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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存在句”的定义

2016-04-12常志伟

昭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句首主语句式

常志伟

(宿迁学院 中文系, 江苏 宿迁 223800;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语言学研究

也谈“存在句”的定义

常志伟

(宿迁学院 中文系, 江苏 宿迁 223800;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

从语义上看, “存在句”作为汉语中的一种特殊句式,应是“存现句”的一个下位类型。从句法结构上看,其完整的句法结构应为“处所名词+有/是/V+名词”,对于一般“处所名词+V+名词”类存在句不但要看它的句法结构,还要根据上下文语境才能确定,如果说话人侧重于叙事,则是一般的叙事句,如果侧重于描写存在状态,就是存在句。一个句子句首主语位置上不是处所名词而是时间名词时,只有在句首主语位置上也能够明确地补出处所方位词语时才能看作“存在句”,否则则不是。

汉语; 存在句; 句式

一、有关“存在句”定义的探讨

汉语“存在句”的定义与范围一直是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迄今为止,尚无确论。定义与范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定义确定了,其所涵盖的范围自然也就明确了。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当前学界给存在句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有的着眼于语义特征,如:杜瑞银(1982)、王建军(2000)等;有的将其语义特征与句法结构结合起来,如:聂文龙(1989)、范晓(2006)、潘文(2006)、黄伯荣 廖序东(2007)等;有的将其语义与语用特征结合起来,如雷涛(1993)等。为了便于说明,详列如下:

(1)杜瑞银(1982):“现代汉语中表示人或事物存在的句式叫作存在句。”[1]

(2)聂文龙(1989)指出:“存在句的语义特征是:‘某处,存在着(包括单纯存在、以某种状态存在或以某种运动方式存在)某人或某物。’”[2]

(3)雷涛(1993)“存在句表示什么地方存在着什么人或事物,它具有较强的口语性,常常出现在环境描写之中。”[3]

(4)王建军(2000):“本文所谓的存在句专指处所存在句,意义上涵盖两种情形:其一说明“何地存在或不存在何物”,其二说明“何物存在何地”。[4]

(5)范晓(2006)现代汉语的存现句是指表示某处(或某时)存在、出现、消失某名物(人或事物)的一种句子,即由“处所(或时间)词语+动词+名词”构成的表达事物存在或出现、消失的句子,一般把其中表示存在的称作存在句,把表示出现、消失的称作隐现句。[5]

(6)潘文(2006):“存现句是从表达角度命名的。存在句的语义特征是:某处、某时存在着(包括单纯存在、以某种状态存在或以某种运动方式存在)某人或某物。隐现句的语义特征为:某处、某时出现或消失某人或某物。存现句可以定义为某处、某时以某种状况存在、出现或消失某名物的一种句类。”[6]

(7)黄伯荣 廖序东(2007):“存现句表示什么地方存在、出现或消失了什么人或物,是用来描写环境或景物的一种特定句式。”[7]

二、“存在句”定义分析

由此可见,有关存在句的定性问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句”是否应该包含 “隐现句”,范晓(2006)、潘文(2006)、黄伯荣(2007)均认为不应包含“隐现句”,而聂文龙(1989)则认为“隐现句”应该是“存在句”的一个下位类型;一是一个句子,句首主语位置上不是空间词语,而是时间词单独位于主语的位置上,该句式能否看作“存在句”,王建军(2000)认为毫无例外的均应看成“存在句”,黄伯荣(2007)则认为并不不是如此,在句首主语位置上也同时能够明确地补出表示空间词语的句式才能看成“存在句”,否则则不是。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存在”是一个哲学概念,在哲学上它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即万事万物,包括一切事物和现象。从逻辑上讲,客观现实世界里的所有事物都必须以存在为前提,所以“存在”在意念上所涵盖的范围无所不包。这样一来,在给存在句定性时就不能单纯地以意义作为判定标准,如果单纯地以意义为标准,所有叙述事物的句子都可认定为存在句。我们认为存在句作为一个句式,应该同其它句式一样,具有特殊的语法结构与语义结构,在语义上表示什么地方存在着什么人或物,在句法上也包括三个部分,句首是表示处所的词语,标明位置与空间;句中是表示存在方式的动词或动词结构,不论是及物动词还是不及物动词,在这里均呈现出不及物性;句末是表示存在主体的名词语,包括施事主体与非施事主体,而非动词的客体。在这样一个句法语义框架下,“存在句”与“存现句”所包含的范围是不同的。句首处所词表示一个空间概念,一个空间范围内要想存在某人或物,这个人或物必须先出现在这个空间内,然后才能存在,当这个人或物由于自身或外力的作用离开了这个特定的空间范围,它就从这个空间内消失了,就不再存在。这说明,一个事物的出现、存在、消失是一个连续的序列过程,其间的顺序具有一维性,出现是事物存在的前提,存在是事物持续地占据着某一空间,消失是事物存在的结束。这也是聂文龙(1989)将这个连续的过程,全部划归到存在句的范畴当中的主要原由。不过,如果我们细究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过程的起始与结束阶段,与中间的存在过程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过程。事物的出现、存在与消失,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出现、存在与消失三个子过程。事物的出现与消失,相对于存在来说,都是动态的,“出现过程”的终点,是某物存在于某一具体空间域的起点,“消失过程”的起点是指某事物在某空间域内“存在过程”的终点。就某一个特定的空间域而言,“出现”与“消失”所涵盖的语义范围分别在“存在”之前与之后,“存在”是“出现”过程的终点,“消失”是“存在”过程的终点,它们都不在“存在”所涵盖的范围之内。它们之间的区别犹如一条直线上一个线段的两个端点,即起点与终点。这两个点同时也是存在的起点与终点,起点之前的出现过程不能称之为存在,终点之后的消失过程也不应属于存在范畴。将这种表示出现与消失的句子归入存在句范畴确实有些不妥。将存在句作为存现句的下位类型更稳妥些,因为“存现句”分别涵盖了“存在句”“出现句”“消失句”三类句式。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时间和空间是事物客观存在的两种形式,即任何一个客观实体人们均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来对它进行把握。时间与空间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它们不可分割地统一于一个事物之中,在表明时间时都隐含着一定的空间意味,在说明空间时同样隐含着时间因素。空间与时间所不同的是,时间具有一维性与不可逆转性,让人难以捉摸,而空间具有三维性,具有具体可感的长宽高的直观形式,能够容纳人或物。由于时、空是事物存在的两种客观形式,对于一个客观事物我们既可以从时间上来描述它的存在,通常是过去、现在或将来;也可以从空间方面来展现它的存在,即某处存在某物或某物存在于某个地方。尽管时空有机地结合于某一客观事物之中,但时间具有一维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显得不可捉摸,而空间因其三维性而显得真实可感。从语用的角度来看,根据交际信息适量原则的需要,说话人在传达某事物的存在信息时,为了能让听话人能准确直观地去感知到某事物,在表述时,一定要把空间词语表达出来。如果只说时间词语,无直观形象,听话人就很难把握说话人所说的具体位置,因此只有空间词语才能满足这一交际需求。如果说话人想要强调某事物存在的时间时,会在空间词语的前后加上时间词语来加以强调。当然为了交际简明的需要,有时空间词语会省略,这时主语位置上就只剩下时间词语。据此,我们认为,存在句当有特殊固定的句法格式,即处所词语位于句首作主语。当句首主语位置上不是空间词语,而是表示时间概念的名词或代词词语单独位于主语的位置上时,除非根据上下文语境,在句首位置上也同时能够明确地补出表示空间位置词语的句式,均不应看作“存在句”。如“现在站着两个人”,这个句子如果说话人想要传递的信息是叙述说明一个状态,即两个人是“站着”,而不是“坐着”或“躺着”等,就不能将它看成存在句。如果根据上下文语境,能够在主语的位置上明确地补出表示空间位置的名词或代词词语,就应该看作“存在句”。如:“看!那边操场上,现在站着两个人。”

