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及思考
2016-04-11吕彩霞
吕彩霞
★历史·文化★
甘孜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及思考
吕彩霞
甘孜藏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对当地乃至中国的文化发展传承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认识的提高,当地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如制定地方立法,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设置基金、扶持传承人、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对当地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了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深化地方立法,行政保护机制落实及民事保护机制的完善方面仍存需进一步加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甘孜藏区;保护现状;民事保护
【Abstract】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in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are very rich, and they contribute to local and national cultural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ocal government has already taken various measures to prote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uch as issuing local legislation, actively applying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jects, collecting funds to support the inheritors, and encouraging private capitals to develop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jects. However, local legislations still need to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s and civil protection mechanisms also need to be ameliorated .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civil protection
一、概述
甘孜藏族自治州(下文简称甘孜州)是四川省西部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该区域的居民以藏族为主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藏、彝、回、汉等民族在这片土地上创造了丰富的康巴文化,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凝聚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维系人类创造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文化资源。只有对非遗进行保护,才能保卫国家的文化安全,传承民族文化。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确立了以行政手段保护非遗的主要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各地对非遗保护的进程。甘孜州也不例外,截至2015年4月,甘孜州成功申报了国家级、省级、州级非遗项目共计212个;认定国家级、省级、州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25人。[1]但和我国其他许多地方相同的是,甘孜州在非遗的保护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缺陷。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文献阅读及实地参观采访等方法对甘孜的非遗保护现状进行了解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在问卷调查方面,针对部分藏区青年人了解其家乡非遗的保护状况及其自身对非遗传承的意愿和看法,并了解藏区非遗的主要特点。在文献阅读方面,笔者通过调阅文献资料、在线资料等,着重了解藏区政府对当地非遗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在实地参观方面,笔者通过参观康定非遗博物馆等对藏区部分非遗的保护方式及其保护效果进行了解。
二、甘孜藏区非遗保护现状分析
(一)甘孜藏区非遗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1.思想认识不高,保护意识淡薄
藏区许多群众对当前非遗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了解甚少,缺乏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笔者对藏区青少年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除了一些如锅庄等和现代日常生活结合仍较为紧密的生活方式、民俗外,绝大多数的青少年对家乡的非遗缺乏了解。虽然大部分被调查者表达了愿意作为本民族非遗传承人的意向,但将非遗保护与其就业相结合,或有具体规划并愿意脚踏实地为之付出努力的屈指可数。此外,一些单位、政府机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了非遗保护的重要社会、文化意义,而将非遗保护视为现代化、城镇化的阻碍。除此之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非遗保护同样缺乏认识,教育和非遗保护、传承严重脱节。
2.工作机构不健全,经费紧张
非遗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对非遗采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行政保护,不管是对现存非遗的清理、记录,或建立数字博物馆,或认定传承人,或宣传推广,无一不需要人、财的投入。但现实是,由于这两方面的限制,地方政府往往在非遗保护的投入上显得力不从心。以甘孜得荣县为例,得荣县虽然成立了非遗保护办公室,但挂靠县文化馆,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工作人员的短缺无法满足非遗保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需要。同时,非遗保护经费没有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投入经费严重不足,很多非遗传承工作举步维艰。[2]
3.部分非遗神秘色彩浓厚,保护难度大
甘孜藏区的非遗历史悠久、种类丰富。以四川省第一批公布的非遗为例,甘孜藏区所涉及的非遗种类涉及到了民间文学等共计八个大的门类。然而,有许多非遗在形成、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中,基于当时认识水平的限制、宗教等因素的影响,非遗在内容、形式以及传播方式方面,往往带着强烈的神秘色彩,并伴随着神灵信仰。比如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四批“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有着藏族史诗之称的《格萨尔》在传承方式方面就相当神秘。通常《格萨尔》史诗延长达几万行乃至几十万行,对其进行传唱势必要具有较好的记忆力和叙事能力。史诗传唱艺人是史诗最直接的传承者,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却是文盲。因此有人认为《格萨尔》史诗艺人的说唱技艺源自神授,其在说唱前也要先行祭神。
