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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列宁合作化思想中共赢思维的生成

2016-04-13徐凤莉

关键词:列宁矛盾利益

徐凤莉

(沈阳工程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辽宁 沈阳 110136)



论列宁合作化思想中共赢思维的生成

徐凤莉

(沈阳工程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辽宁 沈阳 110136)

“共赢”思维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矛盾双方统一性的体现,是双方互惠、互利、互动的辩证过程,合作互利就是实现“共赢”的核心。在马克思合作思想的基础上,列宁的合作社思想寓意深远,实质是共赢思维的表达。它在曲折中生成,并非一蹴而就:从忽视合作社作用,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到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忽略农民利益实行集体农庄,再发展到新经济政策时期,找到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结合的合作社,并充分肯定其地位,其过程充满“共赢”思维的博弈。

列宁;合作互利;合作社思想 ;双赢思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秉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营造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突出“合作而不是对抗,共赢而不是单赢”的理念,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许。“共赢”思维既是当今国际关系的基本思维,又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体现。马克思主义崇尚团结与合作,反对斗争与分裂,主张合作制要成为共产主义的过渡形式。在革命处于低潮时,马克思主张运用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来进行经济战线的斗争。事实证明,合作社既能改善贫穷群众的生活,又能掩盖革命家的身份,因此,得到了马克思的肯定。而合作社本身就是一种共赢的思维方式,它的实质是实现合作个体的双赢或多赢,是利益的共分享,是斗争的最小化,而不是你吃掉我、我吃掉你的单赢逻辑。因此在马克思逝世后,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并把农民与农民的共赢、农民与工人的共赢、农民与国家的共赢、国家与资本家的共赢理念全力彰显。

一、“共赢”思维是矛盾双方互惠互利的思维方式

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矛盾双方既有斗争的、势不两立的一面,同时亦有统一的一面。斗争中的矛盾双方不能永远是对立的,其对立是暂时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促使矛盾双方的力量发生改变,出现强与弱、大与小的格局。力量弱小的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会主动谋求与力量较大一方的妥协,矛盾双方不再是对立状态,而变成了缓和的状态,双方的斗争性下降,统一性增强,出现了斗争性与统一性并存格局。此刻的矛盾双方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但也有相同的利益追求,即共同的利益所在,促使双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忽视对方或者单纯消灭对方都对己不利,因而这种状态就是矛盾双方的互惠互利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矛盾双方应该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更加注重统一的一面,意识到双方的融合比斗争更加有利于彼此。在斗争中是你死我亡的结果,在融合中却是你生我长的结果,利可共而不可独。“共赢”思维正是基于上述关于矛盾双方利益的较量而产生的互利互惠的思维方式,它主要指向的是矛盾双方的一种共同利益的维护,是矛盾的任何一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对方所做的考量,这种考量在有利于彼此的同时更加有利于自身。在共同利益的维系下,矛盾双方不再“针尖对麦芒”,而是“化干戈为玉帛”。双赢、共赢思维方式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它摆脱了非此即彼的陈旧僵化的思维,是当今社会人与自然相处、人与人相处、国家与国家相处的应然之道。习近平同志在出访中多次指出当今社会是合作共赢的社会,强调国与国之间的“双赢”或“多赢”是交往中的最大利好。战争、革命到合作共赢的发展史充满了曲折,在“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逻辑下,战争与革命成为时代主题,人民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不安,人与人的关系也降至冰点。于是“非此即彼”的口号充斥生产生活中,生产力发展受到阻碍,人民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而当今在政治格局趋于多极化、经济发展越来越全球化、文化发展越来越多元化的世界中,那种绝对的思维必须要褪掉它的光芒。我们要摒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应该养成“亦此亦彼”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辩证的、运动的、发展的,更加适合和平与发展、合作与共赢的世界。

恩格斯曾说过:“辩证法的思维方法同样不知道什么严格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相互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1]”即是说,在矛盾双方中,不能孤立地、片面地认为“非此即彼”,而应该用运动的眼光去看待事物,矛盾双方是会转化的。有一种中介的力量会使矛盾双方达成统一,是可以“亦此亦彼”的,这种不绝对性就是辩证的思维方式。对此,列宁也深刻地认识到辩证法就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统一,……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转化而统一的[2]。”可见,辩证法的实质并不是矛盾双方的斗争,而是统一。统一是主流,是趋势,斗争是暂时的,矛盾双方迟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实现各自利益的获取,即双赢。所以共赢思维是辩证的思维方式,对于任何一方或者一事物与他事物都同样适用。合作就是“共赢”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要合作不要斗争,要协调不要分裂;合作社是“共赢”思维在现实生活中的组织形式。列宁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在错综复杂的农民、农业问题上能够实事求是,运用共赢思维,既满足了农民的利益,又满足了国家的利益,实现了合作社发展中的“双赢、共赢”。

