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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商会vs地方立法

2016-04-15

文化纵横 2016年2期
关键词:结社本田劳工

近年来,由劳资纠纷导致的社会问题愈发突出。2010年5月,广东南海的日企本田集体罢工事件就是其中标志性的案件。该事件历时19天,可谓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集体罢工。直到当年的6月,在政府、工会、企业和工人代表共同参与的几轮集体谈判之后,投资方本田承诺大幅增加一线工人工资,该事件才得到最终解决。在本田事件的示范效应下,各地工人的集体抗争持续涌现,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汹涌而至的抗争潮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为了缓解劳资双方在法律制度之外的对立,已经搁置了两年的《深圳市集体协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又分别被纳入两级地方立法的议程,然而这次的立法工作受到一些外企的联合反对,不得不再一次搁置下来。

这类立法在当时为什么会被反对?又是谁在反对?《中国季刊》2016年春季卷刊发了题为《外企商会对中国立法的影响》一文,作者许少英(Elaine Sio-ieng Hui)和陈敬慈(Chris King-chi Chan)通过田野调查的方式,走访了商会、大使馆、领事馆和各国的政府机构,试图解释不同的海外商会对这两部立法持有的不同态度。他们认为,以往的研究集中于企业个体的行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外企背后的结社性力量,然而不同的结社性力量在结构上并非是均衡的,这种也就导致了它们在面对这些立法时采取完全不同的行动。

作者以霍尔和索斯克斯(Hall and Soskice) “资本主义多样性”的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一方面不同的海外商会在全球生产链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另一方面其母国的产业关系模式也不相同,这就很好的解释了为何只有一部分海外企业协会强烈反对这两部立法。其中欧洲和东亚企业商会的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欧洲在华企业大多从事服务业和高附加值活动,集体谈判对这些企业的影响较小,同时欧洲国家长期有着工资集体谈判的传统,中国欧盟商会等欧洲企业协会就少有反对这两部立法。而东亚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母国又没有工资集体谈判的先例,故其对两部立法持有最为强烈的反对态度。同时,两位作者还谈到中国法律的地缘政治对部分外企协会态度的影响。《深圳市集体协商条例》和《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仅仅是两部地方性立法,其实施范围分别限于深圳市和广东省。东亚的跨国企业恰恰高度集中于珠三角地区,受立法影响最大,因此其海外商会就千方百计地寻求各种手段,以阻止立法,而成员企业大多位于中国中北部地区的中国美国商会对此就无动于衷。

通过个案研究,作者批评了将劳工权力从资本权力中隔离出来并单独分析的做法。利用埃尔文·怀特(Erin Wright)和贝弗里·西尔弗(Beverly Silver)对于劳工权力的分类——市场权力、工作场所权力和结社权力,以往的研究已经证实了中国劳工的前两类权力在过去十年中大大增强,但第三种权力(结社权力)却依然弱小。这是因为全国和地方工会没能恰当地代表劳工权利,为他们争取应得的利益。最初是深圳工商联合会起草了《深圳市集体协商条例》,然而当压力自上往下而来之时,该组织就很难坚持原初的立场。同样,广东多数的劳工自发组织也很难如同外企商会一般,拥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发挥影响的力量和渠道。因此,在地方政府怀疑关于集体协商的法律可能导致不可控的劳工抗争之后,资本的结社性力量就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将两部地方性立法长期搁置起来。(文/金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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