对于已经形成书面表达的《格萨尔》等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非难事,但对非遗进行保护,并非仅仅使其成为载于书面的陈列品,对其独具特色的动态传播过程——口述历史这一形态进行保护也是非遗保护的一大任务。但如《格萨尔》这般极具神秘色彩的传承过程,很难采取人为干涉对其传播方式进行保护。
(二)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遗,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甘孜州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努力:
1.制定法规,提供依据
2013年,甘孜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8月1日正式施行。毫无疑问,该条例的制定为甘孜州切实落实保护州内非遗职责提供了有力依据。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从解析角度对该类问题进行研究。古特曼(1976)曾总结过中尺度气象过程的非线性理论研究成果,对存在地形时的气流运动状况做了研究和讨论。近十几年来,也不乏学者研究背风波及地形对大气运动的影响,其中,Das et al.(2016)研究了穿过中尺度康纳山的三维正压背风波中的地形效应。Teixeira(2017)利用Taylor-Goldstein方程,研究和讨论了流体经过二维山脉时转子的生成。
2.积极申报,设立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遗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州内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申报各级非遗,并制定相关名录。截至2015年4月,甘孜州成功申报了国家级非遗项目23个,省级非遗项目62个,州级非遗项目127个。其中民间音乐、舞蹈、戏剧类非遗项目共计25个;民间文学、美术类非遗项目共计 8个;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共计18个;民间习俗类非遗项目共计10 个;民族传统医药1个。对于列入名录的非遗,由有关自治州、县(市)政府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保护行为。
3.建立博物馆、抢救濒危非遗
甘孜州非遗博物馆于2009年建成,是我国国内首家民族地区的非遗博物馆。甘孜州非遗博物馆的建造、建筑物主体的雕刻、绘画等均融合了民间工匠技艺及康巴地区艺术文化,其本身是非遗最直观的体现。博物馆的展厅共分为三楼,一楼主要陈列展示了藏民族服饰等反映藏民族居民生活中各类传统技艺;二楼主要展示了唐卡、经版印刷、藏医药等;三楼展厅主要用为甘孜藏区非遗表演及非遗学术研究。 博物馆不仅搜集保存了诸多藏区非遗,同时借助当地旅游资源优势,在传统藏族文化传承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博物馆作为甘孜州唯一的非遗博物馆,已经成为甘孜州的一张文化名片。
4.落实传承人制度,促进活态保护
根据《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截至2015年4月,甘孜州认定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9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4人,州级代表性传承人242人。并按照规定对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教育培训、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等传承非遗的活动进行资助。此外,为传承人提供传习所等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
(三)现有措施缺陷分析
总体而言,目前甘孜州对非遗的保护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1.行政保护缺乏活力
从上述情况来看,甘孜州对州内非遗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为行政保护手段,即主要依赖于当地政府及上级政府等公权力主体通过建立遗产名录、设立非遗保护专门基金、扶持非遗传承人等方式对非遗进行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
但这种保护模式并不能十分有效地达到保护目的。一般说来,非遗的保护目的包括:保存遗产,发展文化多样性,促进传统文化回归,实现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确认非遗发源地权利等几个方面。[3]行政保护的作用更多的在于保存遗产本身,但对于遗产的发展及可持续利用,确认群体权利等方面则显得力不从心。
2.民事保护落后实践
由民间资本建造的甘孜州非遗博物馆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是对州内非遗进行民事利用的有利探索,但其在对非遗的保护力度方面和对非遗所有人权利保护方面仍存在问题。和行政保护相同的是,博物馆对非遗的保护更局限于收藏使其留存下来而已,而无法使其自然地在融入群众的生活,在群众中流传开来。
从实践情况来看,非遗的民事利用有着广大的需求和市场空间。甘孜县昔热乡的土陶制艺是藏族村民的一项传统技艺,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当地的土陶匠人利用农闲季节制作陶器,不仅满足了当地藏民对宗教祭祀器具的需要,还成为了一项旅游特色产品。不少当地的土陶匠人因此走上了“非遗”致富路。[4]又如,青海的海南藏族自治州布绣嘎玛民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当地丰富的非遗资源,建立了12个藏绣生产基地,创造的就业机会遍及全州5县近40个村,覆盖农牧民达1200人,公司藏绣产品已远销美国、法国等国。[5]更重要的是,对非遗文化的产业开发,不仅提高其所属群体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而且使得非遗文化本身得以流传,融入群众生活,焕发新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遗文化的权利归属、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内容等规定尚且空白,此类商业开发活动也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土陶、藏绣此类民间传统工艺的权利归属问题,公司对此类技艺进行商业开发是否需要征得传统工艺传承人的许可等[6]。
三、甘孜藏区非遗保护措施完善建议
(一)深化地方立法
甘孜州根据州内民族文化特点于2013年制定并颁布了《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确有不少的亮点。如《条例》第三章关于非遗的保存和传承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对非遗的保护不仅仅是“保存”,更要通过宣传、弘扬、传承等手段使之得以延续和发展。此外,《条例》为强化管理机关及其管理人的责任和杜绝故意破坏非遗行为的发生,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详细规定。最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四章对于非遗的利用做了创新性的规定。如《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政府对非遗的相关数据和实物进行征集和收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颁发证书”。《条例》第3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遗的相关珍贵资料、实物、古村寨、传习所、展示场所等受法律保护”。这两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确认了非遗所属群体对非遗的主体权利。而《条例》第32条又规定“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遗资源项目,但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条例》第33条规定“在州内进行非遗参观等活动,应当尊重非遗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地民族的民风民俗;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摄影、摄像、录音。不得从事有损非遗经济、文化价值和地方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两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非遗权利主体对非遗享有正当的利用权利,其他主体对非遗不得进行贬损性利用。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非遗权利主体的保护非遗完整权有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规定,为实践中非遗的民事利用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遗憾的是,《条例》对于非遗的民事利用相关规定浅尝辄止,对于如何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的署名权、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等正当权利则完全未涉及。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立法部门也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适当的尝试。
