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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督问题研究

2016-04-13温来成王江楠

财政监督 2016年2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投融资十三五

●温来成王江楠

“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督问题研究

●温来成王江楠

本文分析了“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发展的主要趋势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财政投融资监督的重点问题,并就“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管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财政监督技术提升监督质量,提高财政监督的透明度,加大财政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监督的力度,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等。

“十三五”财政投融资财政监督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经济增长速度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加速、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巨大、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繁重、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等一系列挑战。这种形势,既为财政投融资发挥政策功能、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融资监督,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使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发展趋势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立健全了政府财政投融资体系,主要业务获得较快发展,根据“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财政投融资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面临不少的问题,构成财政投融资监督的主要对象。

(一)国债的发行、流通和使用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发行规模、结构,以及国债市场建设和管理,都取得了长足进展。2014年国债发行17876.57亿元,其中内债17588.99亿元,外债287.58亿元,年末国债余额95655.45亿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债的功能从早期的筹集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日益发展成为调控宏观经济、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近年来,国债作为积极的财政手段,在拉动GDP的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预计国债发行规模会继续扩大,国债种类进一步优化,国债利率基准利率功能增强,国债市场进一步完善。同时,我国国债依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我国国债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都可以参与国债的管理,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第二,国债法律法规不完善。自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务院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制度,但是这些法规制度不够规范、法律层次低,不能满足国债发展的需要。第三,国债市场存在品种单一、市场分割、市场流动性差、风险规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四,国债资金使用及绩效信息透明度不高。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流通和使用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8.6万亿元,合计24万亿元。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据报道,预计2015年债务率为86%。根据“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等,以及地方政府转变职能、深化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等,预计“十三五”时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将有所扩大,债券种类逐步丰富,债券交易市场进一步扩大,发债主体可能获得突破,地方债券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同时,尽管目前地方债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风险防范仍不容忽视,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有效控制地方债风险是“十三五”时期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另外,在“十三五”时期,还要防范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问题。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府进行担保,这些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且监管难度较大。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违规举债,政府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再是理清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三)财政投资基金

近年来,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中央及地方财政设立了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负债风险,还可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预计“十三五”时期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政府继续通过建立财政投资基金的形式,撬动民营资本,运用市场化手段调节经济运行。

目前虽然财政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速度很快,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框架不完善。需要建立相关法律,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运营,完善政府出资的政策措施,明确基金的发起目标、约束、运营组织形式等,避免公器私用,确保基金发起宗旨。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针对产业投资基金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及发改委的权利都涉及产业投资基金,具体由出资财政部门管理,绩效监管不完善。第三,缺乏配套的相关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涉及金融、税收、评估、会计等方面的制度保证,目前这些制度还不够健全。

(四)政策性担保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以及为了实现一些其他政策目标,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建立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并由财政部门承担政策性亏损补贴责任。这些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看,政策性担保机构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比较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还需要适度增加,扩大担保规模,提高政策效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还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担保规模小、费率较高等问题。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最近两年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推动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获得较快发展。目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推广的示范项目投资规模约2万多亿元。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多次提到要实现城乡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且还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以看出在“十三五”时期,国家对PPP项目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进行大力推广。同时,PPP项目建设运营还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标准不统一、法制不健全、地方政府信誉不高等问题,需要在“十三五”时期逐步得到解决。

二、“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督的重点

如前所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财政投融资支持,同时各类财政投融资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强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

(一)财政投融资发展的规范性、合法性监督

“十三五”是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财政投融资发展也要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原则,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融资发展规范性、合法性的监督。和一般公共财政收支相比,财政投融资资金不是无偿使用,需要还本付息,所以,在“十三五”时期,要对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财政投融资发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财政投融资规范性、合法性监督,是整个投融资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预算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我国在财政投融资领域已建立了基本的法律制度规范,“十三五”财政投融资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监督其规范性、合法性。在地方债领域,现行制度已明确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以其他方式举债,就需要监督地方政府不得产生新的债务,或者变相举债,或者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如在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私下给社会资本收益承诺,或者承诺定期回购。在开展PPP项目建设运营时,不能搞假股实债的包装。切断政府债务和债务甄别后与原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关系,财政部门不得违规担保。

(二)财政投融资的风险监督

在“十三五”时期要注重财政投融资的风险监督。财政投融资风险一般是投融资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发生投融资资金损失或导致财政承担不必要支出,使财政投融资功能丧失或者难以正常运转的可能性。与其他财政收支业务相比,财政投融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如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需要还本付息,在经济增长下行,财政收支困难时,就有可能发生违约风险;各类财政投融资基金投资项目,面临市场竞争风险,若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甚至破产倒闭,就可能难以收回投资;政策性担保公司也面临着代偿风险;PPP项目公司可能在经营中发生违约,甚至破产等等。并且目前政府债务、财政投资基金和PPP项目建设中已积累了不少风险。因此,在“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督的重点之一,是风险监督。特别是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通过监督,及时预警、化解和处置财政投融资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财政投融资的绩效监督

