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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

2016-04-11陈莉

四川劳动保障 2016年11期
关键词:平均工资女职工待遇

陈莉

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

陈莉

随着人口红利结束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进一步放宽生育限制,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为生育孩子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支持。但从实际情况看,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积极性不高。为发挥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作用和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力,笔者认为,必须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女职工生育待遇,健全女职工生育费用补偿机制。

人口政策的变化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从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确定计划生育为基本国策,30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思想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控制人口增长,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和社会稳定。2010年以后,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一方面,劳动力红利结束,《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国劳动力低成本时代结束;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出现,中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建立较晚,养老金支付压力明显加大。因此,调整现行人口政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成为必然。

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但在政策执行中,不少企业并未完全遵照执行。

首先,《生育保险办法》明确女职工生育津贴一般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同时,不少地方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但实际上,不少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都遭遇了不公平情况。一是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般高于女职工本人在岗时期的工资水平,不少企业仅发给女职工基本工资待遇;二是不少企业并未严格执行“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的规定,加之奖金多与出勤情况和绩效考核挂钩发放,造成奖金支付标准成为企业和生育女职工的争议焦点。

其次,女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与医疗保险界定不清。有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单位与职工的矛盾相对会小一些。但由于医疗保险、女职工生育报销医疗费用、工伤旧病复发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如果单位在报销医疗费用时结合本单位内部规定审核支付,难免引起新的矛盾。

再次,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费性质问题影响政策落实。现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构成企业用工成本。但从女职工生育的社会属性看,为社会提供劳动力资源和避免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生育费用由政府公共财政开支,纳入社会救济范畴更为合理。至少除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履行社会责任外,非公企业更愿意提供就业岗位,减轻女性就业压力。

最后,用人单位使用女性职工的额外成本较多。除女职工工作岗位安排、出差等情况外,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哺乳一般在3至5年时间,现行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只解决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使其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和工效降低,加之生育后的哺乳、托儿及接送孩子上学影响工作等隐形成本,客观上造成用人单位从人工成本管理的角度,不愿意录用女性员工。

完善女职工生育待遇的建议

要彻底解除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以人为本,逐步提高女职工生育社会属性意识,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减轻用人单位不合理负担,共同营造新时期和谐社会氛围。

首先,在逐步将生育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政府公共财政开支基础上,还应将未婚未育女职工视为特殊群体给予就业保障,并制定专门办法和设立专项基金,主要解决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哺乳等阶段的负担不均衡问题。

其次,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专门规定女职工生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最大限度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和母婴安全。

再次,参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统一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消除“企业平均工资”和“视为出勤”带来的支付标准分歧问题。

(作者单位: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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