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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就业被亮红牌的反思*

2016-04-13林国强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林国强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学专业就业被亮红牌的反思*

林国强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法学专业就业连续多年被亮红牌,是我国法学教育出现问题的反映。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学专业设立标准不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模糊与趋同化严重;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和内容设置不合理;法学教育方法落后。相应的改革路径应当是,控制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设定专业设立标准;法学教育定位应多层次、多元化;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法学专业教育;就业;问题;改革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7.020

法学专业就业率连续几年被亮红牌,尽管不能仅用就业率这个标准来衡量一个专业的设置,但连续多年的低就业率不得不让法学教育工作者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究竟陷入了怎样的困境。本文就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的低就业率是法学教育“生病”的外在“症状”,造成这一症状的病因是多方面长期累积的结果。这些“病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专业设立标准不明确

在我国,高校设立法学专业并未确立强制性标准,导致许多不具备条件的院校开设法学专业。一度出现“七八个人办专业”,只要有教师、教室即可办法学专业的现象,甚至一些教师根本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据笔者了解,目前有些院校的法学专业,仍然存在连16门核心课程也无法实现专业化讲授,一名任课教师跨专业讲授多门课程的现象。可以说,法学专业的设立门槛低,成本小,由此必然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数量泛滥,损害法学教育质量。这样的法学教育所能提供的只能是低端的、应用能力不强的毕业生,由此也必然导致法学毕业生就业难。

(二)法学教育的定位模糊与趋同化严重

“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然而,对此问题,各个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并未认真思考。目前,我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达六百多所,涵盖了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别的院校。不同院校之间在师资力量、生源质量、办学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有些院校对此却视而不见,抱着“先设立再说”的态度,对本院校设立法学专业应如何定位并未认真思考。同时,在种类繁多的法学教育层次中,各层次的教育目标并非十分清晰,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1]。

我国法学教育除了定位模糊外,还存在定位严重趋同的现象。不论是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全国性院校还是地方性院校、综合性院校还是非综合性院校,在法学教育定位上并无太大区别。其中,为数不少的院校在定位上属于模仿其他院校的“抄袭式”定位。

(三)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和内容设置不合理

由于对法学教育定位趋同化严重,导致各院校在法学教育内容的设置上雷同。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包括专业课程和非专业课程,专业课程以16门专业核心课为基础,以此为基础又辐射出专业选修课。这种课程设置缺乏层次性与渐进性,设置随意,内容重复雷同,无法实现课程所要达到的效果。在专业课程设置上,理论课设置远多于实务课程设置。在为数不少的院校,实务课程仅为点缀。非专业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这些课程的设置目的是进行通识和素养教育,培养学生多元化、复合型的知识背景。然而这些课程的设置没有打通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的联系,较随意,许多情况下为开设而开设,没有契合法学教育的需要。

在法学课程内容上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轻重失衡:第一,重法学理论的讲解和法条的阐释,轻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关注,这一点反映在我国目前编写的法学教材中。第二,重理论上对立法的批判,轻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讲解。第三,在实务课程中,重个案的具体分析,轻职业技能的系统传授。

因此,整体上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体系和内容设置上很难满足其定位的要求,所培养出来的“产品”,只是一定程度上了解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人,与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四)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落后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人都不会否认法学教育内容应包括实践性和应用型的教学内容,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引入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然而,目前的法学教育方法以单向的灌输式传授为主,这种方法很难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于是,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西方法学教育方法被引入我国。但是,引入我国的实践教学方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大多法学教师并未真正掌握这些方法的真谛,导致方法变异,如案例教学方法引入我国后似乎更近似于“例证”教学,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2]。另一问题是这些方法未能真正落实。尽管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均强调实践性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但真正落到实处时大都“蜻蜓点水”。据笔者观察,许多院校为配合法学专业建设设立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培养方案中也设计了实习环节,但几乎沦为摆设和点缀,实习等于“放羊”。另外,这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需要师生之间的互动,然而,目前大都为大班上课,学生数量较多根本无法操作。

二、 我国法学教育未来的改革发展路径

为全面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总要求。这一重大背景既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利好条件,也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提出迫切要求。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作出实质性改革的时期,以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体而言,未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从以下着手。

(一)控制法学专业招生数,设定专业设立标准

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人数在10万人左右,在就业市场上供过于求。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数量过剩是相对过剩,不是绝对过剩。一方面表现为产品紧缺和过剩的结构性矛盾。紧缺的是高端法律人才,过剩的是低端法学毕业生。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3]。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有一定道理,但是,中国的大多数法学院校根本无力培养高端法律人才,大都定位于传统就业领域,如公检法机关。在该领域,人才供应过剩,在未来很长时间内,这一现状无法改变。另外,法科学生毕业后,大都希望留在城市、发达地区从事法律工作,不可能去满足农村或经济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这种观念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因此,从就业的角度,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短期目标是控制甚至适当缩减招生人数。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一段时期内的法学(律)人才市场的需求量做较为精确的调查,根据需求确定法学专业招生人数;另一方面,根据师资力量,确定招生规模。同时,设立法学专业需要底线性的办学标准和要求,避免设置的随意性。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法学专业设立标准。全国法学教育应该有一个总体规划,完善各类法学教育的准入制度。同时,还应建立针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的动态评估和调控体系,进而促使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2014年,教育部对此进行了初步尝试,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于2014年12月公布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内容涵盖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教学条件以及质量保障体系,该标准的出台对规范法学专业设置,促进法学专业良性发展,保证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指导意义。但该标准的制定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即没有广泛征求意见。该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内实力强大的法学院校主导,而其他院校在标准制定中几乎没有话语权,由此必然导致产生该标准是否真正具有普适性、是否能在其他院校法学专业中落实的疑问。因此,该标准的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法学教育定位应多层次、多元化

