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操作中常见信用证欺诈手段及对策
2016-04-14张诗瑶郑锐
文/张诗瑶 郑锐
对外贸易操作中常见信用证欺诈手段及对策
文/张诗瑶 郑锐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但是现实业务中,也存在一定业务风险。
1 利用信用证单据业务特点进行诈骗
利用信用证单据业务特点进行诈骗,主要是采取伪造各种虚假单证的形式,骗过银行,获得提货物权。伪造单据是指单据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是由诈骗人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的,或者对合法签发人签发的单据进行篡改,使之与信用证相符,骗取货款。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单据没有统一或固定的格式要求, 银行审单时又没有识别假单证的义务,这样对蓄谋诈骗人而言,伪造单证易如反掌,是的诈骗非常容易得逞。当然,也有诈骗者要求出口商直接寄结算单据给自己,绕过开证行银行进行诈骗。这类情况,虽也属于单据业务诈骗,但和伪造单据不同,这里所有单据都是真实有效的,只是诈骗者可以直接拿到提单等提货的物权,最终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
2 伪造虚假信用证或与银行恶意串通开具虚假信用证
不法分子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或者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传却没有证实,企图瞒天过海,假欺骗受益人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这种形式诈骗多是不法分子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这类信用证是真实存在的,只是银行信用过低(或本身就是恶意性陷阱),信用证所依靠的信用并不可靠,导致出口商出货后发现无法顺利结汇,遭遇诈骗,追悔莫及。最近也有利用信用证流转环节进行虚假信用证业务诈骗。开证申请人先通过银行开立真实合法的信用证,但信用证中含有某些不确定的尚待修改的条款,然后绕过原开证行, 盗用银行密押或借用原信用证密码前提下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直接发出修改书,欺骗出口商出货进行诈骗。
3 隐蔽设置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某些“陷阱条款”,它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软条款信用证实质是将不可撤销信用证变相为可撤销信用证,使信用证的银行信用性质回复为商业信用性质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获得随时解除其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如FOB术语术下规定:装船时间另行通知,或规定特定货代承运,或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日地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些都将使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是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如果接受有这类条款的信用证,则卖方在履行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4 风险防范基本要求
首先,要按合同约定,严格审证。出口商应依据合同认真审核信用证,尤其是对重要条款要重点审核,一旦出现与合同出现不同的地方立马要求卖方及时修改,避免受到欺诈直至“证同统一”,以利制单结汇。在收到客户的信用证时需要严格审证,对信用证中关于提单不合理的要求,对受益人或银行有风险的要求,需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否则极容易造成货款两空和引起复杂的法律纠纷。为了有效减少利用信用证欺诈的恶劣行为,在开立信用证时应该严格制定每个细枝末节,弥补信用证存在的诸多漏洞,促使不法分子无法伪造单据,真正减少利用单证进行欺诈的恶劣行为。
其次要要掌握好“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同时,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关键看其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当加强责任心,严把单据质量关,在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基础上,认真缮制所有单据,并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避免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情况,确保收汇安全。
最后,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有效地防止信用证欺诈,国际结算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这是防止风险的关键。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要在清楚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的前提下,促成国际贸易的完成。尽量选用规避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并采取相关措施尽早防范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保护自身利益,降低在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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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