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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紧“二者兼顾”这根弦

2016-04-16屠春技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5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检察工作

■屠春技 赵 璐

绷紧“二者兼顾”这根弦

■屠春技赵璐

2014年3月25日,检察日报一版发表了我们采写的报道 《三被告人翻供,警员当庭对质辩真相》。如今回忆起来,整个采访过程一波三折,也正是在写稿过程中体会到了一些检察宣传工作的门道。

公众法律需求与检察工作需要双赢

近年来,公众的普法需求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已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储备的基础上,受众对于立法规定和案件情况的理解和疑问更为深入。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检察工作的高需求给我们的日常检察宣传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实现公众法律需求与检察宣传需要的双赢,首先需要我们精心选题。

当时写这篇稿件的时候,光选题就让我纠结了很久,什么样的选题才能满足受众更高的需求,又能够很好地宣传我们的检察工作。

考虑到当时的大背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刑事犯罪领域的基本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关系到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如何促进侦查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办案,防止冤假错案,也是社会大众所关心的,同时让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做法更是博人眼球。

最重要的是,这个选题也是我们所关注的。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2013年,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规则》,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新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全国首个实施规则,该项工作创新也许可以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一个对于司法实践极具参考价值、操作性很强的 “实践范本”。为此我觉得新修订的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选题既符合受众的新需求,又能很好地展现检察创新工作。

新时期的检察宣传不应局限于对狗血案件的夸张描述,对法律规定的简单解释,更要注重对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传递与弘扬。所以检察宣传在选题上一定要高点定位,站在时代的背景下,考虑新时期群众的新需求,帮助社会公众实现由 “知法”到“信法”、由 “懂法”到 “用法”的转变。

客观中立与博人眼球平衡

刚接手检察宣传工作的时候,最初的体会是多写点案件宣传,因为简单;少写点工作机制类稿件,因为很难。工作机制类宣传一直以来都是稿件写作的难点,枯燥无趣,法律性有余而娱乐性不足,难以吸引公众的眼球。

在写作 《三被告人翻供,警员当庭对质辩真相》一文时,我打算将博人眼球的经典案件与有点枯燥的制度创新相融合,写一个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被群众喜闻乐见的工作机制类宣传。

然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案例并不多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也很少,因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导致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当年,北仑检察院试水了几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如周某盗窃案、顾某交通肇事案,韩某某强奸案,我翻阅所有案卷,与承办人深入交流,并听取了老宣传员的建议,最后选择了当年轰动全区的一个轮奸案。

被害人变嫌疑人,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遗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等,这些都是这个轮奸案的狗血标签。

“司法宣传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挖掘往往会出现一种极端,就是过分追求对细节部分的情感刻画,添油加醋,导致失去了新闻的客观性、真实性。”案件承办人的读报体会一针见血地说出了检察新闻的价值所在。

之前错误地认为,虽然工作机制类稿件的题材特点决定了其客观性、严肃性、中立性的报道风格,但要最大程度地传播法制资讯、传递法律精神,前提就是要能吸引更多的受众,而吸引眼球就需要夸张,需要使用耸人听闻的词汇,甚至可以虚构部分故事。

由于工作机制类报道属于一种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报道,因此,报道时,立场要公正,用词上要准确、严谨、庄重。在所有的要求中,“准确”是第一位的,要做平衡采访,不能偏听偏信,既不能将罪错者 “妖魔化”,也不能将罪错行为 “魅力化”,必须要实现客观中立与吸引受众的平衡。

讲好故事与传递立意共存

我们写的宣传报道不仅要介绍案情,也要传递立意,法律解读不仅要告诉社会公众该怎么做,更要解释为什么这样做。应该说,好的检察宣传,既要讲故事,又要讲道理;既要讲法,也要传情。故事要真实,要引人入胜,道理要客观,有的放矢,就事论事。《三被告人翻供,警员当庭对质辩真相》这篇报道,社会公众可能想知道狗血案件的细节,想知道判决的结果,更想知道侦查人员出庭的原因,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目的。为此我也迫切地想通过采访,挖掘案件背后深层原因,说明条文立法目的,讲好法律道理。

第二次开庭前,公诉人向法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庭上,承办此案的王警官在宣读了作证誓词后,详细说明了讯问的过程,并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的交叉询问。

王警官对于控辩及审判员的问题均能流畅回答,充分证明了取证的合法性,揭穿了被告人的翻供。经当庭对质,三名被告人也承认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三被告人对轮奸情节供认不讳,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我又采访了侦查人员、法官、公诉人、律师、被告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给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敲 ‘警钟’”,司法机关、律师,还有当事人均一致认为,这对于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刑讯逼供,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彰显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无论是选题实现双赢,还是内容实现平衡,最终都要有赖于现场的采访。一篇好的稿件,不是简单的翻阅案卷,甚至粗粗浏览审查报告,也不是仅仅采访承办人,听一面之词,而是通过全面、完整、透彻的采访,为检察工作与群众的法律需求搭建沟通与了解的桥梁,将案件的来龙去脉、适用情形和立法精神进行了深入解读,及时回应公众疑问,带领公众走近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作者分别系检察日报社驻宁波记者站记者、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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