三、“存在句”的鉴别

综上所述,存在句就是指,从语义上看,存在句是表示什么地方存在着什么人或物的句子类型。从句法结构上来看,它有固定的句法结构形式,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句首是表示处所的词语,该处所词必须有处所性,不能有物体性;句中是表示存在方式的动词或动词结构,句末是表示存在主体的名词语。这种句式用符号可以表示为:NP处+VP+NP主。如果不符合这个结构特点,即便从语义上看,说话人是在有意说明某物或某人存在的句子也不应归入存在句范畴。如:(1)康僧渊在豫章,去郭六十里立精舍。(《世说新语·容止》)(2)张湛好於斋前种松柏。时袁山松出游,每好令左右作挽歌。时人谓“张屋下陈尸,袁道上行殡”。 (《世说新语·容止》)这两例中的“精舍”“尸”“殡”均是前面行为动词所表示的动作支配的对象,根据上下文语境均能明确地补出动作的施事者,表示的是事件的叙述,而不是描摹存在状态,例(1)介绍康僧渊在离城郊六十里的地方建了一所斋舍,例(2)中的“张屋下陈尸”“袁道上行殡”中的“张”“袁”分别指“张湛”“袁山松”,都是叙事,故不能看作存在句。(3)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左传·隐公十一年》)此例中的前后两个“有”字,在句中的句法位置与句法功能均相似,而前者却凸显出“存在”义,为存在句。而后者却呈现出“领有”义,就不是存在句。由此可见, “有”表示“存在”还是“领有”,主要是前面主语的不同。如果主语是含有处所义的方位词,就表示存在;如果是表示人或动物的名词,则表示“领有”。这主要由于人与动物都具有施动性,因而可以控制或占有某物的因素使然。

[1]杜瑞银. “定名谓语”存在句[J]. 汉语学习,1982,(4):9—15.

[2]聂文龙. 存在句和存在句的分类[J]. 中国语文,1989,(2):95—104.

[3]雷涛. 存在句的范围、构成和分类[J]. 中国语文,1993,(4):244—251.

[4]王建军. 从存在句再论《山海经》的成书[J]. 南京师大学报,2000,(2):139—144.

[5]范晓, 潘文. 现代汉语存现句的多维研究(序)[M].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

[6]潘文. 现代汉语存现句的多维研究[M].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53.

[7]黄伯荣, 廖序东. 现代汉语[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2.

A Research on Definition of “Existential Sentences”

CHANG Zhi-wei

(Suqian College, Chinese Department, Suqian 223800, China;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College of Chinese and literature, Nanjing 210097, China)

from the semantic point of view, the existential sentences as a special sentence pattern should be a lower type of “sentences of existing and appearing” in Chinese. From syntactic structure point of view, when there is no space expressions as subject in the beginning of a sentence, temporal words appear alone in the subject position, unless in the subject position space expressions can also be clearly fill out, otherwise not be seen as “Existential Sentences”.

Chinese; syntactic format; existential sentence

2015-06-24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魏书》与《宋书》句法专题研究”(2014SJD786);江苏省宿迁学院2014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2014KY02)。

常志伟(1978— ),男,河南淮阳人,讲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古代汉语词汇、语法研究。

H146.3

A

2095-7408(2016)02-0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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