二、列宁农业合作社思想中的“共赢”思维的生成

马克思指出:“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3]有合作就得需要合作的形式,即合作社。合作社是事物双方基于一定的目标而形成的经济形式。在农村生产经营中,表现为劳动者之间共同劳动的生产关系形式。列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社思想的基础上,对苏维埃农民如何走向合作制进行了深入分析,经历了一番曲折的认识过程,也是“双赢、共赢”思维的生成过程。

1.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19 世纪 60 年代,由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需要,在俄国出现了由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小职员等参与的合作社。到了90年代,随着较为富裕农民和自由派知识分子的加入,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起来。十月革命前夕,俄国有各类合作社63 000 个,他们联合了2 400万成员[4]。从数据可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比照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还很滞后,这与当时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有关。就当时国情看,列宁对于合作社到底要体现出谁的利益方面经历了一番认识的过程,列宁当时认为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从事流通领域里的贸易,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不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是无产阶级政党不能接受的。合作社的领导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手里,富裕的农民在合作社中所得到的利益远远大于贫苦农民所得到的利益,因而参加者中贫苦农民所占比例较少,制约了农民在合作社中利益的实现,所以合作社不被列宁看好。列宁认为:“这种合作社对富裕农民的好处很多,对贫苦农民群众的好处则很少。”[5]即列宁认为合作社是为少数人致富发财所服务的,不是为全体农民所服务的。列宁在1903年《给贫困农民》中强调:“谁要是答应用各种合作社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使农民摆脱贫穷困苦,谁也就是在欺骗农民。”[6]他认为合作社不是农民摆脱贫穷困苦的渠道,合作社不是农民利益的表现形式,农民的发展出路不能依托在合作社上,可见列宁对于当时存在着的合作社是持否定意见的,因为它没有代表绝大部分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列宁没有能够对合作社的继续发展作出分析,没有能够认清合作社的实质并把它与农民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继而让农民在合作社中体现出自己的需要来。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为了联合农民阶级的力量,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也发生了转变,他重视消费合作社在工人阶级进行斗争中的作用,认为合作社可以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至此,列宁对于合作社的认识有些改变,但在合作社代表哪方利益方面,列宁更多地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理论的深入探索,促使列宁对于合作社的思考又加深一步。

2.国家利益至上的共耕制

十月革命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苏俄面临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双重挑战,战争的迫切需要促使苏俄实行了特殊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即农业上禁止粮食贸易,实行余粮收集制和实物配给制,实行工业国有化等措施。这些政策是为了快速有效地应对敌人的侵袭,最大程度和最快速度地集结战争所必备的资源,提高应对的能力,因此就不可避免带有两面性,即一方面是国家利益的表征,极大限度地满足了国家的利益,以应对特殊时期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却忽略了个体民众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利益。正如列宁所说:“‘战时共产主义’是战争和经济破坏迫使我们实行的”“它是一种临时的办法[7]”因此,为了发动农民的力量,列宁在特殊时期实行了共耕制,形成集体农庄,即农业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牲畜等都实行公共集体所有,单个农民自己家的生产资料都归为集体统一所有,并且统一进行劳动生产和经营,产品统一分配。共同劳作的共耕制形式超越了当时苏俄的生产力情况,提前按照共产主义设想进入到了操作的实践层面,这与当时人民对于共产主义的迫切期望离不开,同时也与苏俄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紧密相联。共耕制形式创建的集体农庄虽然是合作,但却超越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忽略了农民自身利益的渴求,把国家利益放在最高绝对地位,提倡国家利益至上,没有认识到国家利益的取得也离不开农民利益的维护与所得,没有注意到在共耕制形式中,农民利益的实现也是一个不容忽视且十分重大的问题。农民把自己家的农具、土地与别人家的农具、土地等生产资料都归到集体中,他们是否情愿,是否自觉,是否主动?如果他们被迫交出自己的生产资料给予集体,那么他们劳动的过程必将是消极的,或者具有破坏性的。实践已经证明,列宁后来认识到了这种极端忽视农民利益的形式弊端,1920年底他就指出:“集体农庄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还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8]列宁认为从集体农庄的经验来看,“只是提供了一个不该这样经营的例子,让周围农民见笑或者生气。”[9]53

显然列宁意识到集体农庄没有起到预想作用,没有体现绝大部分农民的利益。虽然主观上列宁的初衷是善的,可这种违背生产力状况冒进发展的生产关系违背了“共赢”理念。集体农庄只满足了单方的利益,即国家的利益,在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这个矛盾统一体中,天平严重倒向了国家利益一边,虽然这极其有助于苏俄应付复杂国内外局势,但农民利益没有得到保证,这不但不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农联盟的巩固,也不利于国家长远的发展。所以,对于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这一对矛盾统一体,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好二者利益的协调:是专注国家利益而忽视农民利益,还是专注农民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抑或是别的选择呢?列宁根据形势的继续发展,从理论上不断去思考,在实践中进行探索,终于探索出了一条合作社的道路。

