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表现性评价中学生角色的缺失与改革对策
2016-04-14殷瑛
殷瑛
(湖南工业大学 音乐学院,湖南 株洲 410000)
论音乐表现性评价中学生角色的缺失与改革对策
殷瑛
(湖南工业大学 音乐学院,湖南 株洲 410000)
音乐表现性评价出现以来,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开发。但由于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缺失,音乐表现性评价忽视了其中重要的学生角色,致使评价陷入新的误区,一直挣扎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之间。针对这些问题,音乐表现性评价的改革可以从开发音乐的评价任务作为学习任务、提高学生在评价过程中的投入、提供音乐表现的优质反馈和建议等三方面对策入手。
表现性评价;学生;音乐;评价改革
在实际的音乐课堂教学中,评价通常被表达为一个可观察、可量化的工具,将音乐表现(如钢琴、声乐)划分为音准、节奏、情感感染力、意境等要素,然后划分为二级、三级的指标,从而根据指标来评定学生的音乐表现。这种过分的工具化和技术化评估,其实已然失去音乐表现性评价的意蕴,沦为终结性评定的另一种形式。尽管人们敏锐地洞察到了“音乐表现性评价应有效地支持学生学习”,但学生似乎只是评价的对象、表格工具的执行者,未能完全体现出表现性评价“由教师给出音乐任务让学生参与其中,而教师则观察学生表现并给予及时指导,从而提升学生音乐表现”的内涵。音乐是一门表现型的学科,教师应在平时课堂上根据学生表现做出合理的评价,密切地关注每个同学,及时了解学生变化并加以正确引导[1]。音乐的表现性评价涉及教师的教、学生的学和课堂教学效果,但学生在这三方面的角色地位不够突显,“学生是评价的被动受测者”现象并不鲜见。因此,本文拟反思这些问题,讨论表现性评价在音乐课程与教学改革中对策创新的可能性,求教于方家。
1 音乐表现性评价中学生角色的缺失: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价值取向是音乐表现性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发中不可回避的前提,它既有促进主体生命成长、提升音乐表现力的人文性核心价值,也有选拔导向和教育行政管理的工具性核心价值;既有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受测者,也有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评价者,故而价值主体们作出了不同的价值选择。在价值选择的博弈中,行政管理者早早拔得头筹,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纷纷出炉;教师可以诉诸于反思性实践,通达专业化发展;但是,学生无意中已成为音乐表现性评价的“弱势群体”,失去其话语权。
1.1主体失落:学生只是评价客体
评价是主体在事实基础上对客体的价值所做的观念性的判断活动[2]。从根本上说,课堂音乐表现性评价属于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在收集必要的教学事实信息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教学系统的整体或局部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3]。此类将“音乐表现性评价视为价值判断”的观点在我国颇受认可。审视上述命题不难发现,收集教学事实信息的是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参照的标准体系是国家课程标准或地方纲要,这些音乐表现性评价的设计和实施过程都与学生无关。学生仅仅是表现性评价的受测者、答题人,学生音乐表现的鉴定与教师及时指导之间是脱节的。一方面,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学生音乐表现的评价。音乐教学往往是教师按照教学设计,“按部就班”地实施,较少在教学过程中发挥评价的诊断功能以及时改进教学活动。然而,这正是音乐表现性评价的精髓所在。另一方面,学生缺乏基本的评价素养,往往等待教师告知“你的节奏、你的音调是对的”之后,再决定学习进度。“为了资格考试而学”“为了技术表现而学”并非空穴来风,若学生依然继续扮演着单一的评价对象角色,那么音乐表现性评价的鉴定与学生音乐表现的提升之间的缺口将越来越大。
1.2价值失衡:只见评价不见价值
评价实际上是价值,即客体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4]。评价的主体包括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两者并非完全等同。评价主体的知识水平,无论对于价值客体还是价值主体的知识水平,都对评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评价主体所选择的群体需要与实际上教学群体需要之间,存在不相一致,专家评价或教师评价又往往落于权威,有很大的失准可能性。不幸的是,目前音乐表现性评价中推崇专家评价、教研评价等各种社会评价,唯独忽视了教学的价值主体之一——学生。学生主体的价值需要能否为评价主体正确地意识到,影响着评价主体的标准选择。所谓正确的意识,应包括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由学生音乐表现的现状引申出学习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学生真实的音乐表现?第二,学生的学习需要是否反映到评价主体的意识中?比如,反映到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意识中,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改善。此外,善学者善评,聪明学生的自评往往比教师评价、同伴互评更准确。由于班级授课的规模限制,音乐表现性评价也鼓励学生之间的同伴互评,这类评价往往“更接地气”,更容易用学生接受的语言提升学生的音乐表现。
1.3方法失控:形成性与终结性之争
