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常见问题与改进建议
2016-04-11樊慧燕
樊慧燕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司法实务】
法律翻译常见问题与改进建议
樊慧燕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当前的法律翻译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原文理解不够准确;术语翻译不够精确;擅自进行漏译或增译;措辞不够严谨而导致歧义;拼写及语法错误,以及国家不同的政策措施或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失误。对此,译者应提高自身语言素养,进行法律翻译时应把准确作为首要准则,要立足于原文正确翻译,切忌望文生义。此外,法律翻译应正式、规范,以保证译文的精准。
法律翻译;准确性;歧义;法律术语;语言素养
法律翻译是实用翻译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分支,与其他以信息的有效传递为根本目的的应用翻译相比,法律翻译不仅是语言与文化上的交流,同时更涉及到不同法系之间的信息传递。由于其适用范围涉及到法律文书、法律条文、法律思想、法律理论等诸多与法律相关的领域,因此更注重对语言翻译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由于法律文件本身所具备的严肃性与严密性,法律文本语言拥有着极为鲜明的特色。法律语言应用于特定场合,具有不可违抗性和强制实施的特点,是一国甚至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为了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工作者有法可依,法律文本的措辞及句法结构的严谨性、规范性、准确性均需远远高于其他文本形式。
一、当前法律翻译中的常见问题
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律翻译的高标准要求。通常情况下,人们较为推崇的翻译标准主要为严复所提出的“信、达、雅”。“信”,是指译文要如实转达原文所要传达的信息,将其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使译文读者得到的信息与原文读者得到的信息大致相同;“达”,是指译文要符合语法规范,行文通顺流畅,明白易懂,不要出现文理不通、逻辑不明、结构不清的情形;“雅”,则是指译文要文笔优美,富有文采,给读者以美的感受。但是由于法律翻译属于翻译中的高端服务,其质量要求和技术难度都相当高,根据法律文件高度的严肃性与严密性,法律翻译必须严谨准确地译出原文,行文措辞都需字斟句酌,而不可刻意因追求译文的“雅”而对原文进行随意增删或任意解读。因此,法律翻译的首要标准即为“精准”。然而,由于从事法律英语翻译行业人员的水准参差不齐,导致翻译实践中出现了若干问题,笔者试列举如下:
1.对原文的理解不够准确。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即为用词精确,即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表达某一个特定的内容而选择最恰当的词语。法律语言为了保证用语准确,往往采用复杂的结构与冗长的句型,修饰语繁多,语法关系复杂,措辞也远比常规语言严谨考究。有些从事法律翻译的人员并非是法律专业人士,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由于受到原语的影响,或是对原文的研读不够仔细,从而会导致对原文理解不够透彻,从而造成许多翻译上的错误。其中,望文生义就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比如法律实践中有着物证与人证之分,对于“物证”一词,译者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顾名思义就会将之理解为“物质的证据”而译为“material evidence”。但是在真正的法律实践中,“物证”应该是“physical evidence”或者是“real evidence”,而“material evidence”的意思其实是指实质性的证据,对审理的事实有影响的证据。这类错误往往都是由于译者比较武断,不假思索就动手翻译造成的,但是只要译者能够做到谨慎细心,应当可以避免此类错误。
2.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不够精确。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与卫生、金融、经贸、科技、旅游、电子、艺术等领域不同,法律属于国家现象的一种。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有其内在的结构与专用的术语,其内部类别的细化与法律渊源也不尽相同。在每个法律体系内部都有其各自的专用词汇,不同的规则,以及相应的解释方法。某一个法系中法律界人士所熟知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解释对于另一个法系而言极有可能是全然陌生的,因此,在不同法系之间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所有法律术语,这也是译者从事法律翻译时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即使是在目标语言中找到了有着相近含义的法律术语,译者在翻译的时候也要审慎地选择,如果某些译法有着固定的表达方式,就绝不能只凭译者个人的偏好来随意修改或变更。比如法律中的“第三人”一词,其英文译名应为“the third party”,而不是单纯地从字面上直译为“the third person”。再如,“不可抗力”只能译成force majeure,而不能译为irresistible force;“放弃权利”只能译成waiver of right或waiver the right,而不能译成quit rights等。语言在翻译的过程中其表达的含义本身就容易产生偏差,译者对法律术语随意的翻译不但不能达到信息转达的目的,甚至会造成误解并进而导致法律纠纷。
