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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检讨与展望
——基于南江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析

2016-04-12罗源婷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分案南江县刑事案件

孙 田,罗源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转型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检讨与展望
——基于南江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析

孙田,罗源婷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形态、影响都有其特殊性,进入公诉环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这几个领域,呈现出类型相对集中和多样化、作案地点和对象较单一、突发性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课题。通过对南江县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犯罪特点及做法进行梳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提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求今后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中有所改进,切实实现教育、改造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健康成长的目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改进建议

一、引言

青少年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任。本文基本框架围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在分析南江县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专业角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所助益,旨在思考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对推动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巴中市南江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南江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据统计

2013年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达37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12.85%;2014年涉案未成年人数达46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14.99%。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人数逐年递增。2013年以来受理批捕人数38人(其中2013年、2014年均为19人),批捕人数为20人(2013年、2014年分别为13人、7人),2013批捕率为68.43%,2014年批捕率为36.85%,批捕率呈下降趋势。2014年南江县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8件46人,起诉12件36人,不诉2件2人,附条件不诉6人①。

(二)犯罪的性质以侵犯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的案件居多

盗窃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前列,如2014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盗窃罪19人,占41.31%;抢劫罪17人,占36.96%;聚众斗殴罪8人,占17.4%。

(三)犯罪年龄稳定,犯罪主体以学生和无业者为主

针对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统计,涉案未成年人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至18周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的比例相对较高,教育状况多为初中、中专或职高,监护人情况多为外出务工,涉案未成年人是留守孩童的情况尤为明显。2015年以来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46人,其中14岁到16周岁年龄段有12人,占全部受案人数的26%;16周岁到18周岁年龄段有34人,占全部受案人数的74%;在校学生12人,占26.09%;无业人员19人,占41.31%;初中文化的有23人,所占比例高达50%;中专(高中或职高)有10人,占总数的21.74%。

(四)共同犯罪已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团伙作案更有利于聚集力量为犯罪服务,使作案成功率更高;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群体在成长过程中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以满足自身的群居心理需要和证明存在价值。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同学、朋友为主。

(五)犯罪的作案动机简单、盲目

未成年人犯罪多为一时冲动,有时仅因几句争执就引发了犯罪,且作案手段近似于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

利益驱动,或者说对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需求,是人们行为的极大动力。同样,经济因素对犯罪也具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③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作用产生的不公平和失衡现象,如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上的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英雄主义等西方观念对于阅历尚浅的未成年人诱惑很大;经济转型期出现的法律调控和社会管理上的疏漏,必然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现象④。据以上南江县院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居多,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出于经济需要而触犯法律。

(二)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封建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不良生活方式也在影响着广大未成年人。另外大众传媒中不良因素的诱导使本该节制的欲望过度膨胀,侵蚀着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防线。此外社会存在的大量的犯罪亚文化,具有维系犯罪亚群体和同化群体成员的作用,而且强化了犯罪亚群体的反社会性。社会道德滑坡已是普遍且严重的事实,而新闻的负面选择、极端事件的刺激,有可能加深未成年人的冷漠程度和扭曲心理。

(三)家庭结构和教育的缺陷

家庭成员的缺损、家庭经济结构的缺陷、家庭人际关系的不和谐、家庭成员违法犯罪等,容易对孩子的心智造成各种不良反应,在一定情况下容易使孩子误入歧途。南江县检察机关在办理多数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是缺乏家庭的关爱和正确的教育方法而步入歧途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思想意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单靠孩子自觉安分守己而不去管教孩子是不能够预防孩子违法犯罪的。

(四)学校环境和管理的影响

学校环境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也会不同程度地对在校学生的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⑤。中小学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发展不均衡,导致中小学之间竞争的加剧,使相当多的中小学只重视学生成绩的提高,拔苗助长,忽视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和全面素质的培养。许多中小学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课堂上“传道授业解惑”,却没有安排时间在课外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关心和沟通原本是能够对学生的心智发育起到很大的改良作用的⑥。另一方面,中小学在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方面也做得不够,形式主义严重,教育方式落后,中小学知识灌输式教育往往扼杀了学生的自主思考和动手能力。

四、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关于分案起诉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分案起诉制度[1]59-60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该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和兼顾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各自审理方式的需要,而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移送、分别起诉、分别审判的诉讼制度”⑦。该《规定》第51条规定了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中的主犯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或妨碍刑附民审理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对未成年人逮捕新增的规定,虽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也并未就实际操作做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分案起诉。如何分案移送,如何确定案件承办人等都没有相关规定,使分案起诉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行[2]58。

(二)“三见面”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操作困难[3]10

南江县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从受理案件、讯问、起诉等刑事诉讼环节都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在校学生,检察人员应与其老师见面了解其在校表现情况。同时,与县教育局、县团委、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协商机制,制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因为南江县地处偏远山区,大多数人外出打工,留守老人和孩子的情况明显,造成留守孩子监管缺失,在办理案件时,未成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事情偶有发生。同时南江县院尚未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缺乏专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

