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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企业道德观对比研究*
——基于中国企业发展于法国的背景

2016-04-12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国道德责任

邓 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国语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中法企业道德观对比研究*
——基于中国企业发展于法国的背景

邓 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国语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中国与法国因文化根基的差异而持有不同的道德责任观,中法企业所履行的道德责任之内容和方式也各具特点。道德责任虽然处于企业的“德”性社会责任层面,但其有效性亦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即道德责任的资本价值。中国企业在法国的发展势必引起中法道德责任观的碰撞甚至冲突,身处法国文化环境而又承载着法国员工的中国企业必须了解中法道德责任观的异同并有效地实现其协同。

道德合法,道德资本,中国企业道德责任,法国企业道德责任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企业海外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组织合法性问题提上日程。作为携载着中国经济、法律和文化元素的微观组织,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绩效倚赖于其在国际环境中的组织合法性实现程度。马克·舒曼(Mark Suchman)于1995年将企业的组织合法性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个层次[1],分别从经济利益、道德责任和情感认可的实现度来阐述企业的合法性问题。本文将以道德合法性层次为基点,从道德资本及道德责任的角度出发,探讨中法企业道德责任观之异同及其在员工的工作言行中的具体体现,以期明晰中国企业在法国发展时面临的道德合法性问题。

1 从资本的角度谈道德责任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认为,资本主义理性的目的就是让个人的资本增殖,它宣扬的不仅是一种发迹手段,而且还是一种独特的伦理,一种明显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伦理[2]。在社会系统中,使资本主义得以发展的不仅是“经济力量”,而且还有价值观,一种有利于塑造社会秩序、增进个人幸福的道德资本主义精神[3]。企业道德责任之所以具有“资本”的价值和意义,是因为这一道德责任是企业之“德”性社会责任的彰显,成为企业向其利益相关者展现人文关怀并促成双方进行有效与有情沟通的工具,由此,道德责任得以转化为实现经济效益的道德理念和行为。道德责任的发展壮大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无形的经济调节工具,通过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服务及产品的物质性认可和对企业形象的情感性认可而不断提高相关员工、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企业忠诚度,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支撑其发展壮大。

道德责任虽意在“道德”,重在道德的合法性,但与经济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不无关联。在探讨何谓企业道德责任问题上,大部分研究者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道德责任就是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4]。以此看来,广义上的道德责任涵盖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员工经济需求、关怀员

工生活和职业发展、遵守和维护市场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等经济、法律、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与社会范畴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道德责任即企业通过采用一系列有助于与利益相关者建立信任关系的道德理念与行为而内化于企业文化的道德义务与职守。

广义上的道德责任“放之四海之企业而皆准”:对员工的“理解”与“关爱”、对消费者的“尊重”与“诚信”、对社会的“反哺”与“回报”。然而,与经济、法律和文化密切相关的企业道德责任必须与企业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这也正是中国企业的法国化发展之路所必须面临且重视的问题,而此问题也正是如何实现道德合法性的症结所在。就此,我们将比较中法道德观及其文化根源并试图结合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加以分析。

2 中国道德观的特点及其在企业行为中的体现

任何一种思想或观念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而均有其文化根因。中国几千年来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染,其道德观也渗透着儒家文化的特点。作为儒家文化的核心,“三纲五常”规定人们的个体定位并进而规范其思想及行为。“三纲”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明个人的地位应有尊卑与主次之分,“君”于“臣”有绝对的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说明面对上级的权威,下级应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父”于“子”和“夫”于“妻”的主次地位以家庭伦理关系出发,规定了个人在核心家庭、延伸家庭甚至社会网络中的定位;个人在社会中存在于一个有如家庭一般的集体中,个人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父”为主与“子”为次的思想提倡尊长爱幼,长幼有序,反映了中国社会对辈份、资历与经验的重视。“夫”为主与“妻”为次的思想则倡导男尊女卑,在社会中体现为男性在婚娶、入职与晋升上均拥有比女性更少的障碍和更多的机会。让我们再来看看“五常”的含义,“五常”即“仁、义、礼、智、信”的为人之道。从构词法可以看出“仁”视为一人对另一人的友善与爱护,提倡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沟通与和平共处。“义”与“利”相对,儒家思想崇尚“义以为上”的义利观且批判“见利忘义”的观点。“礼”则为以礼待人,礼尚往来。“智”乃“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中的为人处事之智慧。“信”则包含了信任他人与被他人信任的综合品质。“三纲五常”的儒家文化理念潜移默化地引导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对中国人的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企业与人的区别是为组织与个体的差别,组织由个体构成并受其支配和控制,企业的道德责任观取决于其人特别是领导人的道德理念,因而,中国企业所担负的道德责任及其履行方式均贯穿着“三纲五常”的儒家文化特点。这里,笔者将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员工、消费者和社会三个层面对中国企业的道德责任特点加以分析。

