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视域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探究
2016-12-27夏自军
夏自军
摘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明确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从“四个全面”战略高度来审视新型政商关系,是当前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从增进目标认同、发掘改革动力、坚持法治导向、提供政治保证等方面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注重增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认同,发掘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动力,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导向,提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保证。
关键词:“四个全面”;新型政商关系;遵法守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2-0028-06
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中全会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首次用“亲”“清”两字阐释新型政商关系,[1]可谓言简意赅、切中时弊,寓意深远,不仅让政商双方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也让政商交往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更有利于凝聚共识、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当前,党中央提出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明确了要求、指明了方向。从“四个全面”战略高度来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本质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政商关系,就是政商双方根据社会需要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政商关系具有复杂的层次性,它至少可分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政府及其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及其组织的执行者与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中的“政”“商”关系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个人的人际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它是最表层的关系,但却是最重要的关系,实质上是政府及其组织与企业关系的人格化。
1.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习近平在阐释新型政商关系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二字。 [1]对新型政商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其内涵:
首先,政商两道,界限分明。政有政道、商有商道,政商两道,做官就不要想发财,经商就不要想做官,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甘蔗不能两头甜。对于政而言,权为民所授、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当好“公仆”和“店小二”,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廉洁用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始终做为民务实清廉的标杆,是分内之事;对于商而言,同政多沟通交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支持地方发展,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始终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也是分内之事。政商双方权责利明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回归本色,有交集不能有交换、有交往不能有交易,决不允许政走商道、商走政道、政商一道。
其次,交往有度,平等相处。搞市场经济,政商交往是绕不开的。新型政商关系,一是要“亲”,即通过交往拉近彼此距离。只有政商交往了、亲近了,政才能真实了解商的实情与困难,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改善经商环境;商也才能与政坦诚相待,真诚合作。二是要“清”,即政商关系清而不混、白而不浊,没有不当利益寻租与输送。政商交往只能是近距离而不是“零”距离,交而有“度”、交而有“界”,既不允许政歧视商,远距离躲闪,背对着背,又不容许政商一体,“零”距离接触,勾肩搭背。只有政商关系“清白”了,政才能禁绝私心贪念,不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严格按党纪国法行事,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商也才能按市场规律出牌,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洁身自好,不搞歪门邪道。政商交往要有“度”有“界”,既不能不作为,画地为牢,老死不相往来,太清而不亲;又不能乱作为,公私不分,搞利益联盟,太亲而不清。而时下政商关系出现了从“亲而不清”变成“清而不亲”、从“勾肩搭背”变成“背靠着背”的趋势,[2]污染了政治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
再次,遵法守纪,坚守底线。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论政,还是商,都要划出做人做事的法律、纪律、政策、道德四条底线,守法诚信,遵纪守规,拧紧政商关系的“安全阀”。[3]“亲”则两利,“清”则相安。以“亲”为罗盘仪来密切政商关系,以“清”为压舱石[3]来规范政商关系,坚守法律、纪律、政策、道德这四条底线,使政商关系更和谐、更纯洁、更清爽、更向上、更健康、更阳光,共同推动新常态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现行政商关系却掺杂了私心贪念、利益勾兑,体现为政商交往过“亲”而不“清”,触碰了法律底线、践踏了纪律底线、逾越了政策底线、背离了道德底线。
最后,和谐统一,合作共赢。在新型政商关系中,政商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政商虽然职责、分工不同,具体的小目标也迥异,但政对商的发展提供服务与支持,同时对其进行调控和监督;商也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为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提供经济基础,二者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上是统一的、一致的。新型政商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政商共识,提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新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形成政商合作共赢局面。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绝不允许政商相互拆台、分崩离析。
2.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由于现行体制的特殊性,我国的“商”有“官商”和“民商”之分。“官商”即国有企业家,“民商”即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国家的主体经济。尽管搞市场经济,也强调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管理者已不再简单等同于党政官员,但事实上,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者还属于“中管”的高级干部,属于“体制内的人”,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扮演着“官”的角色。只有民营企业家才是市场意义上的真正商人。因此,我国政商关系实际上就是“政”与“民商”的关系。
