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资产观及其评估的若干思考
2016-04-11梁美健罗亚丽
梁美健,罗亚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0)
碳排放权的资产观及其评估的若干思考
梁美健,罗亚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0)
碳排放权是近几年国内外环境学家、会计学家以及政治学家讨论的热点问题,碳排放权评估是其交易及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评估等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未来发展碳排放权评估的建议与对策。
碳排放权;碳资产;价值评估;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CO2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近些年,以全球气候变暖为主的气候变化引起各国广泛关注。碳排放权交易是各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提出的新的管理方式。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急剧上涨,目前我国已取代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能源消耗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据统计,在2013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高达34亿吨标准煤,而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为65.7%。不仅如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仍然在继续上升。2014年11月,APEC会议上,中美达成温室气体减排协议,中国同意到2030年左右或之前停止增加二氧化碳排放;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习近平主席再次宣布中方计划2030年左右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等均涉及到碳排放权的管理,使我国在碳排放权管理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不难看出,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并且碳排放权的管理已经成为调整我国能源战略,优化能源结构的关键。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作为制约碳排放权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实现配额分配和交易的出发点。然而,我国碳排放权评估发展起步较晚,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体系尚需完善,在估值方面较一般资产困难。因此,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成为各界的关注焦点。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估值需求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为降低碳排放权管理成本而发展的市场化措施之一。欧美等国家利用这一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全球新能源报告2014年》指出:2013年全球碳配额交易总量达到104.2亿吨,约549.8亿美元,并认为2014年交易总额将达到887亿美元。专家认为,碳排放权交易量未来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虽然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巨大潜力,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相比,体系和制度均不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已有多个碳排放权交易所,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等,但是大多处于“有场无市,寅吃卯粮”的状态。碳排放权评估能够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的问题,完善其公允价值交易基础,优化环境资源配置[1]。
无论是碳排放引发的气候问题,还是交易体系的缺失,都是对完善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体系提出的迫切要求。对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不仅能够为政府部门发放碳排放权提供价值参考,而且对于后期碳排放权及其金融衍生资产定价有重要作用。为此,笔者针对碳排放权作为资产的界定以及碳排放权定价等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收集和梳理,主要从碳排放权界定以及评估方法等方面对有关文献进行回顾与评述。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观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的解释公告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目前学术界将碳排放权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是,由于不同的组织和学者对碳资产性质的理解各异,对将其归为何种资产仍然存在分歧。碳资产的确认是否清晰,不仅使其会计记录及报告体系发展受到影响,而且对碳排放权评估及后续交易产生影响[2,3]。中外学者关于碳资产确认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捐赠资产
早期以J.R.Wambsganss和B.Sanford两位学者为代表主张将碳排放权归为捐赠资产。确定为捐赠资产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排污权配额由政府根据减排目标以及企业排放量免费发放;二是确认为捐赠资产更能够体现零成本的特点。大多数情况下,取得碳资产的当天以公允价值计入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相关账户中。但这一方法与传统捐赠相矛盾;并且,企业在获得配额是有条件的,一旦企业破产或者倒闭,将不再拥有获得配额的权利,固捐赠资产这一划分仅有极少数学者认同。
(二)存货
Mort Dittenhofer认为:排污权符合会计研究公告(ARB)关于存货的描述,应确认为存货[4]。张鹏认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消耗了排污权,所以购买排污权的成本应被纳入生产必要成本进行核算,应将其确认为存货[5]。但由于存货以历史成本计价,在购买存货时直接计入存货的借方和资金的贷方,而FERC指出,购买的排污权是用来抵消日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免费从政府获得的配额没有任何支出,所以排污权并不完全符合存货所有特征。对此2003年FASB下属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在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时虽然将排污权定为存货,但由于排污权不符合存货“实物形态、持有以备出售”等特征,因此讨论最终并未进入决策程序。
(三)金融资产
Adams、Sandor和Walsh认为碳排放权可归为金融资产。Fiona et al.也指出,碳排放权配额在交易时具有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特征,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并且预期不使用的排污权配额可以视作金融资产来处理并且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在市场上买卖的可流通证券。通过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无论从短期或长期划分,配额都具有有价证券的属性。
(四)无形资产
国际财务报告委员会(IFRIC)认为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应确认为无形资产。郭晓梅、黄丽、王爱国等也认为应将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6,7]。碳排污权与著作权、许可证等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物理特征。碳排放权即可作为许可证来进行交易,并且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能够进行摊销,企业在使用配额时能够进行合理的摊销。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买卖时以公允价值进行交易这一点与配额交易也完全吻合。但是除了不具有实物形态这一特征之外,在核算方面碳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如同前述,配额取得时为免费,而无形资产无论自己研发还是外购均存在成本;其二,与某些无形资产不同的是,未使用的配额可以自行转入下一年度,像普通无形资产一样分期摊销不太合理。