首先,员工层面的企业道德责任呈现企业之于员工、员工之于企业、员工之于员工的三向性特点。第一,企业即集体,员工即个人,企业对员工的道德责任通过集体对个人的仁爱来体现。“仁爱”可以被认为是企业的核心文化,也可以是一种企业精神,这一特质能够创造平等、和谐、团结、友爱的工作氛围,极大地激发员工的集体归属感,进而促进其工作积极性,转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说企业是经济学范畴的词汇,那么集体便是社会学范畴的术语,如果说前者是用来赚钱的场所,那么后者则是个人赖以生存的地方,集体与个人间能够产生某种互相依存的情愫,这便是“仁爱”的魅力,也是德治的善果。“仁爱”之术以对员工个人的精神支持和生活关怀为主,中国企业一般通过工会组织各式联谊活动来实现这一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工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附属地位,在维护员工合法权利上并无最终决定权,这也是其与法国工会组织有本质区别之处。第二,员工以“忘我奉献、爱岗如家”的精神来回馈企业的道德善举。如果说企业的仁爱之举让员工青睐,那么员工的敬业精神更值得企业赞赏。中国企业员工吃苦耐劳的干劲可谓闻名于世。中国式的职业观里,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更能获得上级的认可和更多的发展机会。一个优秀员工的定义往往是同时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

级交待的工作、随时服从上级的工作任务布置及调整、任劳任怨地加班加点以及下班时间可以随时接工作电话等。第三,企业“仁爱”文化的感染使得员工之间的感情投入与其工作合作相得益彰,“礼”与“智”的思维贯穿始终;然而这并不影响下级对上级权威的服从,这应是企业对员工履行道德责任的衍生结果。中国企业里,同事关系并不是纯粹的工作关系,而是夹杂着些许“朋友”式的感觉。上班时大家一起工作,下班后大家还可以一起休闲,共度休闲时光可以拉近双方的距离,进而有效地促进工作合作的效率。然而,不论是在活动还是工作中,下级对上级不论是在称呼或沟通上都会充分注意措辞,即使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提倡管理者应“以德治人”,然而上级对下级依旧在业务水平上保持威信,下级对上级也应以服从的态度来回应,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企业中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度往往是考核下级的重要指标之一。晋升的条件除了职业能力外,是否与上级搞好关系也是关键因素。

其次,企业对于消费者的道德责任以“信”主导。诚实守信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是企业得以立足市场的关键。置消费者健康于不顾的“三鹿奶粉”事件使三鹿集团蒙受巨大的阴影,痛失市场,难以翻身。售前宣传、售中质量与售后服务无不体现“信”的价值,而这一价值又着重体现在品质和服务意识及由此衍生出的责任意识上。自古至今,追求卓越品质一直是企业做强做大的硬件,而细致周到的服务则是其软件。笔者这里想着重谈一下这个软件的作用。一个知名的中国企业不仅关注产品宣传和质量,而且重视产品服务。不得不承认,“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是中国企业国际化之路上的法宝。得益于集体主义观的中国企业及其员工具有较强的群体意识和移情思维,惯于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并解决问题,而非以个人为中心地固步自封。这一思维和行事方式也使中国企业于法国发展过程中受益良多。

