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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五代政府对伤残将士的救恤

2016-04-13盛会莲

关键词:将士伤病士兵

盛会莲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赖以存立之根本条件之一。因此,古代帝王在努力掌控军队统帅权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对将士的优恤是古代政府治理军队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是增强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唐五代时期,统治者对死亡将士的优恤本人已有专文论述①盛会莲:《唐五代时期政府对死亡将士的抚恤》,《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本文拟对伤残将士的救恤进行讨论,不妥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兵法律对伤病将士救恤的规定

有关伤病将士的救恤,杨德炳先生《关于唐代对患病兵士的处理与程粮等问题的初步探索》一文②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86-499页。,结合吐鲁番文书,从行军途中患病兵士的处置和放归兵士的程粮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下面试就唐五代时期对伤病将士的救恤做一较全面的论述。

(一)军队的医疗配置

在地方诸军镇也配备医药,具体事宜由仓曹负责。“仓曹掌仪式、仓库,饮膳、医药,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监印,给纸笔,市易、公廨之事。”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〇,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56页。军镇还设有医坊,负责患病、伤残士兵的医疗救护。如敦煌文书S.11453L号《唐开元某年某月瀚海军请印历》云:“医坊状为兵强元进等患损事。杜言。”③参孙继民:《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诸军不仅配备有将士常用的药物,还给每位将士配发一定数量的行军打仗的常备药物。(唐)李笙《太白阴经·军装篇》云:“人药一分,三黄丸、水解散、疟痢药、金枪刀箭药等五十贴。”④(唐)李笙著,张文才、王陇译注:《太白阴经全解》卷四,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238页。以便应对行军打仗中出现的上火、头痛、伤寒、疟痢、刀枪伤等常见、传染和创伤性疾病进行有效救治。

唐代军队行军和作役时,还按将士人数由太常寺配给医师。《唐令拾遗·医疾令第二十七》之第十一条“行军等处给医师”条曰:“行军及作役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给医师一人。”⑤[日]仁井田陞著:《唐令拾遗》,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刊,昭和八年(1933)版,第727页。

(二)兵法对伤病将士的救恤规定

《通典·兵典二·杂教令》引《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

诸每营病儿,各定一官人,令检校煮羹粥养饲及领将行。其初得病及病损人,每朝通状,报总管,令医人巡营,将药救疗。如发,仰营主共检校病儿官,量病儿气力能行者,给傔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给驴一头;如不能乘骑畜生,通前给驴二头,傔二人,缚轝将行。如弃掷病儿,不收拾者,不养饲者,检校病儿官及病儿傔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斩。⑥(唐)杜佑撰,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通典》卷一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819-3820页。

按李靖兵法,在军中每营设有一位检校病儿官,具体管理患病士兵的饮食养护及随军行从等事宜。每天早上,检校病儿官须就新患病士兵的情况及原伤病士兵的病情状况向军队总管作汇报,总管据检校病儿官所汇报的情况,派医生巡营开药,救疗伤病士兵。如果军队要行军出征,患病士兵要跟随队伍同行,具体方法是:由营主和检校病儿官一起按验患病士兵的病情状况,并根据病情程度,分派傔人及驴乘协助从行。对不养护伤病士兵及活埋尚未死亡之伤病士兵的检校官及傔人要治罪。

兵法还规定了将领对伤病士兵的抚恤职责。《通典·兵典二·杂教令》引《大唐卫公李靖兵法》曰:“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⑦《通典》卷一四九,第38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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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文对伤病将士的救恤规定

唐律对伤病士兵的医疗救恤也作了规定。《唐律疏议·杂律》云:“诸从征及从行、公使……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⑧(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90页。从此条律文知,对征行人等伤病者须进行医药救疗,并供给饮食,若得不到有效的医食,主管官吏要被杖六十;若因医食不如法而致死者,主管官吏要被处以徒一年的刑罚。《唐律疏议·杂律》又云:“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⑨《唐律疏议》卷二六,第484页。可见,防人在镇守处患疾病,所管主司要为其请求医疗救护。若主司不请,或主司已请而主管医药的官司不给医药,使病人阙于治疗者,所管主司和主医药官司要各受笞刑四十。若患病的防人因阙于疗治而死亡,所管主司和主医药官司要各被处以徒一年的刑罚。

从唐五代兵法和律文的规定来看,国家要求相关部门对伤残将士要及时治疗,精心护养。李靖兵法规定,患病将士必须随营,不得放留,这是府兵制时期的情形,自唐中期实行募兵制后,伤残及年老羸弱士兵往往被拣退并放还回乡。至于对伤病将士的及时精心救护,就更是一种理想,法律规定有对不救疗伤病将士者的惩处规定,只是说明对将士的一种制度性保障。但无论如何,作为制度,至少可起到一些约束作用。