在以往政商关系中,“官”与“商”始终处于不对等地位。“官”是主角,处于主导地位;“商”是配角,处于依附地位,“商”围“官”转,“商”依附于“官”。但这种政商关系的本质,却体现着“商”的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宏观层面看,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官像商一样直接介入经营活动,成为“政治企业家”;从微观层面看,形成了两种典型的政商关系,一种是庇护型政商关系,即官与商形成一种权钱交易的庇护关系;另一种是掠夺型政商关系,即官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对辖区内的商实行掠夺。这两种政商关系构成了以往政商关系的主流。
新型政商关系,本质上仍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作为市场的调控主体,无论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还是便民服务、廉洁高效,都是手段和工具,而发挥企业这一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是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就是通过厘清“为”与“不为”、“公”与“私”的界限,使政商双方平等相待,守底线、分公私、讲责任,推动政商交往有道、于公有利、发展有益,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与健康发展。
3.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亲商安商富商,管好权、用好权。让政商关系既“亲”且“清”,领导干部就要在亲商爱商富商的同时,有原则、有底线。首先,亲商安商富商,就是热情服务民营企业,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环境不公、企业成本上升[4]等诸多发展瓶颈,让民营企业家热心投资、安心经营、用心创新。其次,管好权、用好权,就是远贪腐、保廉洁,依法从政,廉洁从政,摒弃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也不搞“软拒绝”、谈商色变。
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要走正道,讲诚信,担责任。首先,走正道,就是亲政,既同党委政府多交流谈心,又依政策办事,守法经营,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贪污贿赂等腐朽的商业文化,坚决不搞设陷阱围猎领导干部的旁门左道、歪门邪道。其次,讲诚信,就是守住道德底线、诚信经营。企业家如果不把自己摆进去,一边向往“青山绿水”,一边排放“废气污水”,那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营商文化和营商环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再次,担责任,就是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参政议政,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家如果只看重权利和利益,而忽视义务和责任,那么企业在发展道路上就难保蹄疾步稳。
二、“四个全面”视域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1.增进目标认同的必然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由于体制转型、需求多样、思潮多元以及思想观念多变,增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认同就显得尤为必要。认同是人们的一种感情归属感,其实质是心理的认同。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现目标认同,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都能参加并怀抱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个易于被认同的目标,往往会带给人无形的动力;一个未被认同的目标,即使正确的理论与制度都可能失去其应有的权威和效能。美国政治学家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的基础包括有效性基础、规则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目标认同是一个从利益认同到制度认同,再到价值认同逐步提升的过程。利益认同是目标认同的逻辑起点,也是目标认同的基础和前提,政府绩效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度认同是目标认同的逻辑中介,也是目标认同的关键,制度的公正性是其价值指向;价值认同是目标认同的逻辑终点,也是目标认同的核心,人的情感归属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可见,不能仅仅从政府绩效与制度认同等层面来获取合法性认同,更多的是要依靠价值认同的精神支撑。
在现代文明社会里,只有从人民最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的利益获得感,在此基础上,通过政府绩效和制度公正的途径,增进人民的价值认同,才能自动生成目标认同的情感归属。然而,长期以来,政府掌握着公权力和市场资源,而商人通过谋求政府的荫蔽、寻求政治权力联姻以维持生存和发展,形成了官以“权”逐“利”、商以“利”围“权”,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甚至相互结成利益共同体等问题。这种异化畸形的政商关系,使官商财富固化,市场调节分配资源的功能减弱,严重撕裂了人们的利益认同、制度认同甚至价值认同,导致了目标认同危机。而新型政商关系,则通过“亲”与“清”来明确政商交往的原则、边界和禁区,确保政商既合作,又不勾结,也不背靠着背;既有“界限”,又不“越界”,也不“缺位”;既有“法则”,又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也不触红线、不破底线,无疑将有助于清除政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生成土壤,净化政治生态、企业生态和社会环境,从而增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认同。
2.发掘改革动力的客观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是战略动力。在既往的每次改革中,总会有人打着“把脉开药”的幌子,把现行政商关系的问题根源归因为市场化改革,反对市场起着决定性作用。事实上,现行政商关系,并不是改革本身造成的,而是改革方法方式失误造成的;并不是改革停滞不前的理由,而是发掘改革动力的基础和对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没有自主权。这种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政商关系,市场极度弱化。因此,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化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局面。一方面,国家实行了“放利让权”“利改税”“拨改贷”等改革,使国有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松绑和权力。然而,“放利让权”出现了“权力截留”“资金截留”等诸多问题,国家又把改革突破口放在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上,推行了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以及股份制,这是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第一次以契约方式规范政商的权责利,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承包制下,政府对企业监管的动力不足,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于是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提出了以“抓大放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改革。由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触及到划定政府权力边界这一政商关系的核心问题,注定了这一轮改革并不顺利,出现了“慢”和“乱”问题,造成了经济发展成绩巨大与社会公平严重不足并存的“哑铃”现象。因此,从十七大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聚焦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另一方面,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同时,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政府与民营企业的政商关系。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党的十三大报告,都肯定了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这一阶段,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大量民营公司开始诞生。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从根本上确立了非公企业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党的十六大不仅再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而且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后来历次党代表大会都重申了这一提法。