最后,企业对于社会的道德责任秉承“义以为上”的宗旨。消费者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对消费者的“信”就是对社会的“义”。然而,人与环境是互相依存的,对生态环境的“不义”就是对人的“不义”。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有余,重视环境保护不足,加之政府监管不力,即使如今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得到极大提升,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诸多用于改善环境的补救措施仍然难以挽回企业生产对环境、对人类造成的巨大伤害。在欧美国家普遍重视保护环境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薄弱的环保意识势必成为其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障碍。

3 法国道德观的特点及其在企业行为中的体现

法国社会的道德思想深受其哲学思想的影响,其中的代表性思想有柏格森的生命哲学与萨特的存在哲学,由此引出柏格森的生命伦理道德观和萨特的自由主体性道德思想。柏格森以生命存在的价值为其全部道德思想的中心,个体的生命现象成为道德的最高本体。在萨特的道德思想里,自由是基础,自由还构成道德的实质与标准。萨特的自由指人的选择自由,就道德选择讲,其实质是价值选择[5]。这两种重视个体和自由的道德观提倡了一种追求个性解放和个体利益的个人主义精神和一种要求生命自由和生活自如的自由主义精神。法国的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精辟地归纳了法国社会的主流道德观。

与中国道德文化具有明显差异的法国道德价值观势必影响法国企业的管理方式及其员工的言语行为。为了更清楚地了解中法企业道德观的差异,这里也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员工、消费者和社会三个层面对法国企业的道德责任特点加以分析。

首先,有别于中国企业“仁治”的法国企业注重“法治”管理却不忽视员工的自由空间,员工也在保留个人空间的前提下履行职业精神。“仁治”的实质在于“人治”,因为仁爱的企业氛围需要靠各层级的管理者以身作则,逐级推进。“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制”,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规定员工的工作行为并保障其个人利益。一方面,法国企业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规定和工作指南,员工需依照既定的工作步骤和期限完成任务,并及时撰写详细的工作总结

以为佐证。工作计划不容许轻易改变,因势而变的情况并不多见,按计划做好份内的事情是员工的职责所在,职业精神也由此体现。另一方面,法国的工会组织是劳动者的坚实后盾。法律赋予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就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政府进行对话和谈判。工会拥有强大发言权,可以帮助员工就解雇、加班、不公待遇等诸多问题向企业提起诉讼。工会掌控着法国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要害部门,除了可以“领头”与政府谈判,还可以参与立法,甚至组织罢工。正是因为个人权益得到了企业的充分尊重,员工习惯于将工作与生活严格地区分开来。下班后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扰员工的业余生活,员工也可以不接受任何的加班要求。与中国企业不同的是,法国员工并没有强烈的牺牲精神,其职业精神的发挥须以维护个人权益为前提条件。划清工作与生活的界限也体现在人际关系上,法国企业的员工关系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平淡,同事合作以完成工作为目的,较少夹杂感情成分,工作关系与朋友关系不会混为一谈;上下级之间地位不等,但人格平等,工作以内下级尊重上级的权威,但有不同意见也会据理力争,工作之余上下级关系平等,言行随意。晋升的主导因素在于职业能力,下级没有必要刻意与上级搞好关系。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法国企业依法对员工承担着全面的道德责任,而员工之于企业或员工之于员工承担更多的是职业和契约责任而不是道德责任。

其次,在“法治”的环境下,法国企业非常重视对消费者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法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严格明晰的规定并接受民众监督,企业应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任何新产品的生产和推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管控和测试,任何危害消费者或环境的产品或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如此,企业的发展也应该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和慈善事业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履行其道德责任的重要指标。总的说来,法国政府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或道德责任有着严格规范的要求,这一点也是中国企业于法国发展进程中所必须适应的。

4 关于中国企业发展于法国时履行道德责任的几点启示

中国企业在法国的发展进程是中国企业适应并取悦于法国社会和民众的过程。中国企业在履行道德责任时除了不可避免地带有儒家文化色彩之外,也不得不考虑法国员工所认可的道德责任。因此,处于法国道德文化环境而又兼雇中法员工的中国企业有必要清楚中法企业道德责任观的异同之处,取长补短并因地制宜地合理调整机构职能和管理策略,促使中法道德价值观的有效协同,以实现“国际化”和“本地化”的发展战略。

