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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泛标签化”现象研究

2016-04-16范玉吉郑雅宁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污名新闻报道标签

■范玉吉 郑雅宁

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泛标签化”现象研究

■范玉吉郑雅宁

今年发生的 “雷洋”事件,虽最终处理结果尚未明了,但当事人雷洋已经被媒体贴上了 “人大硕士”“嫖娼男”等标签,涉案警察被贴上了 “暴力执法”的标签,知识青年和执法警察两个群体被标签化,加深了受众的固有成见,激发舆论热议。事实上,这种法治新闻报道当中的标签化现象屡见不鲜。

标签化是指一种自发的认识归类方式,即将某一个事件或者某个人物自发地归为一类事件或一类人物。①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污名”的产生正源于一种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贴标签行为。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增多,出现了其为强势群体贴标签,甚至为自己贴标签的 “逆标签化”行为。随之,标签可能出现或指代任何一个群体或事件,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开始普遍使用标签,法治新闻报道中的 “泛标签化”现象形成了。

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标签类型

“泛标签化”现象在法治新闻报道当中一般有两种呈现方式,一种是将与被报道人相关的标签突出在标题中或直接写入报道中,以吸引读者眼球;另一种是通过报道有选择性的内容、观点等含蓄地为某个被报道人或某个群体贴上标签,结果造成读者的认知偏差。目前法治新闻报道中至少存在以下六种标签类型:

1.性别标签。性别标签是对被报道人性别的刻意突出,是新闻报道中最常见最明显的标签。它试图以男女的性别差异来建构某个群体的媒介形象,容易使读者联想到性别和某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李普曼认为,作为社会文化载体的大众传媒不知不觉地强化着社会中已确定的两性成见。②“女司机”“女博士”“女大学生”等被标签化的群体,已经为法治事件中的女性建构了相应的 “马路杀手”、高智商低情商、愚昧无知等形象。这种标签实质上是将女性排除在主流话语之外,是以男人的视角来构建的话语体系,体现的是非平等的性别意识形态。③

2.社会身份标签。社会身份标签以被报道人的职业、社会地位为依据,刻意构建与其身份不符的媒介形象。在这种标签的作用下,法治新闻中的 “城管”“警察”不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者,而是暴力、残忍的危害者;“公务员”不再是公众的服务者,而是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的 “公务猿”,并有一批依然有特权的 “官二代”;“校长”“教授”不再是教书育人的楷模,而成为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叫兽”;“医生”不再是天使般的救助者,而是态度差、拿回扣的利欲熏心者。这种标签背后折射出鲜明的对立阶层,更多地反映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偏见。

3.经济地位标签。经济地位标签以被报道人的经济水平或某种物质性的财富象征为标准,固化某类具有同等经济实力的群体形象。近年来,交通事故报道中的 “玛莎拉蒂/宾利/宝马女/男”频繁现身,他们或以 “富二代”或以土豪的形象出现,被构建为有钱即嚣张即违法的一类;腐败报道中的 “房姐”“房叔”也成为常客,给人造成有房即是贪污犯的错觉;拆迁报道中,“钉子户”成为坚守到最后的“榜样”,而“拆二代”则是让人歆羡的幸运儿。经济地位标签显现出我国贫富差距较大环境下公众的不平衡心理。

4.年龄标签。这是一种以被报道人的年纪、所处年代为划分依据而形成的标签。例如 “90后”成为没有责任担当、无视法纪纲常的一代,而 “80后”是循规蹈矩却善于钻法律空子的一代;被扶的 “老年人”都是 “讹钱”者,扶老年人的青年人都是蒙受冤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人;“网吧少年”都是缺乏关爱的迷途者。这种标签是媒体将个体特征简单以年龄区分、强加给某个年代人群特征的体现。

5.姓名标签。这种标签源自某个已经发生的案件,因为其影响较大、意义鲜明而被媒体赋予能够指代相似情形的功能。例如 “药家鑫案”“彭宇案”发生后,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各地版的 “药家鑫”和 “彭宇”。姓名标签中的姓名已经不再仅仅指代其原有人物或案件,而成为相似者的能指。