在当前法学教育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特色办学的价值得以凸显。这不仅仅是法学教育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各法学教育单位适应市场竞争所面临的挑战[4]。可以说,只有办出特色,才能持续发展。因此,我国不同院校的法学教育定位不应趋同化,甚至盲从名校。每个院校应根据自身特点、优势制定恰当的层次定位,避免千校一面。对那些师资力量强大、国际化水平较高的高校而言,在定位上可以侧重高端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此点上,一些高校已经开始推进,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而对那些非著名院校,笔者认为,在培养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上,以突出特色为重点。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只有保持和发展这种多样性,才能使法学教育呈现出勃勃生机和活力[5]。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中,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出台。该计划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作出了整体战略性部署,提出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即“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应该说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理想目标,这一定位是恰当的,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革目前法学教育体制。具体而言有两种方案:一是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在取得一个非法学学位后再接受法学教育,类似于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二是延长法学本科教育时间,由现在的本科4年改为6—7年。此期间根据教学内容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法学基本理论和技能的学习;后一阶段是复合型知识背景的养成和职业技能的提升。

(三)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进

作为融合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特点的法学人才培养,应体现这两个特点的要求。笔者对主张把法学教育改为完全职业化教育的观点不敢苟同。因为教育注重的是对人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潜在能力的开发,如果仅仅把教育单纯地当作获得实用技能的手段和过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6]。若将法学教育完全改造为职业教育,则其应承载的高等教育功能便会部分丧失,有滑向庸俗化的危险。

基于此,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实现高等教育的通识性教育和素养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应着重加强职业教育,除了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应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再一方面,重视特色知识的培养。相应的,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一方面在通识教育和素养教育方面,应安排与法学特点相契合的课程,如营销推介、商务礼仪、谈判技巧等;另一方面,在职业教育方面,开设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技能,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开设更为细致的实务课程,如金融法律实务、医疗纠纷法律实务等;再一方面,结合院校特点,通过专业融合途径,将其他与法学具有关联性的特色课程引入法学课程体系。在具体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式方法外,应更加注重案例教学法、诊所教育法、模拟法庭、实习等方法的运用。这些方式相比传统的灌输更为直接有效,也更加符合法学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教学内容和方法改进的具体路径:一是加强实务型师资力量建设。目前,法学专业的教师大都属于理论研究型,实务职业技能较为欠缺,这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明显的短板。为弥补这一缺陷,除了鼓励教师通过兼职律师、“双千计划”平台深入了解司法实务,掌握职业技能外,还需要“借力发展”,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职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7]。二是完善实习环节建设。一方面实施假期实习项目,另一方面加强毕业实习环节管理,避免实习即“放羊”的弊端,使学生能够从实习中获得职业经验和技能。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累积的结果,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并非一日之功,既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的顶层改革,也需要各院校在中观层面对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完善,还需要每一位法学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与司法实践能力,认真负责对待法学教育。只有多管齐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才会逐渐走出困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支持。

[1] 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N].人民法院报,2010-09-10(7).

[2]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清华法学:第9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127.

[3] 蒋安杰.中国法学教育面临挑战:朱苏力教授访谈[N].法制日报,2007-06-03(13).

[4]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育,2009(12):5.

[5] 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EB/OL].(2012-05-18)[2016-01-30]. 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6816.shtml.

[6] 杜琪.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新误区及其析正[J].法制与社会,2012(22):219-220.

[7] 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人民日报,2014-12-12(7).

Considerations on Major of Law Being Listed As One Least-welcome in Employment

LIN Guoqiang

(LawSchool,He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Luoyang471023,China)

The fact that the major of law has been listed successively for many years as one least-welcome in employment is the reflection of problems in the legal education of China. The problems arising in the legal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are presented as follows: neither the standard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 nor the positioning of legal education is clear enough; convergence of law education is serious; the curriculum system and the content is unreasonably set; and the legal education methods are not modern enough. To deal with these shortcomings, there should be some corresponding reform paths, which include controlling the enrollment of law students, setting professional standards,trying multi-level and diversified positioning of legal education, apart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contents and methods.

law education;employment;problems;reform

2016-04-17

林国强(1979-),男,河南安阳人,河南科技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G640

A

1008-6285(2016)07-0077-03

*河南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基金资助(4015-134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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