首先,深刻领会法国相关法律精神,充分重视工会的协商作用。上述对比分析让我们了解中国的道德责任重在以道义上的感化而形成的情感责任,法国的道德责任则倾向于以严明的法律规章确定的契约责任,因此,中国企业开展法国化发展的第一步便是透彻学习法国的公司法,清楚法国企业肩负的责任。其中,法国工会的角色与作用是个典型的例子。不论是为了促进法国经济的发展,还是方便开拓本地市场,中国企业均会雇佣本地员工,那么企业方必须熟谙有关当地员工权益保护的条款,充分认识法国工会的重要地位,争取工会对员工管理策略的支持,利用工会这一渠道协调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增强相互信任感以促进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

其次,遵循法国职场的人际关系特点来处理管理层与员工的上下级关系,避免中国式家长作风,鼓励员工的个性发展,营造“重能力轻关系”的良性竞争局面。“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家长式传统管理方法已明显不适用于跨国企业的管理模式。中国企业的法国子公司中不乏中国人领导法国人的情况,由于法国的职场文化提倡工作之内等级分明但尊重个性,那么中国领导应着重以专业能力而非权利树立威信,实行以道理说服下属而非以权利压制下属的管理方式。

再次,营造轻松自然的以任务而非以关系为导向的工作氛围。儒家的中庸之道提倡“以和为贵”,认为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和”是同心协力共谋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能够团结友爱的法宝,员工之间

的关系微妙可变,可以是公开的同事关系,也可以是私密的朋友关系,后者既可以是两者性趣相投,也可以是功利之心使然,与同事特别是与上级关系的好坏对职业生涯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的员工关系固然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但弊端在于重人情轻法制的导向在某种程度上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任人唯亲”而非“知能善任”势必导致对员工及其工作评价的主观任意性。因此,在法制主导的法国社会,法治意识深入民心,中国企业应力求营造简单透明的任务导向工作制,有效地促进中法员工的合作。

第四,继续发扬“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争取法国社会的广泛认可。中国企业进入异国社会抢占市场并非易事,在产品无法取得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以优质贴心的服务打动客户是首当其冲的发展策略。中国企业历来秉承“一切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日后的发展中不放弃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一原则将帮助中国企业获得更多客户的支持。

最后,以强大的社会责任感开创有口皆碑的有利局面。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中国企业得以立足法国社会的必要条件,社会责任意识则是树立企业口碑的一剂良方。毫无疑问,中国企业在法国开展经营活动时势必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就业问题,促进法国经济发展,但往往轻视环境和社会绩效,这种薄弱的意识也跟中国社会对企业发展的导向相关。因此,既然扎根于法国社会与文化中,中国企业就必须践行资源使用与环境保护并重、员工权益与消费者权益共护、经济贡献与慈善事业并进的发展策略,为建立现代化的跨文化治理体系开创内应外合的良好局面。

[1] 黄中伟.社会网络、组织合法与中国企业国际化绩效[J].经济管理,2010(8):39.

[2]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88.

[3] 魏新强.国外企业道德责任研究述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3(6):4.

[4] 安晋军.近年来国内企业道德责任研究综述[J].前沿,2011(5):142.

[5] 周志锋.论18世纪末至20世纪法国道德思想的发展[J].渝西学院学报,2003(3):22-23.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and French Enterprises Moral Legality— Based on Chinese Enterprises in France

DENG Yun

(School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Shenzhen Polytechnic, Shenzhen, Guangdong 518055, China)

China and France hold different views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cultures. The moral responsibilitie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and French enterprises have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Though enterprise’s moral responsibility belongs to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t can also bring huge economic benefits for enterprises, that is the capital value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terprises in France will inevitably cause the collisions or even conflicts of different views of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refore, Chinese enterprises in France must know the differences and achieve their synergy effectively.

moral legality; moral capital;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moral responsibility of French enterprises

10.13899/j.cnki.szptxb.2016.06.004

F243

A

1672-0318(2016)06-0022-05

2016-06-30

*项目来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企业海外并购文化差异管理的实践与创新”(15YJA630006);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重点项目“企业海外并购文化差异管理的理论与实践”(601522S26009)资助

邓芸(1980-),女,湖北荆州人,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读博士,从事跨文化交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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