回顾30多年的改革历程,无论是政府与国营经济的政商关系,还是政府与私营经济的关系,由于政府定位不合理,没有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导致了政府角色错位,对经济活动的介入太深太频繁,出现了官商大规模的“勾兑”,特别是实行“抓大放小”的产权改革,在法律缺位的条件下,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入私人口袋的命运,也无法避免一些官员热衷于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一些企业家热衷于与官员吃喝玩乐、暗相授送,从而使政商关系走到了涉及根本的瓶颈。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发掘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动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政商互动体系改革,让政府的高效管理、优质服务更为凸显,让企业的决定性作用更为突出,让政商交往有道、既亲且清。
3.坚持法治导向的内在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是战略保障。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商关系,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全面依法治国之路并不平坦,经历了从“无法无天”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此后,我国掀起了大规模的“立法潮”, 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经济转型环境下的政商关系逐渐“有法可依”。但由于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整个社会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政商关系中有法不依现象严重。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把“法制”换成了“法治”。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治国方略的根本转换,掀起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在此背景下,立法工作再次提速。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了应对入世的承诺,中国制定、修改和废止了数百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0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扎实的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不仅重提依法治国,而且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部署。自此,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纵观我国法治建设历程,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的过程,既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又是政商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改变的过程,更是新型政商关系在制度规则上的建立过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不张,尊重契约、保护产权、鼓励创新就会如无本之木;法治不张,人们就没有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法治不张,权力就会变得无所不能、无所不晓。由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权力一旦脱离法治轨道,就会出现“没有原则的政治”与“没有道德的商业”,社会上就逐渐形成了过分依靠政策、不靠法治的风气和习惯,容易产生官商勾结,必然导致腐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导向,建设法治市场经济,依法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依法划定企业经营边界,依法规范政商关系,让权力和资本回归本位,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4.提供政治保证的根本要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全面从严治党是政治保证。党风政风决定社风民风,政商关系关键在“政”。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和抓手,加大反腐倡廉力度,使不敢腐的威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打开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商关系的“总开关”,为“亲”“清”政商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习近平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 [7]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又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8]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重申:“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9] 这些论述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了原则、指明了方向,也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了政治保证。在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推进和理论深入的同时,我党更注重从治标的制度建设来保障其成效。近年来,我们制订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开出了党员干部权力的正面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净化政治生态、规范政商关系意义重大。
现行政商关系之所以出现“勾肩搭背”“背靠着背”的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有些官员思想不纯、作风不正,未能做到规范用权、为民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秉公用权;未能做到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把自己凌驾于组织和集体之上,搞暗渡陈仓。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来提供政治保证,通过“亲”“清”来约束官员权力,管治官员行为,消除政商之间的私人关系,消除政商之间的彼此戒备与隔阂,使官员不能与企业家因私欲而勾肩搭背、不分彼此,也决不允许借此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而搞所谓的“背靠背”。
三、“四个全面”视域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路
1.在增进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认同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针对时下目标认同弱化的现状,增进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认同就成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前提,也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