3.擅自进行漏译或增译。法律语言由于要表达的内容比较繁琐,因而经常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这给译者带来很多困难。有些译者为了行文简洁流畅,往往会随意删除句中的短语甚至是句子,或者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随意增添原文中并不存在的短语。这样翻译出来的语句虽然结构清晰,表意明朗,但是由于这样的文字是出于译者自己的理解并加以再创作,很难完全如实地传达原文所要表达的意思,甚至会曲解原意。如果译者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这样的翻译很可能会产生常识性错误。虽然在有的情况下译文为了避免繁琐可以采取一定的省译,但是必须以保证不影响原文的准确表达为前提。
4.措辞不够严谨而导致歧义。译者对于母语和外语的理解与运用毕竟是有限的,在翻译的过程中难免不会因受到语言变换的干扰而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从而导致歧义。所谓歧义,就是指一种语言形式可以传达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信息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表意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歧义现象在双语合同中较为常见,其中一词多义现象更是极易导致一些法律纠纷。如,某一外企与其外籍雇员就因对英文版劳动合同中的“Termination”一词的中文翻译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就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走上了法庭。“Termination”一词含有“终止”和“解除”两层意思,其具体释义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来确定。该外籍雇员所聘请的参加庭审的翻译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英语的培训,因此对“Termination”的解读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后经法官运用精准娴熟的专业法律英语对合同进行解释,才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分歧,并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5.拼写及语法错误。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如果对语言的掌握能力欠佳,就会犯下此类错误。拼写错误一般多是由于译者的粗心大意所导致,这类错误即使是在已出版的著作中都难以避免。比如,《英汉法律字典》中就曾将“parricide”误作“patricide”,将“land let”误作“land lot”。此外,也有部分是由于译者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近义词或形近词识别不清造成的,比如“jail”与“prison”都有“监狱”之意,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词并不能通用,监禁已决犯、重罪犯者为prison,刑期较长;而监禁未决犯、轻罪犯者为jail,刑期较短。语法错误则多因译者的语言基本功或基础知识不够扎实所导致。如,连词“and”与“or”就很容易被误用,“and”常用于肯定句,表示联合之意,相当于“充分必要条件”;“or”多用于否定句或疑问句,意为“或者”,表示选择之意,或甲或乙,属于“充分不必要”或是“必要不充分”之意。有些译者在实践中将这两个词混淆使用,结果导致一些译文模棱两可,表意不清。再如,英语情态动词的使用,由于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文中经常会出现“应”、“必须”等用来表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字词。这类词在英语中所对应的情态动词意思较为接近,区分的界限也比较模糊,译者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将之混淆。
6.由于国家不同的政策措施或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失误。在法律实践中,为了便于普及实施一些政策,经常会使用一些缩略词,尤其经常运用数字来概括这些政策。在翻译这类概念的时候,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背景知识而仅仅依靠这些缩略词的字面意义去直译,就会导致表意模糊,令读者迷惑不解。比如,两岸“三通”,是指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直接“通邮、通航、通商”的简称,如果只是单纯地译为“three links”,就会让读者感到莫名其妙,所以比较稳妥的译法是最好在其后用括号简注一下其内容是指“transportation link,postal link,and trade link”,之后再次提及时再用“three links”就显得清晰明朗了。任何一种语言都不仅仅是字、词、句的简单组合,它们都体现了使用该种语言的民族的历史文化的沉淀。不同的语言之间进行转换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翻译解决,文化间的转换才是译者面临的最大困难,在法律翻译中这个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法律语言的严谨性与权威性都要求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改进法律翻译的相关建议
法律翻译的过程是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过程,这与其他文体的翻译有着一定的差别,但不论是何种文体的翻译,其标准都脱离不了准确与通顺的要求。法律文件具有着高度的严肃性和严密性,这一高标准的要求决定了法律翻译必须要准确无误地译出原文,而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雅”而忽视了最基本的“信”与“达”。根据上文所分析的翻译中常见的问题,笔者对于法律翻译的改进,归纳了如下建议:
1.法律翻译应把“准确”作为首要准则。翻译素来有直译与意译之说,在文学作品的翻译中译者尤其善于根据自身的文学素养,在不违背原作的基础上对译文进行创作性的发挥,以达到“雅”的境界。但是这种翻译方法并不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对准确性的要求是远远高于其他任何一个专业翻译领域的,“准确”是法律翻译的第一准则,不仅要求译文要绝对忠实于原文,而且对其遣词造句也要求一一对应于原法律条文,不得有随意的增删现象。没有准确性,就完全失去了翻译的意义。此外,在字词的选择上也要尽量避免华丽的辞藻与修辞句型,而应选用规范庄重的书面语,这样才可以保证译文的严肃性。
