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援助
——诊所法学教育研究

2016-04-13李曦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践性法学

李曦

法律援助
——诊所法学教育研究

李曦

法律诊所自产生之初就和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这一教学方式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养成学生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法律诊所面临的发展困境,我们应该形成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教学理念,培养具有实践技能的师资队伍,多方面筹集资金,明确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

法学教育 法律援助 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必然性

第一,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理论的创设最终还要以服务实践为归宿。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与当事人是委托关系,教师只是进行指导,学生直接接待当事人,直接从当事人讲述的琐碎事实中分析出案件事实,直接搜集所需要的证据,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博弈。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未知的情况,在没有“标准答案”处境下,学生内心必然有一种希望查清案件事实,在诸多的现实生活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对策,依法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种压力。这种压力会转化为动力,促进学生迫切学会与双方当事人打交道,与法官打交道,促进学生学会实战技巧,突破在上课时仅从本课程所属部门法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的局限,综合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将“死的法律”转化为“活的法律”。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创造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随之提高。学生的态度也将从“让自己学习”转变为“自己需要学习”。

第二,诊所教育可以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律援助理论,其核心在于把获得法律援助视为公民应当具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并把对公民这种权利的保障作为国家的一种基本责任,而不再是一种恩赐。但是,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在于供需矛盾突出,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光靠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况且,政府在提供法律援助之前,对申请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公民不能进行法律援助。当因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公民对公平的追求时,个人对社会就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和谐,这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初衷。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法律帮助,对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1]

第三,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可以养成学生公平、正义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不仅应该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和学术能力,职业道德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不可想象没有“公平、正义”感的人在职业生涯中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姿态,或许比“无法可依”危害还要大。法律的事业是公益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对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正如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孙晓楼所主张的:法律人才不在于做律师的大小,也不在于职务的高低,更不在于赚钱的多少,而在于他所做的事业对社会的贡献。[2]

第四,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决定了我们也不可能没有矛盾,这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纠纷和矛盾的持续过程,在诸多矛盾中不断发展进步。从作为个人的学生角度说,法学院通过诊所法学教育培养出了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和高尚道德的毕业生;其次,通过诊所法学教育,实现了困难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在实质上的平等。

法律援助诊所教育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第一,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师资问题。诊所教育中,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教师的指导,教师是诊所教育的重要主体要素。指导教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实践技能,而目前法学院校的教师大多理论知识渊博,却没有熟练的实践经验,这直接导致了指导学生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第二,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资金匮乏问题。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教学方式,指导教师和学生接待当事人、代理案件、外出调查等都要产生一定的费用。而法律诊所主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此类案件不能从当事人那里取得办案经费。所以如何补充法律诊所的资金就是保障其发展、壮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三,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不明。同样是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美国法律援助诊所教育之所以发展迅速,源自于政府对其的支持和规范,这使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得到了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认可。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状态,国家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没有明确的关于其法律地位、职能、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是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原则性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学生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要像律师一样工作,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高校法律诊所能否以独立身份进行法律援助事务,学生的办案身份得不到有关机关的承认。因此,学生在实践中只能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工作,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发展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对策

第一,教育理念的转换。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历来重理论、轻实践,重视学生的“法学”基本素养,轻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操作能力。这样的结果是把学生作为理论灌输的客体,而没有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但目前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科学。就算学生毕业后进入非司法部门工作,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岗位上从事的也是执法工作。这就需要我们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包括“法律诊所”的实践性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在本质上看到“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恰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3]当然,我们重视实践性教学,并不否认理论性教学的优势,也不否认法学本科生应有的基本素养,而是说不要绝对地进行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该理论和实践并重。

第二,加强法律诊所教师队伍建设。首先,法学院应该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性的活动,比如说从事兼职律师或到有关机关挂职锻炼等等,当然,鼓励他们从事兼职律师的目的不是从经济利益上考虑,而是强调教师要在兼职工作中熟悉掌握实践操作技能。还可以请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说法官、检察官、专职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等作为兼职指导教师。其次,应该把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职称评定标准分开,减轻从事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的科研压力。

第三,多方面筹集资金。要解决法律诊所的财力问题,需要多元化的渠道支持,仅靠某一渠道获得的资金很难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政府可以考虑到学校开展法律诊所的情况,在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时,给予学校一定的资金作为法律诊所的专项资金。

第四,规范法律诊所的权利义务。只有学校来承担风险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法律诊所毕竟是学校承办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是学校与当事人签订的,教师和学生只是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活动。但学校本来是教育机构,其开办法律诊所最根本的初衷是为了对学生进行实践性训练,本质是教学活动,进行法律援助是一种途径,学校并没有从法律诊所教育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风险完全由学校来承担的话,显然不公平。所以笔者建议要把法律诊所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流,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过失造成的,学校可以以办理保险的形式把风险转移;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由学校自己承担。不过为了提高师生的积极性,无论是否能把风险转移,学校对师生的处罚措施应该完善,就像师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一样。如果风险是由师生的轻微过失造成的,学校应该对师生进行一般性的教育,避免以后产生类似错误;如果风险是由于师生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的,学校可以对师生进行轻重不等的处罚。当然,如果风险是由师生故意行为造成的并且师生因此获利的,学校要进行追偿。这样,师生的责任主要是承担行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1]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法学》2002年第8期。

[2]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贺卫方:《本科与后本科:法学教育的转轨试验》,《21世纪商业评论》2005年第11期。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咸阳

猜你喜欢

法律援助实践性法学
江西在全国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
实践性: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
法学
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为何与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