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激励为目标的课程考核重构——“实用经济法”课程考核重构中的实践
2016-04-12刘晓远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刘晓远(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四川 成都 610213)
以激励为目标的课程考核重构——“实用经济法”课程考核重构中的实践
刘晓远(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课程考核不仅仅是为了形成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考核的存在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一论断对“实用经济法”这类学生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的专业基础课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配合课程教学改革,挖掘考核的激励作用,“实用经济法”教学组就课程考核重构在考核体系构成、考核结果具象化和吸引学生参与考评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
实用经济法课程考核激励
“实用经济法”是高职经管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课程。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该课程学习中,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也不理想。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课程的系统化重构是非常必要的。在课程系统性重构过程中,对课程考核的重构是不容缺失的部分,因为课程考核的重构对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升有着直接而明显的效果。
一、课程考核重构需求的产生
同其它高职经管类专业一样,在文化商学院经管类各专业均开设有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实用经济法”,该课程的设置有三个逐层递进的目标:一是向学生传递与经济活动密切关联的法律知识,培养其法律意识;二是能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常见的法律事务;三是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提升其逻辑分析能力与矛盾协调能力。这三个目标的实现,是以学生通过学习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简单的法律基础知识,而是更为专业的、与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了以公司法等为代表的市场准入规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代表的市场竞争规范,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保障规范,以及其他和经济活动关联的法律规范如证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而我们的授课对象,高职经管类学生显然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他们除了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外,罕有接触过其他法律课程,对法律的认知非常模糊、甚至可以用贫乏来形容,现在却突然需要面对海量的法律知识、且其中有相当多是要求细致的程序性规范,同学们往往不知所措,进而产生畏难情绪,将课程学习视为沉重的负担,学习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影响着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实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进行教学改革与重构势在必行。教学组在教学方式方法的重构过程中,主要引入欧洲学者费奥和博迈森提出的三维学习立方体模型,利用包括时兴的“翻转课堂”、“微课”、“案例教学”等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改变旧有的以教师讲授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努力延长课程学习立方体中的三个维度:自主性、互动性与实践性,使得学生能够从学习过程中找寻到成就感与满足感,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这种由自主性、互动性与实践性三维度衍生出来的成就、满足与激励,需要以及时的评价与反馈为前提,也需要更加丰富、灵活却不失规范的课程考核做为支撑。于是随着课程重构的深入,做为课程重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对课程考核方式的重构也迫在眉睫。
二、课程考核重构的尝试
旧有的课程考核,是简单的“考勤+期末闭卷考试”模式,是单纯为考核而考核的典型。这种模式下,课程考核仅仅是课程结束的一个仪式性标志,让人错误地认为课程考核仅仅是为了给学生们一个成绩,使得学生们可以凭着这个结果去取得学分、申请奖学金,或者准备补考与重修。这种考核模式使得学生们普遍进一步丧失了学习积极性,对学习过程非常轻视,进入课堂只是为了不缺勤,缺乏与教师的互动,各种课后作业往往也敷衍了事;对待课程考核更是漫不经心,期望值很低,往往只追求及格通过,并将这种结果的取得,投机性地寄希望于课程即将结束时教师的课程复习上。这样的课程考核,明显阻碍着教学目标的实现,不能适应教学过程的要求,必须进行重构。课程的考核不应当仅仅追求一个考核结果,除了应当成为教学效果的检测手段外,还应当使考核本身成为课程学习激励体系中的一部分,使得学习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激励的过程。课题组在课程考核的重构过程中,主要进行了以下尝试:
(一)丰富课程考核构成
