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及防范控制措施
2016-04-12张海红
张海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及防范控制措施
张海红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得到长足发展,民间融资也一度呈现繁荣景象,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目前尚无合法地位并且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问题制约着民间融资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控制措施。
民间融资;风险;防范
作为正规金融的辅助渠道,民间融资在实践中具有准入门槛较低,手续简单,程序灵活等特点,对于节约交易成本,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着突出的作用,在一些地方,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可以说,民间融资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民间融资所处的地位较为尴尬,一方面,它们处在正规金融之外,另一方面,它们在合法性上存在问题,这样的处境中,容易导致民间融资缺乏监管,进而产生金融风险,特别是在民间融资规模扩大的情况下,金融风险会进一步加大。近年来,温州商人跑路事件、吴英案等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概述
关于民间融资的概念,出现在2004年前后,在这之前,央行和各种官方场合中出现的用语是“非正规融资”,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2004年之前官方对它的态度,直到2004年之后,民间融资这一词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场合和报告中,“非正规融资”才逐渐不再提及。目前,对于“民间融资”这一词语的概念,我国的学界尚无定论,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之外设立的,尚未由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的一种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进行,标的是资金,形式是本息支付,还有的学者认为,民间融资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双方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非金融法人等等,这种行为同样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过对这些定义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民间融资可以表述为:存在于我国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提供者将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移给受资人,受资人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和本金的资金融通行为,这种资金融通行为常常以典当、借贷、基金等形式进行[1]50。
就我国民间融资来看,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存在着多种类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对民间融资的分类,可以将我国的民间融资分为4类:一类是互助式的低利率借贷,双方主要是自然人,且关系较为密切,进行借贷的主要目的是出于生活急需。该类融资规模不大,利率也非常低,有时候甚至没有利息。另一类是信用借贷,这种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借贷的主体以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主,借贷多以信誉和关系为基础,主要用于经营周转的需要,利息的高低有商定,有按照市场“约定俗成”,一般较正规金融机构高。还有一类是中介借贷。顾名思义,借贷的双方已经不再局限于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而是有第三方介入,介入的第三方有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也有非正规的中介组织,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信息咨询公司、为借贷双方进行担保的经纪人都是这样的中介。最后一类是企业内部的变相集资,在我国,运作成熟、正规的创业投资基金还比较少,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一些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通过职工集资、吸纳外地资金人入股等形式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这四类民间融资类型中,合法的中介机构发展较快,但是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凭借着高利率的吸引发展更为迅速。
(二)民间融资特点
就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来看,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逐渐增大,民间融资总量增长迅速,占总贷款额的比例持续增加,企业民间融资的违约率在可控范围之内。同时,我国的民间融资呈现出区域性的特征,表现为金融环境较好的大城市民间融资比例不高,正规金融依然起着主渠道作用,而一些欠发达的地区、例如我国的西部地区民间融资规模较小,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多集中在我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例如我国的沿海和我国中部的一些地区,这些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比较大,而且利率也比较高。通过对我国民间融资进行分析,发现其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间融资规模持续增大。从2004年发展到现在,民间融资逐渐从“地下”转移到公开,全国各地,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有民间融资的存在,在一些地方,农村的民间融资甚至比城市还活跃,据央行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民间融资中,民间融资总额和规模在持续增大[2]。
第二,民间融资的主体越来越多元。最初的民间融资主体较为单一,多在企业间进行,也有少部分个体参与,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特别是高利率的诱惑,让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民间融资中来,目前,不仅有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有一些不规范的典当行、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等等,社会各个阶层作为资金提供者都有参与,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等。
第三,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越来越广泛。在民间融资的初期,资金主要为了发展实体经济,随着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越来越广泛,除了原来的实体经济,还有房地产领域、期货、股票等投资市场,还有的直接流向借贷市场,“借钱生钱”。在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向实体经济的份额较少,大部分流向了房地产和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民间融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当前的民间融资形式已经趋于多样,除了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这种传统形式,还出现了专业的中介机构和专业的放债人,融资的程序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等多种手续。
第五,民间融资的利率越来越高。在2004年左右,民间融资的利率在14%左右,目前的民间融资已经达到了20%左右,一些地区的利率甚至达到了30%,已经突破了国家的相关规定[3]74-76。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及成因
(一)金融风险
