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从1994年起至今按正科级待遇重新核定薪级工资标准吗
2016-04-13
人事天地 2016年2期
问:我于1994年开始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先后在三个部门任过职。1999年12月因单位机构调整,撤销了我所在的部门,我被下文解聘正科级职务,解聘后没有保留享受原正科级待遇。2004年8月,我被下文明确享受副科级待遇,2012年重新晋升为正科级。请问:我能要求从1994年起至今按正科级待遇重新核定薪级工资标准吗?
读者:张先生
答:读者您好!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有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您属于2006年工资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应参加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2006年您所聘岗位为副科,按规定应按副科计算岗位工资。同时,单位已按照国家规定将您的正科经历与副科年限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您2012年重新晋升为正科级,属岗位变动,从变动的次月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因此,您不能从1994年起至今按正科级待遇重新核定薪级工资标准。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