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陪审语境下蛇口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2016-04-12卞飞
卞 飞
港籍陪审语境下蛇口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卞 飞*
囿于区际法律冲突和查明、理解香港法的困难,内地法院往往回避香港法的适用,导致相关案件的审理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涉港民商事案件日渐增多的新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蛇口自贸区司法保障的难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试点港籍陪审制度,开辟适用普通法的特区,以有效解决自贸区法律适用的难题。国际化、法治化的法律适用提升了蛇口自贸区司法保障的水平。
蛇口自贸区;港籍陪审;法律适用;司法保障
自贸区的设立是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蛇口自贸区)于2015年4月成立,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①《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揭牌及启动仪式材料》,http://www. sz.gov.cn,下载日期:2015年7月1日。蛇口作为高端制造业和出口加工区,为高端制造业的改革开放提供试验的场地。蛇口自贸区的成立将深港合作提升至全新层面。②深港合作是在“一国两制”模式下,通过深港两地比较利益引导,以香港产业北移深圳为主要方式和动力,从而把香港的资本、市场和管理的优势与深圳的区位、政策和成本的优势结合起来,进而形成深港两地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区域型经济合作。参见谭刚:《深港合作的发展历程与总体评述》,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涉港民商事法律关系将成为蛇口自贸区的主要法律关系,涉港民商事案件(以下简称涉港案件)将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的主要受案类型。涉港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蛇口自贸区建设开发的重要课题。
一、蛇口自贸区港籍陪审的创新实践
自贸区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系统性改革试验区,既是经济试验区,①沈云樵:《法域竞争与法律功能的再审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何创设争议解决机制?》,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也是法治试验区。法治创新是自贸区的前提和基础。南山法院对适用香港法持开放态度并对现行审判机制进行改革,引入香港法律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涉港案件审理(以下简称“港籍陪审”)。涉港案件的妥善解决对法律适用要求很高,自贸区法律适用问题面临一系列挑战。这一问题成为港籍陪审有效运作的核心课题。在港籍陪审语境下,南山法院应当准确适用内地法、香港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投资环境。
蛇口自贸区作为深港一体化的特殊区域,借鉴香港法律制度与法治经验也许正是其法治发展的某种“路径依赖”。深港合作在大力推进蛇口自贸区的开发建设的同时,也将不断加剧区际法律冲突从潜在的制度差异转变为现实矛盾的可能与烈度,因而亟须探求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是蛇口自贸区发展的基础。香港法的广泛适用与区际法律冲突是蛇口自贸区司法保障面临的棘手难题。全盘移植香港法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制定统一的实体法抑或区际冲突法则虚无缥缈。②[美]塞德曼夫妇:《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建议》,赵庆培译,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3辑、第4辑;郭玉军、徐锦堂:《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探析(下)》,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2期。南山法院转换解决问题的视角,积极尝试移植裁判者——港籍陪审。港籍陪审是指引入精通香港法律专业人士,让他们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涉港案件审理。自贸区法律适用和人民陪审制度是相互融合的,内地特定区域适用香港法可以通过港籍陪审的导入来实现。2014年12月4日,南山法院在内地率先试行港籍陪审方式,选任4名港籍陪审员。其中,2人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1人曾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工作、1人曾在香港花旗银行担任过总经理。南山法院港籍陪审已试行近1年,取得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港籍陪审语境下的冲突法适用
法律冲突应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我国解决法律冲突的立法总体上滞后于自贸区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例如,尚未形成系统的解决涉港案件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未来,蛇口自贸区涌现的大量涉港案件必然产生激烈的区际法律冲突。南山法院港籍陪审必须重点关注涉港案件冲突法适用问题。所谓法域竞争,即“把法律看成是市场上交易之商品”①转引自蔡昌宪:《从法域竞争观点论最低资本制之变迁》,载《台大法学论丛》2013年第3期。。南山法院要充分尊重法域竞争理论,减少直接适用内地法的频率,以建构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
(一)灵活认定涉港案件的涉港因素
在认定涉港因素之前,首先要明确涉外民事诉讼的内涵。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涉外因素包括以下方面:(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它可能是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诉讼,也可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诉讼。(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例如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虽为中国法人,但争议的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虽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如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也在我国境内,当事人为继承在外国的银行存款而发生继承遗产的诉讼。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还有一种广义的观点,即将“涉外”理解为民事诉讼某一环节或者行为需要国外进行的情形,如文书的域外送达或者判决的外国承认和执行等。②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版,第339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但是,自贸区的涉港案件相较于普通的涉港案件更为复杂,蛇口自贸区的法律制度与香港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法律冲突更加显著。③许凯:《中国(上海)自贸区司法保障的远景透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因而上述认定标准在处理复杂的涉港案件中依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难以应对新型、疑难、独特的案件。