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信用证不符点的技巧浅析
2016-04-14俞春霞韦世雷
文/俞春霞 韦世雷
应对信用证不符点的技巧浅析
文/俞春霞 韦世雷
对外贸业务人员而言,尤其是涉及到直接结算业务的业务人员,一定要全面了解熟悉信用证结算业务特点、流程等各项工作,尤其要掌握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则,熟悉信用证的相关规则,特别是 UCP500、UCP600以及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只有熟悉掌握信用证的相关知识,才能做到在实际业务中运用自如,灵活处理间多变的情况。要避免因信用证结算时出现不符点,一定要谨记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的核心特点,单据表面一致是信用证业务的灵魂,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要熟悉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除了熟悉业务本身,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开证人开来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各方面进行细致审核。首先要了解和审核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良好的开证行有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更可以从源头上避免虚假信用证诈骗。虽然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但银行信誉良莠不齐,一些信誉欠佳的开证行往往会极力配合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端挑剔,以无害不符点拒付甚至无理拒付。甚至一些资信不好的银行往往会与不法进口商相互勾结,骗取出口商的货物,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其次要仔细谨慎的审核信用证条款。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合同和国际贸易惯例,首先要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等都要和合同保持一致;其次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超出了合同的要求,信用证对单据的份数、种类等要求是否合理等等。对确实需要修改的、受益人做不到的条款必须坚决的提出修改的要求,否则又会造成日后的单证不符。
1 事中严谨制单、备单
在交单议付阶段,工作人员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获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提交全套单据之前须认真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首先要按照单据制作的要求,在缮制单据时,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并确保单货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单证相符,即要求待提交单据的种类、正副本份数、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通过审核信用证条款来确定所需单证类型、格式、内容和特殊规定要求,这需要格外的仔细,因为这是导致信用证争议的重要环节。
其次在交单议付之前对单据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以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货款的顺利收回,获得应有的利益。
第三尽早交单议付。卖方应及时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及时交单的好处在于:如果单证相符,受益人则能早日收汇;如果单证存在不符点,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还有足够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都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汇安全。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货物及资金的流转;如果单证万一不符,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己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都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
最后尽量避免直接向开证行寄单证,最好采取议付形式,通过议付行代为收款。这样议付行可以先行审核单证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一旦出现不符点,则议付行会起到预审、防范、提醒等作用。反之,直接寄单到开证行,一旦出现单证不符可能即遭拒付,及时有改单机会又可能因为时间来不及而陷于被动。
2 事后积极处置
当单据因为出现不符点而被拒付时,应保持沉着冷静,仔细分析不符点的成因,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首先要利用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其相关规则,特别是《UCP500》以及国际商会颁布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并按信用证的游戏规则进行分析,确定“不符点”是否成立,并采取不同策略。
如果不符点不成立,如简单的拼写错误,汇票号码错误,公司地址错误等,按照规则不视为不符点,则可以根据 UCP600 及 ISBP745规则据理力争,反驳拒付银行的拒付理由,驳斥其提出的不符点,要求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付款。
如不符点成立,则要分析不符点的严重程度。仅仅单据信息逻辑关系不一致,例如商业发票上计算错误、提单没有按要求背书、汇票金额大小写有误、发票的份数提供不足等,应该在收到拒付通知后,在信用证到期日前,迅速更正、或者补足所缺单据份数寄送开证银行。在无法及时寄单情况下,需要出口商可以直接与进口商联系协商,在不影响进口商利益的前提下,只要进口商同意付款,开证行一般也会同意付款。若遇到实质性不符点,如迟装运、信用证过效期等。受益人应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因为根据 UCP600 的规定,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方式,即发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或者通过交单表示接受或拒绝修改。所以事后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信用证修改要求,受益人再次提交的单证符合修改后的要求,也可以顺利收汇。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最后,业务一旦被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拒付后,受益人一定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UCP600 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径退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受益人在开证行付款前始终掌握对单据的处置权,这就意味着货权并未丧失,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置货物,不过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信用证要求的必须是全套提单,若 1/3 提单已寄给申请人,提交给银行的是信用证所要求的 2/3提单,则难免面临钱货两失的风险。同时积极寻找国外买家,尽量减少业务损失。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