(五)碳货币
2006年时任英国环境大臣的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首次提出个人碳货币交易设想。蔡博峰、张彩平、管清友等人对碳排放权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本质属性进行分析,提出碳的“商品信用本位”,并就“碳本位”国际货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8-10]。未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活跃,全球形成统一的碳市场、达到高度发达的碳减排技术以及碳排放权价值趋于稳定更是指日可待,那时,使用碳货币已是必然。韩国率先在全国家庭等一些非生产性单位开展“二氧化碳储值卡”计划以期减少碳排放量,各单位可根据节约的水、电、煤气等获得相应韩元的储值额,该储值额可相当于韩元进行消费。
三、碳排放权估值方法
国外学者较早进行碳排放权估值方法的研究,因此也较为完善。国内学者的研究虽有所涉及,但数量相对不多,尤其是目前具有独立意义的、系统的结合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与交易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的成果还不多见。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作为期权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定价模型,拍卖或者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法的途径和市场机制定价模型;另一些成果研究企业所持有碳排放权数量对于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收益法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的研究成果还不多见。
(一)关于成本途径的应用
刘萍在《碳资产评估理论及实践初探》一书中提出碳资产价值评估应用成本法时,在常规成本法的基础上,主要前提条件是判断其形成是否由特定的“投入”形成,且该“投入”具有可靠计量的特征,只有具备该条件,才可能采用成本法对碳资产价值进行评估[11]。成本法的评估途径的典型运用在澳大利亚,2012年,澳大利亚正式开始实施碳计划,碳排放权在2012~2015年是以固定价格为基准,2015年以后由市场决定价格。固定价格期内,政府会发放少量配额,企业需要向政府购买超出部分的额度,当年所获配额不能用于存储或供日后使用,如若多余可遵循当年固定价格进行交易。在固定价格时期,配额价格按照预期通货膨胀率进行增长,即2.5%,由 2012~2013年的23AUD/t逐 渐 上 涨 到 2013 ~2014 年 的24.15AUD/t并最终定位于2014~2015年的25.4澳元[12]。基于此,在评估碳排放权价值时,如若不考虑持有碳排放权对公司股价等的影响,那么排放权价值评估即可简化为所持有碳排放权额度与统一价格的乘积。
(二)关于市场途径的应用
上述成本法中政府将碳配额按照固定价格发放,而在美国等国家,配额除了免费发放外,还会通过拍卖等方式发放。在动态拍卖过程中,竞拍者主要根据碳排放权市场行情以及企业自身情况报价和购买。这种由市场供给与需求确定碳配额价格的方式,符合市场法的基本特点。在《碳资产评估理论及实践初探》一书中提出市场途径在碳排放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认为运用市场法对碳排放权进行评估关键是有近期交易的碳配额做参照,然后根据与参照交易的不同情况调整参数进行修正,从而估测标的碳资产价值;或者设计打分表逐一对比打分计算,从而估测碳资产价值[13]。Eva Benz和Stefan Truck等人用Markov switching和AR-GARCH模型来分析碳排放权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变化特征,他们认为碳排放权配额的价格由购买者主观预测目前市场供给和需求情况确定的,各企业自身可以通过减少碳排放量来控制自身碳排放权配额的需求量从而将配额控制在较低价位[14]。R.Andrew Muller和Stuart Mestelman研究了市场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能被忽视,他们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仅只关注利润,还会关注社会责任[15,16]。
(三)关于期权定价理论的应用
碳排放期权在金融市场上的日益活跃,以期权模型进行定价无可厚非,不仅如此,期权定价方法也是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模型之一,而且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期权定价模型的研究已较为成熟,因此期权定价模型可作为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借鉴。《碳资产评估理论及实践初探》中提出,目前较为完善的期权定价模型主要有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和二项树模型(Binomial Model)等。Borak etc和Paolella从配额现货和期货的期限结构及价格的随机特征角度研究了EU ETS市场的运营。陈晓红等通过对EGACH(该模型由Nelson在1990年提出,是研究金融资产价格的重要模型)模型的研究,建立EGACH(1,1)-t模型,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模型不仅能够较好的解释EUA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较好的能够估计碳排放权的价值[17]。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评估方法的发展与其交易市场息息相关,当国内外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完善,公允价值能够容易获取时,市场法无疑是碳排放权价值评估的最佳选择,通过选取交易参照物,并对相关数值进行修正,即可测算相应价值,但目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交易数据的取得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期权定价理论与成本法的运用会更加直接明了。
四、发展碳排放权评估的建议
通过对碳排放权评估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回顾与梳理,已有研究对碳排放权评估进行了初步探索,对我国碳排放权评估主要有以下启示:
第一,完善全国碳排放量检测体系,尽快建立碳配额分配制度,做到公平合理实现减排目的。碳配额的分配问题是碳交易的重要约束之一,可在重要城市进行碳排放量检测,建立碳配额分配试点,并对碳减排量进行量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碳配额分配体系并进行全国推广。
第二,在传统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排污权评估经验,完善我国碳评估体系。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全球碳减排是目前最好的方法,而碳排放权评估是其交易的第一步,不仅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的交易,而且还会促进低碳能源的研发和使用,降低煤炭等一次能源的使用量,改变现行能源结构,迫使经济主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量。关于成本途径、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国外已有较多研究,但国内关于我国碳排放权评估体系的研究成果还不丰富,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三,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营造国内碳交易所需公允价值的市场基础。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碳排放量的检测,通过相关法规和准则对碳排放权评估工作的指导,使评估工作更加规范可信。我国虽然目前建有交易市场,但是由于交易量较少而并没有发挥其相应职能而造成资源浪费。通过对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及交易制度的规范化,建立良好的公允价值基础,并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碳排放权价值评估,而且还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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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宇涵]
X511;F752.65
A
1672 -5956(2016)02-0023-04
10.3969/j.issn.1672-5956.2016.02.004
2015-09-20
梁美健,1966年生,女,广东顺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电子信箱)ytlmj@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