(三)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落实有待加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法条对于开展社会调查的阶段、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相互推诿的情形时有发生。同时因检察机关人员、信息等因素限制,开展社会调查的难度大,工作中多委托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往往不够专业、中立和规范,质量无法保证,且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案件处理或者法院量刑的参考因素,对此工作的重视不够。

(四)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还需完善

犯罪记录封存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南江县院公诉部门对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不诉案件记录按照规定予以封存,并通知侦查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分案制度落实困难,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尚未封存。同时,南江县院公诉部门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仅仅是对案卷材料加盖封存章,存于专柜,还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五)回访帮教制度需进一步规范

南江县院公诉部门近年来对于未成年不起诉、适用缓刑案件积极开展回访。但由于实际工作中人少案多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跟踪帮教只能委托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进行,同时公检司法未建立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跟踪、帮教、回访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与学校、社区、未成年保护组织未建立帮教体系,没有形成帮教工作合力。

五、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建议

(一)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新刑诉法出台后2013年底最高检修订后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和指导精神,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关工委、县团委等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以专业的队伍和人才,专门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4]59。

(二)建立社会评价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

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源的调查分析,并与公安、法院沟通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综合评价机制,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为出发点和着眼点,通过调查发现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特殊保护,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同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能为落实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政策提供参考。可以参考成都市开展的委托公益律师参与社会调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第三方参与调查评估,解决长期以来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不够专业、中立和规范的问题。

(三)规范分案起诉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首先立法上要严格把握分案起诉的标准,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适用分案起诉的具体情形;细化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细则;建立分案起诉的恢复机制。其次要注意探索建立分案前移制度。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应立即对其是否符合分案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分别制作起诉书,向法院分别起诉及分别移送证据材料,从而在程序上严格遵照现有的分案起诉制度。再次是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方案,严格依法封存犯罪记录,应当明确可以查询封存纪录的主体查询程序、查询条件,这样才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四)公、检、法、司紧密配合,落实未成年人的司法保障制度

认真贯彻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开展未检工作,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宣传教育等工作,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受到法制教育⑧。将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贯穿于对涉罪未成年的处罚体系中,建立帮教体系和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密切配合家庭和基层组织共同完成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协同有关部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同时开展巡回审理以案讲法活动,使未成年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此帮教涉案未成年人,减少再犯的发生。

(五)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转型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要从法治宣传教育做起。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更应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真正树立法律规则意识和法治信仰,做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具体到开展工作上,检察院可以联系相关单位部门,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和帮教的社会化体系:分派公职人员挂职校园,在中小学担任法制课老师,进行普法教育;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监管等关爱工作基地;开展圆桌会议、检察官寄语等工作;抓好在“六一”儿童节、“国际禁毒日”等节点的重点宣传和犯罪预防;在注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创新宣传形式,探索一条适合未检工作宣传的路子,开展制作微电影、拍摄公益宣传片、漫画制作、观后感、演讲与写作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带领中小学生走访参观少年管教所、监狱、看守所等监禁场所,聆听监押犯人的忏悔,让他们通过警示教育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不利后果……通过以上多种法制教育方式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防控和教育挽救体系、未成年人“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构建未检工作规范体系,确保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帮教落到实处。

六、讨论与展望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涉罪未成年人大都处在生长发育期,有其特定的犯罪特征,虽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部分犯罪甚至性质恶劣,但是他们的身心具有可塑造性,应当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在帮教、矫正,以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随着社会转型的矛盾加剧,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群体受到市场经济浪潮和多元化文化的冲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在一个时期内会十分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力量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保护、教育惩戒等”⑨。对检察机关而言,上述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必须落实到位,必须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机构建设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社会各界都需要尽力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大量努力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思路,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和挽救工作,形成系统化、社会化、常态化的联动预防机制,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这也是检察机关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注释:

① 相关统计数据由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供。

② 截止到2015年5月底。

③ 张绍彦:《犯罪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205页。

④ 敖峰:《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3期。

⑤ 张绍彦:《犯罪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⑥ 张咸杰:《浅析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原因与预防》,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卷(第4期),2005。

⑦ 薛培,杨辉刚:《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检察日报》第三版,2013年6月3日。

⑧ 张晓勇:《新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路径研究》,载《四川检察》,2015年第1期。

⑨ 陆光曦,项勉,李威:《新形势下延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路径探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6期。

[1] 刘淑妹.试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

[2] 郝利苹.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思考[J].人大建设,2015(02).

[3] 朱孝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6).

[4] 陈鸣梅.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J].人民检察,2013(14).

[责任编辑乐知]

2015-12-29

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专门)项目(项目编号:2015-BZX-125)

孙田(1988- ),男,湖北汉川人,西南政法大学在校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社会学、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罗源婷(1993- ),女,重庆荣昌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校本科生,主要从事国际私法研究。

D924.41

A

1671-8127(2016)04-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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