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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与防范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对策

2016-04-1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2期

邵 郦,王 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打击与防范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对策

邵 郦,王 春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摘 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欺诈现象逐渐突出,成为了阻碍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绊脚石。保险诈骗行为不仅给保险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从公安机关近年来侦办的保险诈骗案件犯罪类型来看,以汽车保险诈骗犯罪尤为突出。依据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发生保险欺诈的环节,可以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事故事实欺诈与损失欺诈两大类。打击与防范机动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部门联手构建行之有效的打防协作机制。

关键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打击与防范;对策与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曾作为奢侈品的汽车走进了普通人家,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利,但交通事故的频发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近年来,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以迅速发展,车辆保险业务也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之一。因此,应运而生的机动车辆保险,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而走向成熟。然而,我国保险业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欺诈现象逐渐突出,成为了阻碍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绊脚石。保险诈骗行为不仅给保险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保险诈骗行为违背了保险关系赖以维系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保险诈骗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打击,这个基本原则将失去作用,保险行业发展也将难以为继。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寻找保险业中存在的运作瑕疵和管理漏洞,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车险诈骗,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打击和防范保险诈骗已成为公安机关和保险行业共同面对的一个课题。从公安机关近年来侦办的保险诈骗案件犯罪类型来看,以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尤为突出。自2010年以来,深圳已有70人因车辆保险诈骗被深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已占保险诈骗案的九成,并且八成案件骗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最高的骗保金额达到120多万元。

一、车辆保险欺诈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管理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2002年《保险法》不但在第一百三十八条列出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行为,还明确指出如果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某汽车修理厂的员工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为非法获取保险公司赔付金,相互勾结,利用汽车修理厂作为掩护,多次指使或直接参与伪造车祸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付金高达100万余元。李某某、胡某某等人还伪造多个派出所公章,用于骗取保险公司赔付金。李某某、胡某某等人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车辆保险金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保险诈骗犯罪。

在保险业务中,承保与理赔是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两个重要环节,对保险业务的开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依据这两项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发生保险欺诈的环节,可以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事故事实欺诈与损失欺诈两大类。

(一)事故事实欺诈

事故事实欺诈通常发生在报案之前,其行为改变了事故事实的真实性。

1. 出险后投保,倒签单行为。很多投保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萌发保险意识,想要利用保险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虽然在理论上事后投保比较难以实现,但在实践中可能会由于保险人管理的漏洞,投保前未核实车辆情况,让投保人获得赔付。现实中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并不少见,投保人通常伪造自己的出险时间,让后买的保险生效。对某些单方事故通常的手段是保留现场,待到投保后报案。

2. “顶包”的欺诈行为。驾驶员因为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利用驾驶员“调包”的方式获取保险赔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大部分的驾驶员也比较清楚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便由没有饮酒或是其他持有驾照的人充当出险时的驾驶员。如果是单方事故就延迟报案,如果是双方事故只要拿到交警部门的证明,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 车主“自编自演”假车祸骗取赔付行为。这也是机动车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行为,由于在车辆修理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局部损坏的维修是通过全面更换或者全面喷漆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某些新发事故造成的损伤的修理,同时也会修好一些旧伤,所以车主虚构车祸事故是最普遍也是最容易发生的欺诈行为。

(二)损失欺诈

损失欺诈行为通常发生在保险查勘环节。其行为主体通常是被保险人、查勘员或者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

1. 夸大损失。被保险人对于损失情况造假或夸大,通过与保险公司查勘员或汽车修理厂串通做手脚,比如利用蜡笔等工具制造假损伤,篡改修车发票、定损单等。

2. 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欺瞒客户,利用客户委托其理赔的机会,在修理的过程中骗保。车辆维修企业假借“一条龙”服务等为由,将车主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单等事故性质材料留在修理厂,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上配件换成旧的或早已损坏的配件,然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扩大车辆损失,从而通过车辆的维修骗取保险赔付。对于这种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受害者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还有无辜的机动车辆车主,他们的保险赔付记录会无故增加,由于出险率增高,第二年的保费也会随之增加。

二、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

1. 无中生有。根本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谎称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伪造交通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

2. 虚张声势。在原有事故或损坏部位的基础上增加车辆撞击的程度,放任或故意扩大车辆损坏程度,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 李代桃僵。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本身不符合保险索赔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用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顶替报案用于索赔,从而骗取保险金。

4. 移花接木。发生事故的车辆与人员没有投保,但犯罪嫌疑人借用他人投保的车辆或者借用其他投保人的名义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5. 时差跨越。犯罪嫌疑人利用时间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投保,通过后移事故发生时间的方式,骗取保险金;还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保险已过保险期,通过前移事故发生的时间,从而骗取保险金。

(二)诈骗主体复杂

车辆保险诈骗既有单位(如汽车修理厂)实施的,也有自然人(如个体投保人)实施的;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既有犯罪嫌疑人与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又有犯罪嫌疑人勾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犯罪,更有犯罪嫌疑人勾结损失鉴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犯罪。就作案者个体的身份而言,既有普通的公民,又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有中介机构的鉴定人员等,他们在保险诈骗中有的作伪证,有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有的提供作案条件。

