们开展这一工作的时间虽然不长,可以介绍的内容也不是很多,但却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2005年1月至4月,该院受理的举报数比2004年同期增长31.3%,其中署名举报数同比增长62.5%,一位举报人向记者表示:“检察院发给我们举报费用补偿金的做法很受感动和鼓舞,今后我会更加积极地参加举报活动。”他说,他到海门市检察院举报后不久,便收到了该院发放的举报补偿金。抓到了这些情况,我就觉得采访的工作已基本可以,于是迅速撰稿、发稿。后来,经过报社的精心加工,又很快见了报。实践使我体会到,抓住这样的选题展开深入的采访和及时的报道,就是抓住了检察工作的亮点特色,宣传报道也就有了自己的 “拳头产品”。

第三,采访的价值还应体现在可推广性上。通过这次采访,我还体会到,文章不在长短,只要有新闻价值,同样也能引起大家的关注。2005年5月11日,当我们撰写的关于海门市检察院探索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的消息在检察日报发表后,很快就引起各地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5月13日,即消息见报后仅隔了两天,海门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惠良就收到了河北省安国市检察院时任检察长赵炳山的来信:“近日读检察日报得知,贵院在积极探索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制定了 《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度》,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我十分渴望拜读,请不吝赐教邮寄一份,特表感谢!”

5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通过江苏省检察院控申处提出来海门学习取经的要求。

5月20日,中组部通过海门市委组织部索要 《举报费用国家补偿制度》等相关材料。

5月25日,人民日报第13版的 “一周法评”栏目也对这一消息作了点评。

据悉,新华日报、报刊文摘、江苏法制报、今日消息报等多家媒体都转载了检察日报的这一消息,南通、海门当地的新闻媒体也在突出位置对这一消息作了详细报道。

这条消息的另一价值体现在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上。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及其他权利,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奖励数额偏低、奖励条件过严等问题,重新确定了奖励条件和金额。我认为,奖励举报人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对举报人举报中产生费用的补偿。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所进行的这一次采访,也为最高检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

如今,一晃十多年过去了,但是那次采访的经历和在检察日报发表消息后所引起的反响仿佛就在昨天。现在回想一下那次采访,我感到,即使是一篇500多字的短文章,未必就比5000多字的长文章效果差、影响小。而通过那次采访所获得的感悟,也成为了我在这之后从事检察新闻工作的一笔宝贵财富,更是激励着我在记者生涯中不忘初心,敬业奉献。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驻南通记者站记者)

观点速递

做新闻,媒体应适可而止。就如某些电视 “剧情”,做个两集三集就可了结的,偏要做成十几集的 “连续剧”,就会空洞乏味,不讨人喜欢。就以 “山东胶州考生常升被篡改高考志愿”这一事件来说,作为当事人,常升既想为自己讨说法,又不希望媒体过度炒作对郭某造成很深的伤害。媒体对于此事的报道历经多个环节,事实上也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至此,就应该果断地 “剧终”。如果再来一些诸如 “常升奔赴陕西师大报到”等报道,既无价值,也是多余和炒作的表现,当事人不买账,受众也不买账。

——王保国,《青年记者》2016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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