(二)落实行政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政府提供的行政保护是目前我国对非遗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对一些濒危的非遗的抢救、保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甘孜州地方政府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非遗的申报、名录建立等工作,并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了专门基金,开展认定、扶持非遗传承人工作。但在这些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仍需进一步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对申报成功,纳入非遗保护名录的资源,应当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对已经制定了保护计划,并建立电子数据库,更要注意数据库的维护与更新,方便群众便捷了解。此外,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门基金,但更需要对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进行规划与监督。如社会宣传费用、传承活动费用、传承人待遇、传习所建设费用、实物空间维护费用等费用的合理分配,对该费用的使用到位情况,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
(三)发展民事保护
本文所称发展非遗的民事保护即在对非遗进行分类保护的基础上,对于传统手工艺类传承性能强,生活化利用率高的非遗进行保护性的产业化。当然,在对非遗进行产业化时应坚持非遗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原则;坚持公众参与。[7]发展非遗的民事保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着手,一方面加强立法,为非遗的民事利用“保驾护航”。如上文提到的,民间已经存在着对非遗的自觉开发和利用,此类开发和利用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毫无疑问是有利的,但也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对非遗的权力性质、权利主体的确定、权利内容的内涵、侵权救济等问题进行梳理立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的具体措施可以参见笔者《我国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探析(中)——建立民事保护机制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2015年2月发表于《河北企业》)及《我国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探析(下)——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2015年2月发表于《法制博览》)两文。另一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利用民间力量发展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在这些方面,青海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借着“藏族艺术文化热”,青海省地方政府积极申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遗生产线保护示范基地等平台,并开班培训班,将原本由传统的师徒相授的唐卡绘制等技艺列入农牧民技能培训内容,并大规模进入学校课堂。鼓励、引导当地居民加入文化产业,创办作坊、开设公司,利用手工艺拓展经营收入,使得这些原本深锁于寺院的艺术重新焕发活力。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保护手段突破了行政保护手段的限制,不仅仅针对技艺进行单纯保护,更是与地方、民族的文化结合起来科学发展。[8]
[1]四川新闻网[EB/OL]. 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50429/00055959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月20日
[2] 郭伟.对甘孜州得荣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的调查与思考[A]. 2011-2013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集[C]. 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3年,p384-385
[3]安静.藏区非遗的法制保护[M].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p23-25
[4]陈建兵.四川省甘孜州农民的“非遗”致富路[EB/OL]. 四川日报,中国西藏网,2012年7月6日,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7/t20120706_1758372.htm
[5]辛文.青海臧绣产品走俏海外市场[EB/OL]. 西海都市报,中国西藏网,2012年4月1日,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4/t20120401_1730712.htm
[6]吕彩霞.我国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探析(上)——非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分析[J]. 河北企业,2015年第1期,p76
[7]陈云霞.四川民族自治地方非遗保护现状与保护策略[J]. 民族学刊,2013年第4期,p68
[8]王大千.藏族传统技艺资源变身富民“金库”[EB/OL]. 新华网,2012年1月31日,中国西藏网转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1/t20120131_1553998_1.htm
[责任编辑:林俊华]
Meditations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Ganz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LV Caixia
吕彩霞,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助教。(四川康定,邮编:62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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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4-8824(2016)04-0039-05
本文系甘孜州社科联2015年社科项目——“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Z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