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研究
2016-04-14龚向田
龚向田
(怀化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研究
龚向田
(怀化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从校地合作办学的视角去探索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构设主要应当涵盖行政案例教学方法、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现场旁听、观摩行政审判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以及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方法五种形态。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运行应当展现为初始阶段、发展阶段及深化阶段三个阶段。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保障应当体现在人力保障、物力保障及财力保障三个方面。
行政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校地合作办学
当下校地合作办学下的部门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尤其是面向地方的行政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研究成果较为匮乏,且校地合作办学下的行政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究竟如何运行的探索尚付阙如。因此,本文拟从下述三个层面对校地合作办学视角下的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予以较新之探讨。
1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构设
探讨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我们首先应当对实践教学方法的存在形态予以构设,对此,学界众说纷纭、较为混乱。笔者认为,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主要存在五种形态:行政案例教学方法,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现场旁听、观摩行政审判教学方法,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方法。
1.1行政案例教学方法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案例教学方法,指校方与地方实务部门(主要是公、检、法)的指导教师根据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宗旨和要求,在校方专业教师讲授完某一行政法理论或行政法律规范时,共同协商选取适当的行政法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或做出判断,从而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行政法案例的过程中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与把握这一行政法理论或行政法律规范的一种教学方法。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案例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其一,适用的主体是校方与地方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及在校法学本科专业的大学生;其二,适用的时间应在校方授课教师讲授完某一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律规范时(如讲授完行政处罚法理论与行政处罚法律规范),诚如王文模先生所言:“初治法学者,恒具有茫然而无所适从之概念。故第一步至少应将若干基本法律问题解释明晰,实为切要。”[1]其三,适用的条件应根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选取适当的行政法案例;其四,适用的目的是促使学生深刻而全面地理解与把握教师所讲授的特定的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律规范。
1.2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指为了使法学专业学生既融会贯通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又锻炼分析与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在校方行政法授课教师讲授完行政诉讼理论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时,校方与地方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根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共同协商选取适当的或典型的行政法案例,引导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以第一审真实行政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所确定的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2]。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适用的主体有校方与地方法院的指导教师及在校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第二,适用的时间应在校方授课教师讲授完行政诉讼理论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时,因为此时行政法的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都讲授完,为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基础;第三,适用的条件应根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选取适当的行政法案例,并以第一审行政审判为参照(第一审行政审判较为系统、完整,更能激发学生的各项潜能);第四,适用的目的除了促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了解法庭庭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外,还能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论辩能力、应变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1.3现场旁听、观摩行政审判教学方法
校地合作下的现场旁听、观摩行政审判教学方法,指校方指导教师根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宗旨和具体要求,在讲授完整个行政诉讼理论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时,在地方法院的积极协作下,选取适当的或典型的真实行政法案例,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观摩行政审判,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行政审判环境,了解行政审判程序,并使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等能力得以锻炼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表现在:第一,适用的时间应在校方授课教师讲授完行政诉讼理论时,因为此时行政法的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都讲授完,为现场旁听、观摩行政审判提供了基础;第二,适用的条件,校方授课教师应根据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在地方法院的协作下选取适当的行政法案例,同时,地方法院应为校方旁听、观摩的学生提供适宜的环境或场所;第三,适用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有效体验真实的行政审判程序,培养与锻炼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法庭组织、协作等能力。
1.4法律诊所教学方法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律诊所教学方法,指由校方、地方政府法制办及律所共同组成的指导教师在校方授课教师讲授完整个行政法理论与法律规范时,在校方所设立的法律诊所借鉴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选取适当的、真实的行政法案例,引导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真实案件以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与促进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主要有三:第一,适用的指导教师应由校方、地方政府法制办及律所共同推荐组成,因为学生是办理行政案件,要养成律师思维习惯;第二,适用的条件,指导教师应选取适当的、真实的行政法案例,因为学生既有的知识和经验很难解决过于复杂的案件;第三,适用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促进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1.5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方法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方法,指由校方、地方实务部门或其他组织共同推荐组成的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前的一年或半年之内,根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行政法领域的专题理论与制度,组织不同的专题实习小组深入到实务部门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以使学生巩固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及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特点主要有三:第一,适用的指导教师应由校方、地方实务部门或其他组织共同推荐组成,因为行政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专题理论与制度涉及到诸多实务部门;第二,适用的时间是学生毕业前的一年或半年之内,因为此时行政法领域的诸项理论与制度皆讲授完,而且历经了模拟法庭、旁听与观摩行政审判及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这为学生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适用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与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及进一步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2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运行