如前所述,类型更加丰富的综合性课程考核体系是三维立方体模型下激励效果发挥的必然要求。重构后的课程考核体系中,既有对过程的考核,也有对结果的考核;既有对态度的考核,也有对行为的考核;既有对团队的考核,也有对个人的考核。这些侧重点各异的考核并不是相互孤立的,某个考核结果往往是各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从与课程教学环节对应的角度而言,这一综合性的课程考核可以分为课堂表现、课后作业、随堂测验、课堂笔记与期末考试五个构成。课程组希望在这五个构成的连环作用下,课程考核不再仅仅是课程结束的标志,而是贯穿于整个课程始终,成为能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效信息反馈渠道。
课堂表现以课堂上学生的活跃度为主要考评点。这种活跃度可进一步细分为考勤、参与讨论的主动性、发言次数、回答问题的正确率等关键性指标。考勤仍然保留在关键性考评指标中。也许有学生可以不在课堂上出现、却也能通过最后的期末闭卷考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顺利地完成了课程所要求的全部目标,至少课程所要求的团队合作、亲身参与等目标他都缺失了。同时,考勤也是学习态度考核的一个关键性指标,这点同样是毋庸置疑的。
课后作业旨在唤醒学生在旧有的“填鸭式”教育下沉睡许久的学习主动性。这些作业有简单有复杂,简单的可以是对某个术语的解释,复杂的则可能要求学生虚拟设立一家公司并准备公司注册登记的全部法律文件,但无一例外的是往往在教科书上寻找答案,或者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需要自行查阅资料,搜集并筛选有效信息。这些课后作业根据难易度,或者团队协作完成,或者个人独立完成。
随堂测验往往在某个教学单元结束后进行,以各种案例分析为主,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并指导他们如何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随堂测验及结果的分析反馈,可以帮助学生查漏补缺,也可以帮助教师掌握学生认知水平。
课堂笔记检查往往和随堂测验同时配合进行。之所以设立此考核,实在有些无奈。在教学中,教学组发现对相当数量的高职学生而言,学习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们至今未找到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也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于是不得不设置这样一个考核环节,希望通过外力促进他们的改变。
闭卷期末考试的构成仍然得以保留,并且从权重而言,目前期末闭卷考试仍十分重要,占到了最终课程成绩的一半以上。教师仍然需要一个规范的方式考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与运用能力,学生仍然需要一个正式的结果证明自己一学期的努力,所以至少对于“实用经济法”这门课程而言,期末闭卷考试仍有存在的必要。当然,形式虽然保留,但得“旧瓶装新酒”,对试卷内容的调整变化是必然的。如教学组尝试将试卷分成了必答卷与选答卷,必答卷体现课程对同学的一般要求,而选答卷是为学有余力的同学而设,让“学霸”们满足自我挑战与自我实现的需要。目前关于期末考试,教学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一种正式的机制,将期末考试结果所反映出的问题反馈给同学们。
(二)实践性任务考核结果具象化
为了增强课程的可操作性,课程组为各个教学单元设计了相对应的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完成一个相对复杂的实操性任务,并对这个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这类实践性任务考核结果在最终课程考核中将仅此于期末闭卷比重。由于习惯和惰性的影响,除少量同学外,大多数同学完成这类任务的积极性不高,尤其这些任务往往以团队方式进行,有相当数量同学存在偷懒“搭便车”情形。为转变这种情况,教学组在任务考核中采取了多种尝试,如临时随机选择任务组成员进行任务结果汇报。在这些尝试中,值得一提的有效措施是将任务考核结果具象化,不再是简单的教师点评与打分,而是如同幼儿园教师向表现者发放“小红花”那样,向完成任务的学生组发放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奖励标志物,使得考核结果不再是抽象的口头评价或者分数。如在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这一教学单元结束后,会要求学生虚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准备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法律文件。当学生顺利完成改任务、符合公司设立法定条件的,会获得一张和营业执照非常相似的奖状。这种考核结果的具象化,不仅仅容易使得学生对考核结果形成更直观的印象,增强其满足感以激励其学习积极性,同时也存在一个附加性效果:在不同的学生任务组之间形成竞争。
(三)学生参与评价
在旧有的考核体系中,是教师对学生的单向考核,学生被动地等待教师的考核。为增强互动性与参与性,课程组在考核重构中也注重吸纳学生参与评价。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教师的引导与控制下,让学生参与到事前的评价标准制定;二是让学生参与到评价过程中,开展学生间的互评。如在每次任务汇报结束后,让学生组先相互评价,尤其是评选出本次任务汇报最为优秀者。这种吸纳学生参与评价的方式,增强了学生对评价的关注与重视,并且为取得更优异的评价而在完成任务时投入更多的精力。
以上为教学组基于“考核目的在于激励”这一目标而对课程考核重构所进行的三种主要尝试。这些尝试确实取得了一定积极的效果。但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教学组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有限的课时和庞大的授课人数带来的压力、制定细致而规范的考核标准、增强开放式考核中教师的控制力等。
【责任编辑:曾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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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远(1979—),四川成都人,硕士,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