“使用什么方法评价”的问题是音乐表现性评价从理念走向现实的桥梁,直接制约着音乐表现性评价的成效。新世纪的音乐表现性评价提倡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但面对极其复杂、丰富的课堂教学,音乐表现性评价通常被简化为一张普适性的可操作表格或考卷,过度技术化而忽视了评价应具有的完整人文意蕴。造成这类困惑的原因之一,便是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之间“非此即彼”的争论。事实上,这类观点早已被人们所否定。其一,两种评价的划分方式,不是按照学习时间的过程中或结束来,而是根据其目标和功能。评价既有终结性鉴定的目标,也有形成性地提升表现的目标,它们不是互相矛盾的。其二,终结性评价的结果和方法,也可以适当地作为形成性评价的手段。比如,学生的音乐考级、期中考试或汇演的表现,又可作为教师接下来表现性评价的设计依据。
2 音乐表现性评价中学生角色的重建:一条砥砺前行的路
强调音乐表现性评价的学生角色,并非是要颠倒音乐教学中育人和评人的角色,偏向于评价中心论。而是说,音乐表现性评价本身是育人方法的一部分,是贯穿教学过程的重要要素,而非一个小结。因此,它强调教学和学习的双重目标,认为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都可达成这些目标。为了积极地回应这些目标,需要确立学生明确的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地位,认识到评价是教学的重要要素,将核心聚焦于推动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和学习任务,鼓励学生参与自我评价和同伴互评,建构教育反馈用于下一阶段的学习活动。
2.1开发音乐的评价任务作为学习任务
音乐表现性评价的一大困境,就在于表现性评价和表现提升的脱节。因此,未来改革方向将大力提倡开发音乐的评价任务作为学习任务。这样的评价任务反映了评价与学生学习表现之间的密切联系,关注音乐学习的可持续性,而不是仅关注短期的表现效果或硬性技能的考核。在音乐表现性任务中,常见的任务设置可以有如下类型,教师和学生可以根据音乐学习的进度来加以选择。其一,结构性表现任务,在讲述歌曲结构时可用;第二,口头表述或者戏剧表演任务,演唱歌曲时或谈歌乐曲感受时可用;其三,模拟表现任务,根据歌曲的情节模拟情景时可用;其四,做实验或调查,器乐教学中可用;其五,创作作品,适用于综合型的音乐课;其六,完成研究项目,针对阶段性的音乐学习时可用[5]。
2.2提高学生在评价过程中的投入
学生在音乐表现性评价过程中的投入包括,学生起草和认识音乐表现的各个等级及其标准、欣赏优质的音乐表现案例、获取同伴对自己表现的改进建议等。学生在投入评价时,可以更深刻地理解音乐表现的优劣等级与自身的差距,从而努力、积极、主动地尝试去达到更好的学习标准。这个标准起草和认识的过程,也可以训练学生有优质标准的感知能力,促进学生迁移到其它音乐课堂中。欣赏优质案例,是音乐表现性评价的常见策略。它通过鼓励学生对优质案例的讨论、表达和建议,根据学生的回应来设置下一步的教学活动,这个策略也和任务设置密切联系着。学生的同伴互评也是促进学生投入表现性评价的重要对策之一。为了提高表现性评价中同伴互评和同伴反馈的有效性,使之有利于学生的表现鉴定和改进,教师应训练学生逐步地从一般性的同伴反馈,发展到优质的、专业的同伴反馈。
2.3提供音乐表现的优质反馈和建议
反馈是教师在音乐表现性评价过程中,对学生音乐表现的高低、改进等提出的评语、建议、指导等,是对学生的表现予以回应并改善教学活动予以支持。反馈对学生音乐表现的提升有多个功能,比如,它可以为学生当前的音乐表现给出一个基点,从而为未来音乐表现的提升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它可以对资格考试的分数和标准进行解释,提高学生的评价素养;它还可以优化教师的教学活动。音乐学习的评价,不能只展开学理性的乐理知识判断,还必须落实到音乐表现的具体能力,特别强调学生音乐学习、练习和表演的专业技能,同时训练学生的音乐表现力和感染力。因此,音乐表现性评价,应突出对专业技能的规范考察,同时予以及时指导,判断和指导两个方面必不可少。教师指导的优质反馈一般应有3个特征:一是及时的,在学生表演的现场进行评价和指导;二是综合性的,整体地、前后地反思性观察学生的音乐表现进展;三是回应性的,也是和音乐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需要与音乐教学目标、学习目标联系起来,促进教与学的有效实施。
[1] 李光伟.音乐教学中的表现性评价策略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15(S1):350-351.
[2] 赵明仁,王嘉毅.促进学生发展的课堂教学评价[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41-44.
[3] 黄甫全,王本陆.现代教学论学程(修订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4] 李连科.价值哲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 龚超刚.浅析表现性评价在音乐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导刊,2011(11):93.
(责任校对朱正余)
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8.037
20160419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一般项目(14C0358)
殷瑛(1982- ),女,湖南益阳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音乐学研究。
G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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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884(2016)08-01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