首先,在增进利益认同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利益虽不是人生活的全部,但却能激发人的潜能。利益有正当利益和不当利益之分。在正当利益中,人们的具体利益诉求可能多种多样,但总有一个集具体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共同利益,这是利益认同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不当利益是非法的,也是人们要摒弃的,更是构成利益认同的最大挑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两个翻一番”,[6]保持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我们的共同利益,也是需要认同的利益;在官商“勾肩搭背”、搞利益联盟的政商关系中,官商所追求的具体利益是人民不认可的非法利益,更是对利益认同的极大破坏。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通过“亲”与“清”来发挥政府效能,清除官商非法利益的“雾霾”,保护官商的正当利益,保障人们的共同利益,以此增进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认同。
其次,在增进制度认同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仅局限于利益认同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增进制度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正性,是制度认同的唯一合法性理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并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6]就是我们的制度认同。不正当的政商关系,就是资本势力与公共权力的不当结合,公共权力设租寻租或资本势力“俘获”公共权力,不仅损害了利益认同的合法性基础,更削弱了制度的公正性,加剧了制度认同危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通过“亲”与“清”来隔断资本势力与公共权力的不当结合,防范资本势力控制权力运作或公共权力设租寻租而破坏社会公平的风险,从而展现制度的公正性。因此,政商关系制度建设要科学、公正,既要坚持废改立释并举,又要注重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还要广泛听取人民对政商关系制度建设的意见,从而增进全社会的制度认同。
再次,在增进价值认同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最根本的还是增进价值认同。价值认同是目标认同的最高境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其根本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可的共同价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良好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6]就是我们的价值认同。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从根本上讲还是官商没有拧紧“总开关”,依然存在着浓厚的权比法大、官比民贵、做官为了发财等“官”文化,依然存在着商为四民之末、商依附于官等“商”文化,依然存在着不打点就办不成事、笑贫不笑贪等“贪腐”文化,严重消解了人们的归属感,加剧了价值认同危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通过“亲”与“清”来打造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官”文化、“商”文化和“廉洁”文化。因此,我们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过程中,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党员干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
2.在发掘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动力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改革是政商关系保持活力的动力,因此,不断发掘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动力,就成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
首先,在发掘行政体制改革动力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政商关系直接反映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和市场环境建设水平,对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成长具有重要影响。政商关系及其走向,与发掘改革动力相关联。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关键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权,大幅度缩减政府所掌握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激发经济和社会活力。同时,科学配置行政审批权,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发掘行政体制改革动力,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与互动机制,政府实现新常态下“三个转变”,即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转变,由管制者向监管者的心态转变,由资源把控者向市场调控者的角色转变。这不仅能放大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整体效能,更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
其次,在发掘经济体制改革动力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国有和民营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习近平在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重申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三个没有变”。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发掘经济体制改革动力,让民营经济享有应有的地位和待遇,增强在公平环境中发展的能力,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实现新常态下新作为、新提升、新发展,逐渐摆脱企业发展对行政权力关系的依赖。
再次,在发掘政商互动体系改革动力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新型政商关系,离不开政商和谐相处、平等互动,不仅有利于政商两大体系的良性运行,也有利于社会高效发展。在关闭官商勾结这扇门的同时,也为政商合作打开一扇窗。因此,企业要建立各类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组织,政府也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商互动平台,通过发掘政商互动体系改革动力,进一步落实好政商沟通的互动平台,保障它们在解决涉企重大问题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的同时,强化它们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实现政商良性沟通与合作,使政府官员认真履职尽责,倾听企业的呼声和建议,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企业家也可借助各级平台心情舒畅、心甘情愿地说说心里话,建立起政商之间心理沟通、排忧解难的桥梁。
3.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导向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法治是规范政商关系的底线。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导向,就成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