财政投融资也称为“政策性金融”,以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为目的,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也必须考核其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必要的经济效益。力求以最小的资金成本取得最大的综合效益。如国债、地方债投资项目是否促进了经济增长、财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新型战略性产业的发展等等。目前我国财政投融资绩效考评刚刚起步,配套相关法律和监督制度都不完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绩效评估体系已于1990年起基本建成并得以完善,而我国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学者对于财政投融资绩效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初级,财政投融资绩效评估制度处于建设阶段,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证。所以在“十三五”时期,不仅要加快财政投融资的绩效考评体系建设,而且还要注重财政投融资绩效监督。通过财政监督,降低财政投融资成本,提高政策效益,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财政投融资制度和法制建设的监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律规范和保障经济运行,对处于市场经济中的财政投融资当然也不例外。完善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和法律,是财政监督的依据。目前,财政投融资管理制度和法制不够健全,立法滞后,主要依靠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等部门规章来管理。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例如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职能定位等,通过完善财政投融资制度和法律制度,对财政投融资的主体、运作机构、性质和运作范围、运作方式、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范和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政策功能。因此,“十三五”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财政投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争取《财政投融资管理法》、《公债市场监督管理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制度颁布实施,使我国财政投融资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监督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投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亟需加强监督的重点,笔者认为,在具体监督政策选择方面,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体制

健全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体制,改变我国没有专门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管理体系混乱的局面。目前,我国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存在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债权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融资监管体系。首先,组建国家专门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统筹资金规划,对投融资进行全面监督,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权限,实现权责利相结合。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责任,落实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不救助原则,指导地方政府开展财政投资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管理。在部门之间,进一步理清财政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财政投融资领域管理权限,明确财政部门在公共债务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界定其对政策性银行、政策性担保和PPP业务的监管职责。

(二)提高财政监督技术、提升监督质量

财政投融资业务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因而在“十三五”时期需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技术、提升财政监督质量。即针对不同财政投融资业务,开发不同的监管技术,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保证监管质量。在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以债务率指标为核心,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债务预警指标体系和监管制度,有效监管和防范债务风险;在财政投资方面,建立债务使用投资绩效评价监管体系,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从宏观上保障政府偿债能力,以及公共服务能力;在财政投资基金管理方面,建立对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评价监管技术,准确评价投资基金绩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方面,针对PPP项目甄别、项目采购、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项目终结各个阶段,开发一系列的监管技术和软件,形成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有效监管,维护公私双方利益,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因此,推进监督技术进步,是“十三五”财政监督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提高财政监督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提高财政投融资监督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此实现政府投融资监督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信息透明化。这要求财政投融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标准、范围,定期公示监管信息,监管单位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全面、有效。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贷款数量、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等。对不能真实报告有关信息的地方政府监督机构,依法给予惩处,避免信息监督透明化流于形式。

(四)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等民间组织力量,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财政投融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仅靠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和人大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在财政投融资的一些领域和环节,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民间独立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功能,和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及人大监督相互配合,加大财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在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财政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PPP项目运用绩效评价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民间独立第三方组织进行绩效评价,更能体现监督的客观性、公开性和公正性,不断提高财政投融资监督效果。

(五)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监督的力度,保障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目前,财政投融资领域中违法违纪问题较为普遍,屡禁不止。因而,要加大财政投融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监督的力度,保障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今后的财政监督工作中,不断加大对各类违反财经法规的活动以及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强有力手段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重视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把重点放在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要围绕重点问题、热点问题选择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把查处财政投融资违法违纪案件和查处责任人员相结合,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对典型案例可以实行重大问题曝光制度,查处一点,教育一片,扩大宣传教育面,增强社会效果。充分将行政处罚手段、司法处置手段等有机结合,加大对财政投融资违法案件的监督、惩处力度,保障财政监督的威慑力。

(六)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依法监督

不断完善财政投融资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的程序,强化监督的约束机制,是规范财政投融资监督行为和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在目前全国财政投融资监督专项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情况下,应当根据“十三五”时期财政投融资发展的新形势、财政投融资监督面临的新挑战,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出发,加快财政投融资监督法制建设,尽快颁布《财政投融资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通过对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整合,制定财政投融资监督法规,加大财政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的工作行为,强化财政监督的工作手段,进而推动财政投融资监督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私合作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财政风险监管技术研究”〈批准号:15BZZ05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地方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的监管机制创新研究”〈批准号13YJA63010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课题和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2015年度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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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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