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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6-04-11刘绍艺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刘绍艺

(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关于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刘绍艺

(山东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在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立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打破传统视域下“就法治文化而建设法治文化”的思维定势,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社会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和维护、矛盾纠纷的化解等四个方面来探讨其深层次问题,为在实践中开展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基层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生活;物质利益;矛盾化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命题,使改革和法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明的主题。基层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阵地,格外需要深化改革带来的红利和法治精神的滋养。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具有基础性作用。而法治文化也只有满足群众需要、为群众排忧解难、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实现其价值,成为群众的法治文化。正如马克思所言:“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9否则,就会陷入一种抽象的、神秘的、学院派风格的思辨,而被群众所抛弃。单从学理上讲,目前学界对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仅停留在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层面,做一种相对封闭的学理式的探讨,尚未对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做一种前提性的批判和建构。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与建设基层法治文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更有效率、社会分配更加公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既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基层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呼唤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产生的现实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公民社会交往行为的多样性,交往广度和深度的延展,使人们不再受制于单一的社会活动,不再局限于以往狭隘的交往领域,开始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与不同地点、不同职业人群开展联系和交往。正如马克思所说:“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1]276同时,随着物质产品的丰富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和消费选择也日益多样化,人对于物质的追求和向往所造成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2]107是我们这时代最生动最现实的描写。社会生活的转变,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要求我们实现由“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需要法治而不是人情来保障“生人之间”的各项合法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通过法治而不是道德自觉来实现保护产权、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督。因此,法治成为这个时代的需要,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唤和需要。

二、人民群众的社会生产生活与建设基层法治文化

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真正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这种创造首先是物质生产生活的创造。物质生产生活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的解放的根本动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不是什么“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物质生产生活基础之上的,是从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说过:“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73他还指出:“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3]52这种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靠法治来维系和保障。只有把法治文化建设同基层人民群众的物质生产生活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构建能满足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才能逐渐变成“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才能让法成为一种“新常态”,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

马克思认为:“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33“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5]545这说明,群众对于法治文化的需求从不是非历史的存在物,而是建立在物质生产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基本上摆脱了物质产品匮乏的局面,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发展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在这样的条件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在物质生产生活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了对法治的追求和向往,需要更高水平的法治环境来保证自己的物质生产生活的和谐稳定发展。这充分说明了物质生产生活与法治社会之间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同一性关系。

三、群众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与建设基层法治文化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82群众的现实利益需要靠法治来维护,法治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7]24的目标的达成只有在社会交往中才能实现,而市场交换则是社会交往(物质生产关系)的主要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8]但从目前看来,由于法治观念缺失造成的市场主体行为失范,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自由等价交换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一部分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在市场发育还不太完善的基层表现得更加明显,最终损害的还是基层群众的利益。为了摆脱和剔除这种“异化”的社会联系、“异化”的创造活动、“异化”的物质利益观和“异化”的劳动群众,恢复和实现“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7]24,最大限度实现群众的合理合法权利,需要我们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并用“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根本标准。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群众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对于违犯法律的人或事敢于站出来进行抵制,在法律面前不畏权势和利诱所屈服,让大多数基层群众都能知法守法、知法用法、学法护法。

四、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促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风险加剧,各种一般矛盾和深层次矛盾交织叠加,一些重大问题敏感程度明显增大,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升级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中,只要有人际间交往,有物质利益问题就会有矛盾纠纷。这些问题能否在法治的轨道上依靠法律、制度、机制来公正、及时、高效、准确地解决,直接影响到基层群众对法治的认知、理解、认同、信任、信仰,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基层法治文化可以在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同步建设。

1.畅通基层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要完善各种法定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各种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基层群众想倾诉的话有处言说,对于新政策、新规定要让群众能够充分理解,对于出现的疑问要及时解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于群众诉求的问题基层干部要积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属于自己的责任要毫不迟疑地肩负起来。有些基层干部遇到问题属于自己不能解决的,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今天推明天,明天拖后天,或者置之不理。面对群众的问题,该调解的及时调解,不能小题大做;属于仲裁或行政裁决能解决的,要及时召集相关职能机构公正有效解决;需要行政复议、诉讼等处理的,要对当事人讲清楚,为什么要这样做,而这样解决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哪些权利,做到有理有据。对每一件事都要认真对待,从上层到基层要相互协调,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保证处理的每件事、每个环节都让基层群众信服。