二、救治伤病士兵的实际情况

(一)府兵制时期患病士兵可放留而不随军

唐前期府兵制下,对伤病将士的实际救治处置并不尽如兵法和律文的规定,而有所变通。主要表现在伤病将士可以不随营、可以简择放还等方面。

如上文所引,李靖兵法规定患病士兵需在傔人和驴乘的帮助下从行。但在实际的从征行军途中,若士兵患病较为严重者,可放留而不随军。《通典·兵典五·抚士》载:“大唐贞观中,太宗亲征高丽,驾次定州,兵士到者,幸定州城北门亲慰抚之。有从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招至床前,问其所苦,仍敕州县厚加供给。凡在征人欣然,纵有病者,悦以忘疲。”①《通典》卷一五二《兵典五》,第3883页。从“敕州县厚加供给”一句看,此“病不能起”的从卒应是留放在州县而不随军了,这是皇帝特许的留放事例,其实属于变通安置伤病员的有效措施。吐鲁番阿斯塔那三五号墓所出《唐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检兵孙海藏患状事》,记载了一个士兵在行军途中因病放留、办理入疾手续以及由别人替行的详细情节,文书云:

高昌县

孙海藏患风痫及冷漏状当残疾。太平乡主者,得上件人辞称:先患风痫,坐底冷漏。昨为差波斯道行,行至蒲昌,数发动。检验不堪将行,蒙营司放留。牒送柳中县安养,并给公验。营司后更牒建忠麴僧僧,患如得损,即令勒赴军所,追来相随。行至交河,患犹未除,交河复已再检不堪前进,得留交河安养,并牒上大军知。今有大军牒,具患状牒州,州符(下)县收役讫。今造手实,巡儿恃(持)至,谨连营司(患)公验如前,并请检大军牒,患状检验人疾请裁者,依次检营司牒,患状与孙藏状同者。又检波斯道军司牒,得高通达辞称:今知上件见患风痫及冷漏,不堪行动,见留西州交河县将息,情愿替行者。依检交河县牒,患状与状同。侍郎判:依请,县宜准状者。又责保问乡勒(保)人张丑是等五人,里正杜定护、医(风)(癎)(冷)(漏)有年

(下缺)②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三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88页。

前揭杨德炳文对这件文书进行过研究,指出文书中的“波斯道军行”是指仪凤四年(679)裴行俭以安抚大食使为名,率兵击败西突厥十姓可汗阿史那都支的军事行动。杨先生认为,“放留办法的出现也不是对随营办法的否定;他们应是并行不悖的”,“在行军途中对患病士兵究竟是采取随营的办法还是采取放留的办法,还是要视具体的时间、地点及军情缓急等情况而定”③杨德炳:《关于唐代对患病兵士的处理与程粮等问题的初步探索》。。从文书可知,孙海藏早先患风痫及冷漏,属残疾,按理不应征发,但被差发参加波斯道行军,因在行军途中发病,被放留在柳中县安养。营司后来又发函强令他赶赴军所,至交河县又因病发,“不堪前进”而被留养,经过一番复杂的程序,最后经最高指挥官裴行俭的批准,孙海藏便离营安养。从孙海藏放留养病的程序来看:先是大军牒州,州符下县,依次检营司牒,牒状与患状相符,县司再下符太平乡,最后太平乡责问乡里保人张丑是等五人及里正杜定护、医(工)等,证实孙海藏的确患风痫病,遂最后确定对其留放。可见,唐前期府兵制下,患病士兵放留安养虽有实例,但其办理手续相当复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程序,既说明患病士兵需随营这一兵法的约束力,同时也反映了孙海藏患病留放就医不是个案,带有普遍性。

(二)募兵制时期老弱羸病不任战阵者要被简择放还

开元十三年,玄宗变府兵制为募兵制后,在番患病士兵的疗治养护在军中。代宗《大历九年夏至大赦文》曰:“其在军将士,有刀箭所伤,久婴沈疾者,戮力疆场,致身锋刃,各委所繇,量给药物,厚加优赏。”①《全唐文》卷四九,第545页。