前述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构设,解决了诸教学方法是什么的问题,但只有诸教学方法真正得以实施,才能对人才的高质量培养具有现实意义。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运行应涉含三个阶段,即初始阶段、发展阶段及深化阶段。
2.1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运行的初始阶段
此阶段由于学生刚接触行政法的各项基本理论,因此,必须适用行政案例实践教学法,使学生吃透书本知识。行政案例实践教学方法具体运行的途径:首先,校方与地方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共同商定适用于某一课程内容(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与征用等)的适当案例,并把此案例发放给学生,以便其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选取的适当案例既可以是“判决案例”,也可以是“非判决案例”,因为“那些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程序仅存在于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大量事例,更能充分展现事件背后的利益分布与政策抉择。”[3]其次,校方与地方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由各组推选代表发言之前,应就本堂案例教学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讨论的问题等向学生扼要说明[4]。在学生的相互提问、质疑或抗辩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善于控制局面、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辩论或探讨。再次,双方指导教师应就整个案例教学对学生进行考评,如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以达到检验案例教学的效果或使学生巩固、加深对相关行政法理论或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认识。
2.2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运行的发展阶段
此阶段教学进度已讲授完行政诉讼法理论与法律规范,可适用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法、旁听、观摩行政审判开庭教学法。具体运行的途径:适用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一般要经过前期准备、实务模拟、总结考评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由校方与地方法院的指导教师选择模拟法庭的案件、确定角色人选(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等),并对诸角色提出适当的要求。实务模拟阶段,众所周知,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环节,指导老师可引导学生模拟整个环节,并要求学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活动进行模拟。总结考评阶段,首先,校方与地方法院的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模拟庭审活动,如各个角色对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对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案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以及各环节所应注意的各种诉讼技巧等予以简明扼要的总结,以提升学生的理论认识水平,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其次,双方指导教师应对参与行政模拟法庭的学生从行政法与诉讼法知识掌握的程度、庭审中的纪律以及各项素质和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并确定学生成绩。此外,适用旁听、观摩行政审判开庭教学法主要分为旁听、观摩前的相关准备、正式旁听、观摩庭审以及旁听、观摩后的总结与考评三个环节。
2.3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运行的深化阶段
此阶段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全部讲授完,可适用法律诊所教学法、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法,使学生进一步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灵活运用所学的整个行政法知识。具体运行的途径:适用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分为法律诊所教学的准备、法律诊所教学的实施及法律诊所教学的考评三个阶段。法律诊所教学的准备,首先,校方、地方政府法制办及律所共同推荐组成的指导教师应找寻、选取适当、真实的行政案例(如法律援助中心接手的行政案件);其次,指导教师应把行政案例发放给参与法律诊所教学的学生,使学生预先了解与熟悉案情。法律诊所教学的实施,指导教师要引导学生像律师一样接待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如收集证据、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等)甚至出庭代理。法律诊所教学的考评,为了保障法律诊所教学的成效,指导教师应根据评价的核心指标(对行政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对学生予以考评。评定的最终成绩来源于客户的评价、法官的评价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此外,适用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方法也主要分为专题社会实习教学的准备、专题社会实习教学的实施及专题社会实习教学的考评三个阶段。
3 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之保障
如何保障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强力有效保障应着重体现在人力保障、物力保障及财力保障三个方面。
其一,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人力保障主要是参与实践教学的师资保障。当前,大部分地方高校的行政法学专职师资缺乏,而且具有双师的行政法学专职师资更是严重缺乏。究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对行政法学课程很不重视,虽然开设了行政法学课程,但主讲教师是非行政法专业的教师,甚至是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另一方面,目前,担任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师由于理论教学任务繁重,加之科研任务的压力,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理论教学与学术研究上,因而,很难在实践教学方面有所作为。为了扭转此种不利局面,我们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两种重要途径予以完善与发展。如由学校鼓励(削减理论教学与科研任务)行政法教师到基层政府、公、检、法等部门挂职锻炼或基层政府、公、检、法等机关推荐业务能力强的公务员来学校担任行政法实践教学的客座教授。
其二,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物力保障主要体现在校方的实践教学设施建设与地方实务部门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模拟法庭、法援中心、多媒体法律诊所教室等,目前,国内许多著名大学实践教学设施较为完备,如建有功能齐全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但大部分地方二本院校实践教学设施还比较落后、简陋,对此,必须花大力气改善实践教学设施。至于地方实务部门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目前,绝大多数地方高校在地方实务部门有实践教学基地,如我校(怀化学院)相继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机关签署了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这切实保障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旁听、观摩行政审判及专题社会实习教学法等的实施。
其三,校地合作下的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财力,即经费支持,如建设新的模拟法庭、改善旧的多媒体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的维护与改善、实践教学的管理与指导等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大多数地方高校的实践性教学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在于经费严重不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经费保障。适当或充足的经费保障乃做大做强实践教学的必要条件。当然,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优秀校友等途径争取各项实践教学经费。
[1] 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法探析[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59-64.
[2] 龚向田.地方本科院校行政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保障分析——基于校地合作办学的视角[J].高教论坛,2015(3):26-28.
[3] 章志远.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J].法学研究,2012(4):20-23.
[4] 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45-54.
(责任编校晏小敏)
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9.018
20160426
湖南省教学改革项目“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研究——基于校地合作办学的视角”(湘教通[2013]223号);怀化学院重点教改项目“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行政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法研究——基于校地合作办学的视角”([2013]312号)
龚向田(1970-),男,湖南隆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G642
A
1674-5884(2016)09-0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