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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体制创新探讨

2016-04-15陈思雨

2016年9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体制创新

陈思雨

摘要:我国农业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创新,形成了以家庭承包为主体,农民合作与企业龙头带动为动力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多种生产经营方式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发展系统。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明确其中发展的主要困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体制创新服务标准。不断的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创新。本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以及体制创新工作进行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摆脱;体制创新

一、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农业经营在规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土地、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根本限制性障碍,无法解决融资扩大发展问题。因此,根据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制创新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解决。对当前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现代化。这也是将新型农业经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业现代化,全面进行农村深化改革。(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程保晶.“中国梦”视野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5,5,1

[2]王国敏,翟坤周.确权赋能、结构优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改革,2014,7,15

[3]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15

[4]崔淑芬,曹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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