2.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门院(小组)四级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单兵作战。既不能把法治文化建设仅仅当成是政府的事情,单一地从上而下强推,使群众成为被动的“受动者”;也不能走向另一极,把权力完全下放到基层,让基层群众在缺乏正确理论指导下自发探索,这不符合基层的实际,更不会成功。因此,有效凝聚汇集各方智慧,共同协商努力,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合力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财政出资,购买法律服务。如,“律师进村、法律便民”活动以及设立“法律诊所”的做法在实践当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政府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发挥律师团体专业优势特点,使群众基本法律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一种主体间性制度设计的结果。特别是律师团队,具有同普通群众距离比较近、成员同质性比较高、联系面比较广、办事机制较为灵活等特点。其位置处于政府和基层群众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当基层群众情绪舒缓平台、利益协商平台、应急处理平台以及联系政府与基层群众的“中介”“桥梁”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传声筒”“缓冲带”,在用更小成本、更加省力的方式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可以发挥政府所起不到、不好起、起不好的独特作用。人与人之间只有按法律办事,才能更好地发展我们的生产生活,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好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实现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中,通过社会组织这一中介的有效介入,可以充分地推动政府、律师团队、基层群众三者之间相互理解、彼此信任、两相符合,实现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由此,也可以顺利地推进基层生产生活中相关法律问题在法治的轨道上的解决,化解群众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彰显法治的现实功效作用,现实地增强群众对法治行为方式的信任、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对法治权威的捍卫,进而从总体上推进基层的法治文化建设。

3.发挥仲裁的正能量。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机构要积极创新办案模式,改变坐等群众上门的状况,主动深入基层,实现现场流动办公,就近及时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现场调查、审理、裁决等一条龙服务。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奔波之苦,降低仲裁成本,避免因延误解决而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也可以对群众起到很好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用,达到解决一场纠纷,教育一次群众的目的。同时,要紧紧围绕以提高公信力为核心,深度优化仲裁机构设置和仲裁人员构成,着重加强仲裁员素质建设,增强仲裁工作自主性,提高仲裁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实际的工作效能赢得群众对仲裁工作的信任,进而将法制意识深入人心,为法治文化的培植提供深厚的土壤。

4.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作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行为,能够快速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中,防止因为基层行政裁决时拖拉办事,失去解决冲突的最佳时机,将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最终成为一个不利于做好基层文化建设的被动局面。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必须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这就需要优化、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加强职业能力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着力提高行政裁决的公正性和时效性,以法律为依据,进一步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尤其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深入了解事情真相,依法办事,并在做好法律解释的同时普及法治教育,使双方能够认可裁决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会不断凸现,这在转型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行政裁决在化解民事纠纷特别是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其对法治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根基,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提。各级行政部门及职能部门只有不断地总结学习,不断完善服务机制,发挥各部门的重要职能,并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推进平安建设,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真正成为法治文化的受益者,促进依法治理,使基层法治文化建设迈向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责任编辑郭伟)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ulture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LIU Shaoyi

(School of Marxism,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255049, China)

Abstract: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Central Committee focuses on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priority and foundational tasks are rooted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To promote the governance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basic level in the new period should stick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fundamental tenet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ialectical materialism, which breaks the mindset of traditional perspective of "construct a culture of rule of law in respect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t probes into the underlying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the law culture in the basic level in the new period in four aspects: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social production and life of the people,the rea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he resolution of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t aims at exploring new ideas and methods to prov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the law culture in the basic level in practice.

Key words:the rule of the law culture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roduction and life; material benefits; conflict resolution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26(2016)01-0064-04

【作者简介】刘绍艺(1989-),男,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收稿日期】2015-12-04

DOI: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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