其羸弱残病不任战阵的在番将士,要简择放还。玄宗于开元十二年下诏曰:“(其缘边兵士等)有年齿衰暮,或抱病羸弱,即与军司选择,给粮放还。”②《全唐文》卷二九,第329页;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页。从诏文看,这是玄宗对边兵老弱羸病者的救恤措施,政府要给被简择放还之老弱羸病的边军给粮。此处所给之粮,应该是给返还时所必须的路上食用的口粮,即一般士兵放还时的身粮。《唐六典》载:“卫士防人以上征行若在镇及番还……并给身粮。”③《唐六典》卷三,第84页。开元二十年四月④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第189页。,玄宗又下诏曰:“其天下诸州镇兵募及健儿等,或年月已久,颇亦辛勤,或老疾尫羸,或单弱贫窭,或亲老孤独,致阙晨昏。言念于斯,深用矜叹。宜委节度使及军州简择,有如此色,一切放还。咸宜精审,以称朕意。”⑤《全唐文》卷三一,第344页。从这条诏文我们可以得知,从开元二十年四月起,对诸镇兵募之羸弱残病的士兵也可以拣择放还。开元二十九年⑥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第214页。,玄宗《放还老病军士诏》曰:“诸军行人,皆远离乡贯,扞彼疆场,动即逾年。言念艰劳,岂忘优恤。有疾病老弱不堪斗战者,委节度拣择放还。”⑦《全唐文》卷三一,第352页。这里玄宗下诏对诸军行人中的疾病老弱者进行了拣择放还。

自玄宗以降,对羸弱残病不任战阵的士兵拣择放还已是一种常规性举措。至肃宗乾元初,对拣择放还之羸弱残病不任战阵者,令沿路州县济恤,“兵士有尫弱羸老,并拣择放”⑧《全唐文》卷四五,第496页。。乾元二年三月⑨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第275页。,肃宗《春令减刑德音》亦曰:“诸军兵健,应在行营,有羸老疾病不任战陈者,各委节度使速拣择放还,路次州县,量加济恤。”⑩《全唐文》卷四四,第487页。这种变化与放还士兵的程粮不足供给有关。元和十三年,郑滑节度使司空薛公平、陈许节度使李公光颜二人受诏率领所部兵入讨东平,至濮阳南七里驻军,“司空薛公因令军卒之战伤疮重者,许其落籍居”⑪(宋)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一〇一,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77-678页。。大概是在募兵制下,节度使对士兵有绝对的处置权,因此郑滑节度使决定对伤残士兵就地落籍留放,以便减轻军队的负担,也安置了负伤的士兵。

(三)募兵制时期对番满放还患病士兵的救恤

开元十三年,府兵制变为募兵制后,由于存在番满放还之规定,伤病士兵的抚恤情况相对复杂。在番之日,患病士兵的养护将息在军中。代宗《大历九年夏至大赦文》曰:“其在军将士,有刀箭所伤,久婴沈疾者,戮力疆场,致身锋刃,各委所繇,量给药物,厚加优赏。”⑫《全唐文》卷四九,第545页。其羸弱残病不任战阵者,要简择放归,已如上述。

对年满放还之兵募病患者,在常规的程粮之外,要加给驴乘,以示优恤。开元十四年玄宗《给年满兵募程粮诏》曰:“至于兵募,尤令存卹。去给行赐,还给程粮……如病患者,递给驴乘,令及伴侣。”⑬《全唐文》卷二九,第332页;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第177页。

至天宝三载八月,玄宗下《恤彍骑诏》曰:

内外厢三卫彍骑等,如闻因当上染患者,番满之后,既不胜皆致还乡,又不容在职掌将息,进退无据,何所依投,沟壑是忧,宜谋朝夕。永言及此,深轸于怀。自今已后,如有此色,宜移就三卫,厨给食料将养,各委左右金吾将军存意检校。所须药物,仍与太常计会,量事供拟,并差医人救疗。⑭《全唐文》卷三二,第355页。

从诏文可知,内外厢三卫彍骑在番之日,其病患医疗是“在职将息”,番满之后,政府即不负担其将息之事。玄宗此诏特别处分了当番染患者番满后的医疗将息事宜:将其安养地设在三卫,食料由三卫厨提供,所需医药及医人由太常寺供拟,由左右金吾将军具体检管,这就使患病之内外厢三卫彍骑番满后的医疗将息有了保障。

若年满放还之士兵在归贯途中患病,其将息问题得自行解决,吐鲁番阿斯塔纳五〇九号墓所出之《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即反映了这样一种情况,文书内容如下:

(前略)