2.法律翻译要立足于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之上,切忌望文生义。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的过程中,不要仅拘泥于当前翻译的一字一句上,而是要放眼全文,联系上下文的语境,在全面了解了整篇文字所要传达的信息之后再选择恰当的语句进行翻译。如果只是单纯从只言片语的字面出发,脱离了整体语境背景,其译出的文字难免不会失之偏颇,甚至谬以千里。如,前文所提及的“物证”一词,就是译者缺乏相应的语境知识,从而导致翻译上的失误。因此,法律翻译中切忌照本宣科,望文生义。
3.法律翻译的用语一定要正式、规范。法律语言与文学作品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其具有高度的规范性,所以法律翻译所使用的语言也必须是规范的法律语言,否则就会引起歧义导致表意错误,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如果法律翻译中充斥着口头语、俚语甚至是网络流行语,就会使译文失去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此外,由于法律语言中术语有着极高的使用频率,因此法律术语的翻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在翻译法律术语的时候一定要与其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方式保持一致,如若是翻译新生的法律术语,也要在行文中前后一致,不能因译者对新生术语拿捏不准而使用不同的字句来翻译同一个术语。
4.译者要提高自己的语言素养。在英译汉的时候,译者有时太过拘泥于英语的表达方式而导致译文严重欧化,出现英式的中文。反之,在汉译英的情况下,英语作为一门外语,译者对其的掌握程度必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样样精通,因此在翻译的时候会因受中文影响而译成中式英文,甚至会由于对原文理解不够透彻而只得生搬硬套,逐字逐句进行字面直译,结果导致了英语的不规范表达。如果译者自身语言素养不足,更会导致译文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结构零散。
三、结语
法律翻译是一门极为特殊的翻译,较之一般性翻译,法律翻译对译文的要求更高,更严格,法律翻译工作者应该以认真负责和谨慎细心的态度去对待每一次的翻译。一方面,译者必须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修养,多下功夫研究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多阅读法律相关书籍著作,熟悉中外法律的不同特点,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另一方面,译者也要加强自身的汉语与英语知识素养,在词汇、语法方面继续加深巩固,这样才能保证在翻译的过程中精准地把握字、词、短语乃至句子的正确含义,从而把握译文的准确。这样把法律知识与语言基础有机的结合,才能保证译文拥有着法律的严密性、准确性、专业性与公正性。此外,译者还应当博览群书,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丰富人生阅历,从而使自己的翻译得到更好的改进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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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建萍)
Problems in Legal Translation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FAN Hui-yan
(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TaiyuanShanxi030012,China)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legal translation practice, such as in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original text, imprecise term translation, carrying out omissions or increasing other words in the translation too freely, ambiguity caused by vague wording, spelling or grammatical errors, and failure caused by different national policy measures or legal cultural differences. Therefore, translators should improve their own language literacy, put accuracy as primary criterion in legal translation, make correct translation based on the original, and avoid interpreting legal terms without real understanding. In addition, legal translation should be formal and standard so as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legal translation; accuracy; ambiguity; legal terms; language literacy
2016-09-27
樊慧燕(1979-),女,山西太原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讲师。
DF0-055
A
1672-1500(2016)04-009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