6.地域标签。地域标签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的发展差异,赋予某个地区一种固定化的特征,促使公众形成对该地区内的所有人、所有事的刻板印象。在法治新闻中,买来的新娘都是越南的,骗子多是河南人,拐卖人口犯罪多出现在广东,走私毒品多发生在云南,歧视辱骂外地人的一般都是 “帝都”和 “魔都”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一般就是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违法分子。地域标签将个人行为上升到一个区域内的集体行为,反映出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偏见。

法治新闻报道 “泛标签化”危害

法治新闻是一种专业化新闻,它的目的在于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向公众普及法律常识,正确引导舆论,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因此,法治新闻报道应该更准确、更严谨、更彰显法治意义。“泛标签化”现象有违法制新闻报道的初衷,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1.污名化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名誉权

“stigma”(污名)一词源自希腊语,被用来指代暴露携带者的不光彩或不寻常的道德地位的身体记号。现在我们所说的污名,接近于它的这种原始意义,用来指一种令人不光彩的特征,这种特征会造成被污名者社会身份、社会荣誉的贬损。法治新闻中对被报道人贴负面标签,会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其产生负面认知,从而形成被报道人的 “污名”,继而产生对这类群体的污名化效应。这种 “污名”会降低被报道人的社会评价,损害被报道人的名誉权。例如在对 “上海一名司机涉嫌妨害公务依法被刑拘”事件的报道中,媒体给当事人贴上了 “玛莎拉蒂暴躁女”的标签,这个标签除了映射当事人经济地位、容易引发公众仇富情绪外,还用 “暴躁”这一定性性格的词语来丑化当事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其名誉权。过于解读的负面标签使法治新闻报道由教育化为 “污名”,由普法变成侵权,成为新闻报道中的一种毒害。

2.注意力转移弱化了普法效果

在碎片化时代,公众面对海量信息所能给予的注意力是有限度的,并且这种注意力所聚焦的内容多来自于媒体的议程设置。法治新闻报道中,若是媒体将报道的注意力放到给被报道人贴标签上,以标签来暗示被报道人的性别、身份、经济地位、年龄、地域或其他因素和其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过于强调事件冲突,而缺少对事件的法律分析、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解读、对遵法守法意识的倡导,那么公众的注意力也会从事件所体现的法治精神转移到对某个人、某类群体或事件冲突的关注上,不能够从报道中学习到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这样以来,法治新闻的普法效果大大降低。“雷洋”事件的相关报道中,不少主流媒体在标题中使用了 “人大硕士”“知识青年”等社会身份标签,使公众不自觉地站在雷洋学生身份这一弱势群体的立场上,同情他、支持他,同时先入为主地判断警察进行了暴力执法。对此有网友调侃称,如果报道刻意强调雷洋的身份是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干部”而非 “人大硕士”,那么根据人们对 “公务员”的刻板印象,舆论指向将发生明显转变。这从侧面反映出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非在事件的法律层面,而是转移到了当事人身份、事件经过、盲目指责等方面。这种标签化的报道使法治新闻失去了原有的普法效果。