仓曹

安西镇满放归兵孟怀福贯坊州

户曹得前件人牒称:去开元廿年十月七日从此发行到柳中,卒染时患,交归不得,遂在柳中安置。每日随市乞食,养存性命,今患得损,其过所粮递并随营去,今欲归贯,请处分者,都督判,付仓检名过者。得仓曹参军李克勤等状:依检案内去年十月四日得交河县申递,给前件人程粮,当已依来递牒仓给粮,仍下柳中县递前讫有实者。安西放归兵孟怀福去年十月已随大例给粮发遣讫,今称染患久在柳中,得损请归,复来重请行粮,下柳中县先有给处以否?审勘检处分讫,申其过所关户曹准状者。关至,准状谨关。

开元廿一年正月廿一日

功曹判仓曹九思 府

(后略)①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四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页。

从文书可知,放归兵孟怀福至柳中时染患,遂于柳中安置,其养病方式是“每日随市乞食,养存性命”,处境可谓悲惨。

此外,在平藩定乱的过程中,唐政府对降顺的伤病藩镇兵也能进行救恤,贞元二年二月②是月,李希烈将杜文朝寇襄州,山南东道节度使樊泽击擒之,德宗故颁是诏。参《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二年二月条”,第7468页。,德宗《加恩被擒将士诏》曰:“李希烈负恩作乱,刦胁平人……其阵上生擒将士马坦然等七百九十人,宜令樊泽给衣服粮食,并却放还,并写前后赦文敕命宣示,淮西将士等有能向化者,准赦令一切不问,官爵如初,其伤痍未尽复者,并委医疗,令其得所。其阵上所杀人,宜差所繇官于侧近埋瘗,兼立碑记,无使暴露,郁吾春和,其杜文朝,身领全军,事得繇已,不能归顺,力屈就擒,待到日当有处分。”③《全唐文》卷五一,第561页。这一举措重在收笼人心,目的一如其前后敕文所宣示的一样,在于使藩镇向化,将士归顺朝廷。客观上也使伤残士兵得到了救恤。这种事例在唐后期较多。

三、对残废将士的优抚措施

唐五代政府在对伤病将士进行积极的救恤之外,也比较重视对残废将士的优抚。唐代兵法规定,士兵“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④《通典》卷一四九,第3823页。。开元二十五授田令规定,因战伤及笃疾废疾者,身分地不追减⑤参《通典》卷二《食货志二》,第31-32页。。这些都是对伤残将士的经济补偿和优待。

安史乱后,平藩定叛,众将士功不可没,对伤残将士的安置优抚直接影响到军队的战斗力,因此,政府加大了对伤残将士的优恤力度,对伤病残废将士往往禀给终身。兴元元年平朱泚后,德宗下令:“其功臣已后,虽衰老疾患,不任军旅,当分粮赐,并宜全给。”⑥《全唐文》卷四六〇,第4699页。元和十四年二月廿一日⑦参[日]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第412页。,宪宗平定李师道后下诏曰:“其将士有因战阵伤损尤甚,以致残废者,各委本军厚加优恤,仍勿停解。”⑧《全唐文》卷六二,第669页。大和二年十一月,在连败李同捷后,文宗下诏:“禀战士创废者终身。”⑨《新唐书》卷八,第231页。大和三年五月十三日,平定李同捷后,文宗又下诏曰:“(长行官健)有因中矢石遂至残废者,各委本军厚加存养,仍给衣粮,终身勿绝。”①《全唐文》卷七四,第781页。咸通十年九月,懿宗下诏曰:“因战阵伤损手足永废者,终身不得停给。”②(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卷一九上,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671页。显德五年五月,后周世宗也下诏对应行营将士“伤夷残废者,别赐救接”③《旧五代史》卷一一八,第1572页。。从上引唐五代帝王对战阵致残士兵的优恤诏令可以看出,全给当分衣粮,终身勿绝,是中晚唐五代政府优恤伤残将士的一贯政策。

晚唐五代帝王还不定期地对退伍的伤残将士进行物质赏赐。咸通八年,懿宗《疾愈推恩敕》曰:“在军旅行阵,经敌伤害手足眼目,不能营生,亦各赐绢两匹。”④《全唐文》卷八四,第883页。

综合上述,为了鼓舞士气,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唐五代时期,政府对将士的优抚工作较为重视,军队有相关的医疗配置,兵法和律文还有对伤病将士救治的规定。唐前期府兵制下,病患士兵需随军,至中期开始及募兵制下,较重的伤残士兵可留放随近州县恤养,老弱羸病不任战阵者可被简择放还。放还之老弱羸病士兵在程粮之外,还给以驴乘及路次州县济恤的优待。唐后期,政府还频频下诏对残废将士进行优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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