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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管窥

2016-04-11王宇娟

关键词:日常用语通俗性法律条文

王宇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司法实务】

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管窥

王宇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语言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在不同的场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立法语言不同于其它的语言,有着自身的语言风格和语言特征,因为法律术语具有严谨的特征,其表词达意都必须准确,同时也要力求精简,所以立法语言必须通俗、庄重,能够被大多数人理解,才能便于大众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和掌握。

立法语言;语言风格;法律语言

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是全社会最高的行为准则,它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历代的统治者对于这种语言的运用都极为重视,从草案的拟制到修改直至最后的颁布实施,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立法语言因其特殊的用途,所以在语言风格和语言特征上也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所谓的立法语言风格,就是指在立法领域,因表达相关法律规范的需要,而形成的语言气氛。我国对于立法语言风格特征的研究目前还较少,但是对立法语言风格特征进行研究对于完善立法语言和促进语言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语言的主要特征就是庄重、典雅、严谨和简明。因此对立法语言风格特征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语言的通俗性

通俗就是语句不能艰涩难懂,意思不能隐晦,语句不能半文半白。由于法律面向的是社会公众,立法语言最重要的是为百姓想,那么就要使用一些浅显易懂的日常用语,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普及,让公民易学、会用,从而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的能力。[1]所谓的日常用语,就是指的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在进行交流的时候经常会使用到的语言系统,日常用语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比较通俗易懂,而且日常用语的词义往往是十分丰富的,但是从词汇量上来看,日常用语的词汇量并不是很大,虽然词汇量不大,但是通过对这些词汇的排列和组合,却能够表达出丰富多彩的意思。对于法律术语而言,它来源于日常用语,所以它也对于日常用语的通俗性进行了一定的继承,一些立法语言就是直接通过对于日常用语的转化而得来的,通过对日常用语赋予特殊的内涵来将其进一步地转化为立法语言。比如,在刑法中,“杀人”、“过失”、“故意”等,都是来自于我们的日常用语;还有一些立法用语是在日常用语的基础之上进行创设的,比如说“假释”、“取保候审”等,这些立法语言虽然在日常用语中不经常出现,但是其实质上是来源于的日常用语的。

法律术语的基础必须是日常用语,这是由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必须要面向公众,必须要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对其进行理解,如果法律条文不能够被大多数人们有效地理解,则法律条文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在立法语言的选择上,就要注重通俗易懂,因而立法语言是有着很强的通俗的,立法语言并不像我们印象中的晦涩难懂,因为它的语言风格特征是通俗的,可以通过理解日常用语的思维来对立法语言风格特征加以分析,由此才能更好地对立法语言加以理解,同时也能更好地了解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而且就法律本身而言,也具有很强的世俗性,法律需要解决的无非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所以,既然法律是来自于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会回归到日常生活,因而立法语言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够脱离实际生活的,所以立法语言是具有很强的通俗性的,在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中,始终都渗透着日常用语的通俗性。

二、立法语言的庄重性

虽然立法语言是来自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较为容易被我们所理解,并且具有很强的通俗性。但是立法语言始终是与日常用语存在区别的,同时立法语言也不同于政论语言、科技语言和文艺语言,它区别于这些语言的突出表现就在于其语言风格具有很强的庄重性。立法语言风格之所以具有庄重性,主要就是因为法律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文本中,立法语言实质上是法律条文的物质外壳,同时也是法律规范的一个载体,而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法律条文,都是由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国家对其也是认可的,而且还以国家强制力来对其实施进行了有效的保证,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要遵守法律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项法律事务顺利进行,才能加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道德修养,维护法律的权威。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使得立法语言拥有了庄重的色彩和格调。比如说在刑法中,存在着这样的立法语言:“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句立法语言中,语句结构紧凑,语言风格凝重、庄严,充分显示法律的神圣,有着震慑的法律效果。