首先,在法治市场经济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市场经济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市场经济确认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但市场经济也有缺陷、也会失灵,受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支配,产生了收入分配差别,而这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这就需要建立法治市场经济,不仅保障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与平等,形成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保障政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预防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自觉调节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在这种法治市场经济中,无疑会将政商关系建立在法治关系基础上,促使人们养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为政商“亲”“清”行为规范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其次,在政府权力法治化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府权力法治化是中心环节。要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0]的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厘清政府权力,依法设定政府权力,严格制约政府权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使政府权力于法有据。二是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法定职责必须为。健全政府权力运行制度,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程序,推进政府权力运行公开,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三是政府权力监督法治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健全政府权力监督体系,增强政府权力监督实效,严厉惩处行政违法行为,确保政府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消除各种滥用、私用政府权力的“腐败微生物”,[10]倒逼政府权力规范运行。四是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完善学法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法治考核,使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再次,在企业行为法治化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从“法治政道”出发来构建,也需要企业和企业家顺应大势,适应新常态,树立信心,按照目标认同、合作不对抗、亲近政府而敬畏规则、依靠而不依赖的原则,从“法治商道”出发来构建。一是坚持走依法治企、守法经营的正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树立法治意识、道德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摒弃使用不当利益输送解决问题的做法,坚守为商纪律和规矩,运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依靠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使企业经营行为廉政诚信、符合道德标准。二是远离扭曲的政商关系。企业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不仅要不触碰法治底线,还要树立由个人关系向法人关系转变的思维方式,减少企业法人与政府交往中的个人因素。三是依法参政议政、商界与政界要“亲”,就要建立一种合理的联系。企业家可以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政府也可以聘请民营企业家以专业人士身份进入政府任职来参政议政,但民营企业家在参政议政,争取政府支持时必须保持独立,不能“以企代政”,避免走政商扭曲的回头路。
4.在提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保证中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打铁还需自身硬;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因此,提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保证,就成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根本。
首先,加强党的领导。受国际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图谋的影响,国内有人随声附和地把现行政商关系的弊端归因于党的领导,借此否认党的领导,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最根本的政治特点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自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团结带领人民进行28年浴血奋战,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了社会主义建设;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使中国逐渐摆脱贫困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党的自身建设也面临着“四个考验”“四种危险”。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构建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政治保证,核心就是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而不是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
其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它不仅是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应有之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集中解决好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重点问题;必须把加强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筑牢党员干部的信仰之基、精神之钙、思想之舵,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须筑牢立身之本,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宗旨意识,严守党的纪律与规矩,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再次,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干部作风,代表党的形象,是衡量新型政商关系的晴雨表。实践证明,只有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解决干部身上存在的“四风”问题。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核心是密切党和人民的关系。因此,必须站稳人民这一根本政治立场,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
第四,反腐倡廉。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廉洁是我们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长期以来,政商关系行为模式常常表现为寻求关系、建立关系、维护关系、利用关系、发展关系,在这种关系网络中,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反腐倡廉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常抓不懈的主题,也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可靠保障。反腐倡廉,关键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进法规制度的完善,让法规之网、制度之笼越织越细密。当然,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留“暗门”,不开“天窗”,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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