3.刻板印象引发舆论涟漪

刻板印象是由人们对于某些社会群组的知识、观念和期望所构成的认知结构。④在社会心理学中,刻板印象是一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偏差。人们将某一群体的特征和产生这些特征的原因、后果等各方面固定化,除非突发事件发生,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否则人们对其的认知将长期保持稳定状态,这种状态下的认知结构便构成刻板印象。标签新闻不仅会使公众产生或加剧对某类群体或事件的刻板印象,忽略其特有的背景、原因等各要素,简单粗暴地产生相同的认知,从而形成盲目的、激进的舆论,而且会使公众在类似事件发生时,凭借已有的刻板印象,联想起过往相似的事件或人物,造成舆论涟漪现象——即类似的舆论热点一旦出现,就如一粒投入平静湖面的石子,本身可能并不甚大,却能荡起层层涟漪,其中每层涟漪,都能够激活新的补充信息点、唤醒沉睡的生僻知识点,最终形成新的舆论内容,这一过程不断周而复始,直至最终完成对于一个舆论话题的消费过程。⑤近年来频频发生的 “扶老人”事件,有不少引起了法律纠纷。从2006年几经反转的 “彭宇案”开始,到2008年郑州的 “李凯强案”、2011年天津的 “许云鹤案”、2014年的 “摩托男吴伟青案”等,媒体为案件中的 “被扶老人”贴上了 “讹钱”标签,引发有关 “该不该扶老人”的高度热议,激起了舆论的层层涟漪,甚至造成了社会信任危机。

法治新闻报道 “泛标签化”的原因

法治新闻报道 “泛标签化”的产生既有社会现实等客观原因,也有媒体、公众等主观原因。在此笔者主要从媒体角度分析标签法治新闻的产生原因。

1.消费主义时代的媒体选择

标签实质上体现了一种简化思维,它以一种模式化、脸谱化、符号化的方式来抽象概括部分事实。在当下的信息爆炸社会,一方面标签化报道满足了受众的既有思维和认知,能够引发读者共鸣、迎合受众趣味,另一方面简单语境下的标签令人充满想象力,能足够地引起受众的注意。在消费主义时代下,追求利润的媒体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受众关注,便根据固有报道模式来制作标签新闻。当新闻报道 “北影学生打死清洁工”变成 “谁在纵容富二代的嚣张跋扈”时,这对商业化社会里收视率、销量及广告来源如此重要的现代媒体来说,无疑有着更大的吸引力。⑥标签新闻的制作成本低、效率高、便捷而又可操作,同时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因而成为媒体的选择。

2.新闻从业者法律素养的缺失

法律素养是指人们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治新闻从业者只有具备正确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伦理常识,才能够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分析法治事件,给公众以正确的法律引导。标签法治新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法治记者并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无法撰写出法律专业性强的新闻稿件,只能以最简单、最有吸引力的方式哗众取宠。“就法治新闻来说,记者的法律专业知识将直接影响着报道的准确性,而报道的准确性又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普法的影响力。”⑦新闻从业者法律素养的缺失,使法治新闻报道的重点有失偏颇,促成了标签新闻的广泛出现。

3.新闻从业者的有限认知

新闻报道是一种建构。伯克威兹将新闻描述为 “创造的可行性与制约性的产物”。⑧法治新闻报道中的标签化现象离不开新闻从业者自身固有的刻板成见与思维模式的制约。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新闻从业者对世界的认知也是有限度的,其意识和思维在潜移默化中也会受到社会统治力量、主流意识形态、所处阶层意识的影响。⑨这种影响也被刻入了报道当中。正如李普曼所言:“一个人对于并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感。”⑩新闻从业者的这种想象,不由得将其自身的认识、情感带入到新闻报道中,“标签化”地呈现被报道人或事件的形象,也随之加深了读者的标签化认知。

法治新闻报道如何 “去标签化”

标签化法治新闻助长了公众的思维惰性,也是媒体缺乏思考的体现。从媒体角度来说,法治新闻报道 “去标签化”需要媒体以公共利益为首要出发点,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通过提高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报道精神来提高新闻的法律专业性,以达到法治新闻的普法效果。为此,媒体及新闻从业者应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组织开展了城市自备井关停与京沪高铁等基础设施沿线地下水限采工作;二是提出了全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了水污染事件报告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机制;三是探索了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新路子;四是实行了跨市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