民间融资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四种。一是借贷违约的风险。融资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因为受资人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例如,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还有一些自然人突然死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提供方的资金将不到偿还,需要自己来承受这种损失和风险。二是高息风险。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出了,即是非法的高息借贷,高息借贷不仅加重了受资人的还贷压力和违约风险,还让这种借贷处于法律监控之外,一旦出现意外,资金提供者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不正当经营的风险。我国的民间融资多数还处于地下,处于一种未公开状态,这种不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空间。这种违法违规行为首先从资金来源上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借贷资金来源有些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但是由于没有有效监管或者自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难免吸取一部分非法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洗钱”的目的,现实经营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寄卖行、投资公司,它们就是通过非法吸取来的存款来放贷款赢利。另外,从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目的来看,除了合法经营与投资以外,一些不法者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违法犯罪、例如赌博、吸毒等等活动。四是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民间融资处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导致一部分资金在银行外流动、循环,信贷资金的可用量降低,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而且从资金流向上看,其流向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本性,会将资金投向利润较高的行业,而当过多的资金投向该行业时,容易导致该行业的生产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经济结构风险,另外,基于民间融资的隐蔽性,使得政府对本地的资金状况无法准确把握,会影响当地宏观政策的制定。同时,我国部分地区民间融资的利率,有的已经超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融资承受能力,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也增加了按期收回资金的难度,这些问题都极易导致局部金融风险,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很高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转手又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用钱生钱,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风险[4]90-97。
(二)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的风险不仅仅存在金融领域,而且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就我国民间融资来说,主要是其极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国的民间融资的对象大多来自普通老百姓,很多人将自己的全部积蓄都进行了借贷,还有人出于对高息的追求,四处借钱,将借来的钱通过民间融资进行再次借贷,如果出现经营风险或者资金链断裂,这些资金提供者就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倾家荡产,更有甚者采取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行为,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我国各地因民间融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接连不断,许多地方的投资群众采取堵路、围攻政府等事例就印证了这一点。
三、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第一,要加强立法和相关准入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通过科学调研,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地位。我国之前对于民间融资一直持否定的态度,当前,我国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认为其是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当前,针对民间融资的法规主要有《合同法》及最高法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仅仅对民间借贷的合同和利率进行了规范,对民间融资的其他方面并未涉及,造成法律规制的缺失,所以,要对现行法规中关于非法集资和企业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要积极开展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工作,通过对民间融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金制度、法定经营模式、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规范,将民间融资同非法融资区别开来,从而实现对民间融资的规范运营。同时,要做好民间融资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制度,要对《刑法》进行适当修订,对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准确界定,厘清合法的民间融资和犯罪活动,以保护民间融资行为的积极性。
第二,要加强监管,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在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合法地位后,要进一步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权限、职责、地位,按照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实际,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管。其次,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准入、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工作。再者,可以仿效银行业协会,在民间融资机构中成立民间借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最后,鉴于我国民间融资的风险特点,可以考虑采用混合监管模式,在合规监管的同时进行风险监管,对风险进行分析判断,进一步提高对民间融资风险的可控性。
第三,要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源头问题。民间融资风险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融资渠道进行拓宽,可以降低民间融资风险。可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当放宽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市场准入条件,让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融资,可以对私募市场进行规范,通过帮助中小企业引入资金、战略投资者等等来增加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5]105-106。
综上所述,民间融资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存在着诸多的风险,极易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防范和控制的措施主要在于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同时要搞活源头,疏堵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对风险的防范。
[1] 淳 安,陈立峰.民间融资的理性分析[J].浙江金融,2008(6).
[2] 何丰伦,郑 良,李劲峰.民间借贷长期“地下运转”危及金融生态[N].经济参考报,2014-09-22(005).
[3] 高彦彬.民间借贷风险:演化规律与防范技术[J].科学·经济·社会,2013(1).
[4] 王燕霞.民间融资规范化探析[J].天津法学,2011(3).
[5] 郭晓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8).
[责任编辑 乐 知]
The risk of private financing and preventive control measures
ZHANG Haihong
(Xuchang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Xuchang461000,China)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has been considerably developed, and private financing was also presented prosperity. However, because there is no legal status of private financing and there are many risk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is restricted.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ivate financing,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isks of its existence and, consequently offers the proposed preventive control measures on this basis.
private financing; Risiko; Vorbeugung
2016-10-26
张海红(1972- ),女,河南许昌人,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研究。
F832.4
A
1671-8127(2016)06-0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