囿于此,南山法院可以探索对涉港案件的“涉港性”进行灵活认定,包括:(1)放宽对当事人涉港性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当事人的籍贯,也包括自然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出现在香港的,或者法人的注册登记地、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香港的,也可认定主体涉港;(2)放宽对客体涉港的认定标准,只要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标的物和行为涉港的,均可认定为涉港案件;(3)对于与香港有着实质联系的案件,即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不涉港,也可以灵活判定其涉港性。有些案件,主体、客体和内容均无涉港因素,但是案件与香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两家香港企业在蛇口自贸区设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之间在该自贸区发生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案属于普通案件,但是该合同关系明显与香港法有着密切联系,对于这些案件,法院不应统一认定其不具有涉港因素,而应当灵活处理。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涉港案件的审理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由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内地法抑或是香港法,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受理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①贺晓翊、牟宏微:《关于珠海中院审理涉港商事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但目前我国立法对涉港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仍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我国境内履行的投资类合同严格限定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协议选择准据法。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端属于典型的境外投资者与境内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投资争端,强调只能适用内地法,而不能适用外国法或香港法。不过核准制的外资准入模式已经在我国特定区域发生改变,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该自贸区为便于引入外商投资,全方位、多领域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负面清单除外),并将外资准入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上述外资投资准入模式的改革,使得中外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得到进一步强化。①因此,南山法院在审理此类投资合同纠纷时在法律适用上可以有所突破,允许争端当事人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但是与蛇口自贸区不同的是,上海自贸区在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已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而蛇口自贸区并不具备此等条件。因此,南山法院要突破现有法律适用的规制,亟须全国人大调整相关立法。
(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大多数涉港民商事合同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但我国冲突立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未予以规范。当前,相关问题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意见进行审理,内地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顺应国际社会鼓励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大趋势,并满足蛇口自贸区借鉴香港民商事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需求,南山法院应在个案审理中鼓励当事人自由选择香港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为准据法。具体而言,内地法院可以在以下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1)承认当事人默示选择香港法。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都援引香港法且没有异议的,应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香港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更准据法为香港法;(2)肯定当事人选择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明确选择国际条约、惯例的,南山法院应认可当事人的选择,适用相关规则解决纠纷;(3)淡化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②于飞:《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涉台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载《烟台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删去有关法律规避的制度,南山法院要摒弃思维定式,不再以法律规避为由拒绝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香港法。
蛇口自贸区冀望通过高度融合的深港合作推动深圳特区经济的再次腾飞。香港投资者通过与内地企业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购买内地企业的股权等常见形式在深圳进行新一轮投资。但按照现行的法律,上述几类合同只能适用内地法,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香港法。基于蛇口自贸区的目标定位、产业形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应争取放宽对上述几类合同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例如,在法律适用缺乏明文规定时,南山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区内涉港案件与区外涉港案件的不同之处,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对于因自贸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型案件,应正确理解相关政策,明晰新型行业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
①陈力:《上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创新》,载《东方法学》2014年第3期。成合理的审判规则,以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①张娜等:《推进司法保障,把脉法律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建设与司法保障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4日第7版。