1.避免简单的因果关联

媒体的贴标签行为,在潜意识里是对一种因果关系的认知或强行赋予的认识。事实上,构成标签的性别、身份、经济地位、年龄、地域等要素,与被报道人违法与否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联性,至少不是主要的因果关联,不能通过简单的标签加以强调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人性和事件的复杂程度往往超出我们既有的常识与预设,表面上的 ‘一因一果’常常会被 ‘一因多果’或者 ‘一果多因’所替代。因此,记者在判定新闻事件的 ‘WHY’时,要慎之又慎。”11○不强行为当事人的行为附加标签化的原因,不以主观判断来强调因果关联,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标签新闻。

2.平衡报道视角

视角的倾向性,不知不觉地生产出了标签。平衡报道视角,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既要有不利于某一方的内容,也应该有有利于该方的内容。这种平衡在一篇报道中体现为报道中的当事人双方都需要有话语权、要兼有事实报道和观点评论。12○媒体将视角过于放在具有某种标签特征的当事人身上,则容易带入个人主观情绪,影响受众的判断,从而使当事人被标签化。而只有平衡报道视角,才会尽可能地保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避免对当事人造成 “污名”,同时将受众的注意力引导到法律层面。为此,法治新闻中应该多一些法律层面的指引和教育,不要过于关注当事人身份和事件细节;应该多一些新闻调查和深度报道,分析事件产生的社会背景、原因等,而不是肤浅地用消息去构建新闻;应该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而不是只关注一方的声音。

3.提高报道的专业性

提高法治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使其有料、有理、有情、有趣,从而能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媒体的标签化行为。法制新闻的专业性体现在语言表达、报道结构、法律内涵、态度等各个方面。麦克莱曾说:“报道一个事件作为 ‘事故’和作为 ‘犯罪’时,就有着很大的不同。”13○这就要求法治新闻记者的用词用语要符合法律逻辑。此外,法治新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的讲解,在报道结构上避免单纯描述事件;要有法律教育意义和引导作用,避免教条式的罗列法条;要保持冷静和客观,避免煽情化、情感化。因此,法治新闻从业者除了要具备基本的新闻报道知识外,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素养。普利策曾说过:“倘若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记者就是站在船头的瞭望者。”法治新闻记者便是法治国家这艘大船上的引航人,他们是否专业决定了法治新闻是否正确。对此,媒体需要加强对记者的法律培训,记者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提高报道的专业性。

结语

法治新闻报道中的 “泛标签化”现象需要引起媒体和公众的高度重视,因为它不仅是 “拟态环境”中的一部分,其背后更是现实社会的映射。过多地使用负面标签所造成的 “污名”效应,将可能引发现实的种种危机。媒体是标签新闻的制作者,新闻报道的 “去标签化”行动应从媒体的自查自纠开始。同时,社会和公众要予以大力监督,以共同营造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①朱力:《泛标签化扭曲社会认知》,《人民论坛》2012年3月。

② [美]沃尔特·李普曼:《舆论学》,林姗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③王婷:《浅谈网络新闻报道中的性别意识——以系列 “幼师虐童”事件网络报道为例》,《华中人文论丛》2013年6月。

④MacraeCN,StangorC,HewstoneM.(Eds.).Stereotypesandstereotyping.NewYork:Guilford,1996.42

⑤ 《从 “雷洋事件”看新媒体的 “舆论涟漪”效应》,详见http://www.rongmeiti.net/ronghewenhua/20160513/932.html(融媒体),2016年5月17日访问。

⑥谢季康:《2011年度报道中的 “富二代”标签效应》,《传媒观察》2012年2月。

⑦范玉吉等:《从 “掏鸟窝”事件审视传媒法律素养》,《新闻记者》2016年2月。

⑧温卡塔拉曼主编:《媒体与恐怖主义》,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⑨王勇:《从标签策略看新闻生产的意识形态性》,《国际新闻界》2010年8月。

⑩ [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1○刘勇:《“身份的焦虑”与 “标签化”的隐忧——以 “女干部骂保安”的报道为例》,《新闻记者》2015年1月。

12○彭伟步:《平衡性报道是必须坚守的准则》,《时代周报》2009年5月。

13○塞伦·麦克莱:《传媒社会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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