为什么能够从立法语言中感受到它的庄重性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词语方面,在立法语言中,往往使用了大量的法律术语,而通过对于这些法律术语的使用,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立法语言的庄重性,比如说通过对于“暴力”、“胁迫”和“有期徒刑”等一系列法律术语的使用,为立法语言营造出了肃穆的氛围,无形之中给人一种不可侵犯的威严,而通过大量的这类词语的组合,自然而然就使得人们感受到立法语言的庄重性。[2]并且在立法语言中,还使用了一些能够体现立法语体色彩的惯用词语,一类是与立法文句逻辑结构紧密联系的动词和助动词等,比如说“处”、“禁止”和“应当”等,在日常用语中,我们一般不会对这类动词或者助动词加以使用,但是如果在一些场合使用了这些词语,则可以体现出语言的严肃性,而在立法语言中,大量地使用了这类的动词或者助动词,所以就使得人们感受到庄重。另一类词语虽然与立法文句的逻辑以及结构都没有关系,但是仍然能够体现出立法语言的庄重风格。比如说“前款”、“适用”和“一律”等,这些词语在立法语言中,与其逻辑以及整体结构都没有太大的联系,但是通过对这些词语的应用,却能够更好地体现出立法语言的庄重性。

还有就是立法语言对于一些文言文词语的选用,也会使得我们感到庄重。文言文是古人进行交流的一种语言,尤其是当文言文用于书面交流时,往往十分的正式,同时也非常的庄重。文言文是我国特有的文化遗产,所以许多的文言文词语在当代仍然焕发着生机和生命力。因此在立法语言中,也对这些文言文词语进行了选用,通过对于这些文言文词语的适当选用,使得语句紧凑,简明,从而有效地增强了立法语言的庄重性。除此之外,由于立法语言在语义上就带有明显的褒贬性,而不会像日常用语那样含蓄,其表达观点鲜明,从这个角度上看也体现了它的庄重性。

三、立法语言的精确性

为了获得立法者希望的效果,法律语言必须以具体、准确的语言来阐述概念、传递信息、通过精确的语言来对法律文本进行创作。所谓的语言的精确,就是指的语句的书写者在对词语意义进行选择的时候,所选择词语的意义是能够有效的传达其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以及信息的。立法语言就有这样的特征,在书写法律条文的时候,在遣词造句上都十分的考究,必须要通过精准的用词来使得立法语言的意思得以明确,能够有效的传达出该法律条文所要表达的信息,使得人们不会对其出现误解。准确是立法语言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立法语言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之所以要保证立法语言的精确性,就是因为立法者需要通过立法语言来对法律的受众造成最为特殊的影响,而只有准确的表达意思,才能够使得群众理解到法律条文的正确意思,从而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能够对于人们的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3]

汉语的词汇十分丰富,同义、近义现象纷繁复杂,一个相同的事物或者现象可以用几个甚至更多的词语来表达。因此立法语言要选用最准确、妥帖的词语。准确可以说是立法语言的灵魂所在,无论是选词,还是造句,都必须要注重精确,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出现了错误,也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条文产生误解,从而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得立法语言存在缺陷。而作为立法语言,由于其用途的特殊,是不允许存在缺陷和漏洞的,因此就必须要强调立法语言的精确性。而且立法语言的精确性还体现在逻辑上,立法语言的逻辑往往是无懈可击的,按照立法语言的逻辑,必须要得到其预期的结果,而不会推得其它的结论,所以说立法语言逻辑上的严谨也充分的体现出了精确性。

综上,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法律又与语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语言是法律的重要表述工具,通过立法语言能够有效地对立法者的思想加以传达,所以说立法语言就必须要通俗、庄重和精确,同时立法语言也要能够被大多数群众所理解,因此加强立法语言的风格特征研究,更加有利于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和掌握。

[1]赵晓英.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立法语言风格之比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5).

[2]吴亚芝,林大津.法律语言准确性的再认识[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

[3]刘 伟,李抒惠.立法语言风格规范要求[J].现代交际,2013(3).

(责任编辑:张建萍)

On the Style of Legislative Language

WANG Yu-juan

(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TaiyuanShanxi030012,China)

As an important tool, language plays different roles in different occasions. Legislative language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languages with its own language style and features. Because legal terms are rigorous with accurate and concise expression, legislative language must be popular and solemn so as to be understood, which can facilitate the public understanding and grasp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legislative language; language style; legal language

2016-09-28

王宇娟(1984-),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教师。

DF0-055

A

1672-1500(2016)04-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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