3.合作社——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完美博弈

1921年列宁在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初期,对集体农庄不再支持,相反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作社给予了很大的热情。列宁把合作社看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一种组织,指出“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9]214这里,列宁把合作社性质界定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但他认识到必须设法把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到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中。合作社能维系农民阶级利益,是社会主义国家用来联合农民阶级的主要形式,通过农民阶级之间的联合,可以加强生产和交换的联系,有利于发展小农经济,又有利于缓解国家与农民之间原本紧张的关系,同时便于国家对农业的监督与掌控。

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全面实施,商品经济发展的实践加深了列宁对于合作社作用的认识。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经历了重大转变,他认识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商品经济,把农业经济发展与商品经济联系起来,表明列宁对农业发展的高瞻远瞩。单个农民的自然经济状态必然要被商品经济状态所代替。列宁终于认识到合作社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民联合形式,它再也不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了,而是“与社会主义没有区别”。[10]366合作社本身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发展就体现为合作社的发展,列宁把合作社地位与社会主义性质二者并列,从而为合作社发展做出重要论断。

那么农民阶级是否对于合作社满意呢?农民阶级的利益满足了,会自觉地加入到合作社中,从而产生积极的行为,起到农业生产合力的效果;反之,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满足,那么不管合作社是否是社会主义性质,农民阶级都不会买账。他们会抵触、拒绝。所以合作社必须要使双方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两方的利益才都能够得到保证。在合作社中,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都很好地得到了体现,一方面,由于实行了粮食税,农民有了生产积极性,利益驱动促使农民阶级加紧进行农业生产和实践,提高粮食产出,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农民家里还有了余粮,生活状况逐步改变;另一方面,合作社实行后,农民中闹事的少了,反抗的少了,专心从事生产的多了,促进了国家社会稳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合作社的形式契合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大受欢迎。因此列宁说:“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合适程度。”[10]362由此可见,列宁认为合作社这种形式是再好不过了,它恰到好处地完成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博弈,是社会主义者在理论与实践中没有超越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最好形式。虽然有人质疑列宁夸赞过度,但毕竟从共赢角度来看,列宁充分认识到了共赢思维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从忽视农民利益、忽视国家利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合作社(主要为消费合作社),发展到不要个体利益,而只要国家利益的集体农庄,再发展到把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合二为一的合作社,列宁在合作社的探索中融合了共赢理念,体现了合作精神,发展了沟通与合作、互惠互利双赢共赢的思维。列宁关于合作社的成熟思想,是矛盾双方处理中的理智精神的体现,不是去盲目消灭哪一方,而是从二者的统一协调性去着眼,找到二者共生共荣的生长点,从而达到矛盾双方的统一。

三、结 语

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共赢思维的表达,它在曲折中生成,并非一蹴而就:从忽视合作社作用,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到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忽略农民利益实行集体农庄,再发展到新经济政策时期,找到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结合的合作社,并充分肯定其地位,其过程充满了“共赢”思维的博弈。列宁不愧是伟大的政治家,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一条通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合作本身体现的共赢思维寓意深远。合作社思想对于苏联农民生产和生活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苏联农业的丰收,带动了苏联社会经济的全面好转,并对别的国家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当下中国为引领新常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必须更加突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中的合作共赢思维,彰显多种合作形式的带动作用,促进各种农业发展的要素有效沟通与协调,实现农民与农民的互惠互利,农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互融,农村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合作共赢、互惠互利是矛盾双方的辩证统一过程,希冀列宁合作社思想中的共赢思维理念能更好地融入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

[1]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8.

[2]列宁专题文选: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32.

[3]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2.

[4]马列主义研究资料:总第54辑[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21-124.

[5]列宁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73.

[6]列宁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92.

[7]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2.

[8]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77.

[ 9]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0]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 祁 刚 校对 伯 灵)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nin′s Cooperative Ideas

XU Feng-li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henyang 110136,China)

“Win-win” thinking belongs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It wa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unity of expression,which was a dialectical process of interaction of mutual benefit.cooperation and mutual benefit lied to achieve “win-win” performance,which belonged co-expression of Lenin′s thinking win-win thinking.It generated in twists and turns,not overnight:the role of cooperatives from neglect,that was a tool of bourgeois interests,to the period of War Communism,which ignoring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collective farm,and then developed into a new era of economic policy,national interests and found private combining the interests of co-operatives,and full recognition of its status,the process was full of game “win-win” mentality.

Lenin;cooperative thinking;“Win-win”mentality

2016-06-15

辽宁省教育厅课题(W2014329);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JG15DB298);辽宁省社科联项目 (2016LSLKTMKS-07);沈阳工程学院校内课题(RWYB-1509)

徐凤莉(1977-),女(蒙古族),辽宁喀左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社会发展研究。

10.13888/j.cnki.jsie(ss).2016.04.014

A227

A

1672-9617(2016)04-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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