(四)灵活解释最密切联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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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涉港案件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在涉港民商事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能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按照国际私法关于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②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6页。至于如何解释“最密切联系”,就同一争议合同而言,内地法院往往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在冲突法适用时,可以对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灵活认定,对当事人国籍、营业地、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关的连接因素的分布情况、意义和价值以及对案件实施的重要程序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考量确定。如果特征性履行合同明显与另一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应适用另一地区的法律。
三、港籍陪审语境下的准据法适用
在港籍陪审语境下,南山法院应减少香港法作为准据法适用的限制,以便更顺畅地导入香港法知识。
(一)严格限制内地法中直接适用法的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哪些法律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可以直接适用尚无定论。直接适用法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强制性,对其认定应该非常严格。南山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把握两个认定标准:一是直接适用法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不属于直接适用法;二是直接适用法必须是专门针对涉港、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针对国内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不宜认定为直接适用的法,不是所有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直接适用法。
(二)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概念模糊,弹性大,往往被认为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任意门。《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了我国对外法域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立法倾向。但秉承法治创新的思维,南山法院应当谨慎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香港法的适用。因此,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时,南山法院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明确。首先,从香港法的适用结果出发,只有在香港法适用的结果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排除适用。其次,以明显损害为判断标准,即必须是香港法适用的结果明显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才可以排除适用。最后,适当限缩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立法未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基于对香港法平等适用的尊重,南山法院应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限缩解释,减少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频次。
(三)平衡选择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将对蛇口自贸区涉港案件的解决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上海自贸区为例,上海自贸区是我国自贸区改革的开端,经过两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自贸区法律适用制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贸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等。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上海自贸区的商事纠纷解决,《办法》第37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上海自贸区法庭至2014年7月审理的案件,“多数涉及国际条约的直接或转化适用倾向”②王建文、张莉莉:《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与国际经贸规则,尤其是新兴的“自由贸易区”规则仍有诸多冲突之处,在涉及国际经贸、货币、服务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国际规则并不统一。这也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重要因由之一。③钟磊:《论上海自贸区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制的潜在影响》,载《区域经济》2013年第10期。上海自贸区对商事纠纷解决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规定为蛇口自贸区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实践参考与经验借鉴,有利于对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平衡选择。
简言之,随着蛇口自贸区开放力度的加大,在今后的几年内,区内香港投资贸易、商事合同纠纷等涉港案件将迅速增长。南山法院必须正确适用内地法、香港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渊源,同时积极运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与准据法规范,公平、公正地确定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推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便利化,为港商在自贸区的投资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维护自贸区的国际声誉。
四、港籍陪审语境下的香港法的查明
在比较法上,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也是一个大难题,尤其是判例法的查明,且域外法的查明到底是一种事实还是证据也存在争议。根据权威比较法学家Basil Markesinis和Jörg Fedtket的研究,一国法院适用域外法的确存在危险,诸如缺乏准确的信息,信息是否最新,个案考量与一般适用的差异,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不同,法律的安定性,法院有无足够的时间研究域外法,对域外的法律思想缺乏深入理解等。①Basil Markesinis&Jörg Fedtket,The Judge as Comparatist,80 Tul.L.Rev.11 2005—2006.香港法的查明是正确适用香港法的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香港法的查明是涉港区际私法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能否高效地查明香港法关系到港籍陪审制度功能的实现。
(一)香港法查明的现况
一方面,由于内地与香港受不同的政治、宗教、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两地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内地法院多倾向于以内地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香港法在与境内有关的案件中予以适用,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制度上都可能存在不协调之处。所以,内地法院在审理涉港案件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似乎已达成一种默契,即尽量适用内地法解决纠纷,尽可能减少适用香港法,若遇到完全不适合适用内地法的,则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客观上香港法的查明存在障碍。一般而言,香港法的查明一般通过以下方法:当事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明、法律专家提供。然而,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属不同的法域,不仅法律传统不同,在语言文字上也存在较大的区别。香港法属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量的英文判例给香港法的查明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就一般当事人而言,不懂英文者占多数,要让其运用香港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难实现的;就法官而言,目前内地法院精通英文的法官为数较少,因此,内地法院在需要适用香港法却又难以清楚地了解其具体内容之时,便转而用内地法代替。
在港籍陪审的语境下,南山法院审理涉港案件通常将面临冲突法与准据法的适用困境。由于香港政治地位、司法环境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港商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也具有其特殊性,香港与内地不同的法域环境又必然导致两地的法律冲突大量存在。①欧阳振远:《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在实践中,香港法的查明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严重阻碍了涉港案件香港法的适用。目前,正在推行港籍陪审制度的南山法院对涉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更加值得探讨和研究。
(二)香港法查明机制的建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过中外法律专家等五种途径查明外国法,司法实践中也出现通过香港执业律师证明的方式查明香港法,但是由于缺乏权威的认证机构与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对根据这些途径查明的香港法内容的认定和采信不同,导致无法正确地适用香港法。这可能导致有些案件虽然当事人约定适用香港法,但是因无法查明,改为适用内地法。可以说,香港法内容的查明对于法院能否适用以及正确适用香港法律裁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当事人和内地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香港法的内容,内地法院只能适用内地法解决纠纷。“这已经成为我国涉港、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的一个缺陷,直接影响判决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对我国内地法律缺乏信心。”②张磊:《外国法的查明之立法及司法问题探析》,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因此,构建权威、有效的香港法查明途径,将大大增加适用香港法解决涉港案件的概率与准度。
当前,内地尚未与香港就查明香港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蛇口自贸区可在这方面先予探索,配置熟悉涉港案件处理以及香港法适用程序的司法人员,与香港协商探索建立查明香港法的固定渠道,建立高效的香港法查明机制,妥善解决蛇口自贸区的涉港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港商投资环境及司法环境。譬如,深圳与香港可协商共同设立一个法律查明机构,接受深圳各级法院的委托,帮助查明香港法律的内容;也可以是征得香港的同意,由香港律政司接受深圳各级法院的委托,帮助查明香港法的内容,以供法院参考认定;或者是建立类似于取证的公证人制度,由香港律师作为公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香港法律的内容,供法律参考认定。③肖显锋、向红敏:《构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良法治环境之立法及司法对策》,载《中外企业家》2011年第10期。值得注意的是,涉港案件如果需要适用香港法,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查明香港法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香港法,当双方对香港法的内容有异议时,法院应审查认定香港法的内容;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法律,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香港法的,由法院依职权查明香港法。
蛇口自贸区的涉港案件的审理亦可借鉴前海地区的法律查明模式。为了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提升城市的国际化水平,特别是为促进前海开展深港之间的合作,解决涉港案件的法律查明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条例》)中第52条明确规定,“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以此为使命,2014年5月21日,在深圳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全国首个境外法律查明平台——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在前海公开亮相,并承接了建立法律查明平台的探索任务。蓝海中心是一个政府支持、民间运营、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核心业务是法律查明,致力打造最优质的跨境法律智库平台。2015年,蓝海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的“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法学会设在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标志着目前在国内的三大法律查明机构已结成联盟,并且共享专家资源,互为平台延伸。①肖璟翊:《打造跨境法律智库平台,为自贸区建设献策献力》,http://www.bcisz. org/,下载日期:2015年8月14日。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平台的设立,为查明香港法律提供了有效途径,且该平台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前海地区,也将为蛇口自贸区涉港案件的香港法查明提供重要的法律资源,对促进深港融合发展、借鉴香港先进的法律制度、解决蛇口自贸区涉港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结 语
蛇口自贸区的发展离不开先进高效的司法服务,有必要在自贸区内逐步放开对香港法的适用。港籍陪审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有赖于其有效性。司法改革的有效性,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讲,就是指司法改革能产生预期的结果,发挥应有的绩效,对司法自身及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带来符合其内在规律的实际效果。②沈明磊等:《司法改革的价值向度——民本视阂下司法改革进路之分析》,载《法学》2011年第3期。对于蛇口自贸区而言,港籍陪审语境下的涉港案件冲突法与准据法适用的实效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自贸区的司法保障。若法律适用不当将会制约港商、外商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自贸区的法治与经济建设。为此,南山法院审理涉港案件时应当积极运用国际私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确定法律适用。在自贸区涉港审判中,如何协调内地法与香港法的关系,妥善处理相关的法律冲突问题,是一项必须长期面对的课题。
*作者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