(三)诈骗行为隐蔽

车辆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保险诈骗,往往首先对车辆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研究,熟知和掌握保险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对保险索赔中的关键性人物进行拉拢腐蚀。作案前精心策划,选择最佳的作案地点和作案方法;作案时伪造现场,事后伪造各种资料,让自己的亲朋好友向公安机关作伪证,以假乱真;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选择的制造事故地点一般较为偏僻、无监控、不易被人发现,作案时间多为夜间或清晨,制造的事故类型与车损部位、要更换的部件相吻合,维修后的车辆和部件表面完好,不易被察觉。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制造相撞事故案件中,有90%选择在城郊或远郊偏僻地段实施;有70%选择在夜间、傍晚或清晨实施,而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例是因维修问题被保险公司审查发现而案发。另外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投了保出了事就应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公司声誉,加上保险公司苦于证据不足,对于一些可疑的骗保行为也被迫赔钱了事。

(四)诈骗成员结伙

与其他犯罪方式有着最明显区别的是,骗取车辆保险金的诈骗犯罪案件大多是经合谋的结伙犯罪,作案人数多在两人以上,这与车保理赔主体、对象、内容及牵涉的部门、环节、程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大多数车保理赔,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案件,多为双方事故或多方事故,涉及多方利益,而且需经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一个人很难完成整个骗保行为,需要与相关人员结伙实施。在车险骗保案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汽车修理从业人员(包括修理厂老板、经理和员工),保险公司职员等相互勾结,结成团伙,是骗取车辆保险金犯罪的最主要作案人群。

三、导致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成因

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表现出来的形式可谓形形色色、多种多样,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但其本质成因是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付责任。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表面上丧失了保险费;而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投保人将得到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赔偿金。因而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就会直接面临损失保险费或收获保险赔偿金的选择。这种巨大利益差别的引诱,直接导致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一)保险诈骗的低成本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以最大诚信原则参与保险活动。但是由于诚信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度量的,因此,对于那些法律素养不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他们可以利用保险活动中最大诚信原则的特点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保险活动的另一个特点是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分离,这种分离使保险人难以控制、掌握、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所以整个保险活动中都潜伏着可能诈骗的内容。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保险标的不在保险人掌握、控制下这一特点来骗取保险金的。

此外,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保险标的的可移动性等特点,也为保险诈骗犯罪的产生留下了很多可操作的空间,使得保险诈骗行为更具有隐藏性和成功的可能性,从而使得保险诈骗成为了犯罪分子选择的目标。

(二)信息不对称的隐蔽性

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是事故的当事人,其对整起事故的发生十分清楚,这也使得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隐瞒真相或是伪造现场,而保险人则需要通过现场查勘、交警的认定等一系列相应的程序方式再现事故的经过。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比如交警未做处理或没有现场录像等情况,保险查勘员只能根据自身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在有些案件中出险驾驶员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也就无相关接警记录,保险公司则失去了第一手现场笔录等案件信息,因此相对被动。

(三)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

我国的保险事业虽然已经起步有一段时间,但相比国外著名的大型保险机构而言,仍然存在诸多的管理上的漏洞。具体表现首先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其次,现场查勘不到位,往往是车险案件发生后,保险查勘人员没有亲自到达事故现场,只是凭借修理厂或者当事人自己拍下的照片,就进行车辆的查勘及车辆的定损。最后,保险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自身问题也是造成某些保险诈骗犯罪能够实施的重要因素,比如一些保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不能按章办事,对一些非常粗糙的骗局也未能及时识破,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四)管理部门把关不严

犯罪嫌疑人要成功地实施保险诈骗,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交通事故现场必须得到事故处理部门的确认。事故处理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工作职责有着本质区别,他们往往从自身工作角度出发,单纯追求工作效率,对事故调查速战速决,多愿平息事态,首先考虑的是赔偿问题。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参与赔偿,事故的处理就会变得简单和顺利,对是否符合保险索赔的条件往往考虑不周。在犯罪嫌疑人制造单方事故情况下,事故处理部门往往对事故现场勘查不细,对发生事故的原因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作深入分析,使得犯罪嫌疑人实施保险诈骗很容易得逞。

(五)投保人受经济利益驱动

从投保人来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都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保险赔偿收入,或者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支出,从而编造各种证据证明相应的过失,这实际上是受利益驱动导致的诈骗。从参与诈骗的主体来看,事故的另一方等主体之所以帮助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是为了减少自身的资金支出,降低自身责任,甚至有个别主体在收受投保人相应“好处”后而提供虚假证明。

(六)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投保时,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内容,有关法律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处罚措施也不清楚,同时保险人在推广业务的时候往往只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对有关法律问题很少涉及。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投保人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保险公司管理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诈骗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即使被发现,也没有太大损失。这样的保险理念往往就会导致诈骗行为的产生。在有些保险诈骗案件中,当事人还没有意识到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反而当成是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博弈,其欺瞒“顶包”的心态不仅没有可能将受到刑事追究的“忐忑不安”,反而如同谈判时的“淡定自如”。这也体现了人们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性质认识比较模糊和社会对于保险诈骗行为抱有比较宽容的心态。

(七)潜意识作祟

从公民法律意识来看,我国大多数公民历来对于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个相对的盲点,总是认为保险公司不是国家机构,从保险公司弄点保费是理所当然。又加上受到巨大利益的驱使,于是或有意或无意地进行了保险诈骗。从法治环境来看,虽然刑法、保险法对保险诈骗行为处罚进行了明确,国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但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考虑到诉诸于法律的“麻烦”:需要收集证据、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进行处理,如果诈骗金额不大,则更多地采取合同违约甚至私下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完全依照法律办事,这也纵容了诈骗案件的发生。从社会信用环境来看,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诈骗者个人诚信缺失也不会带来过于重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这种诈骗行为。

四、打击与防范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策略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引发诈骗犯罪的诱因,从而有效打击与防范机动车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一)立法加大对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缺少针对保险诈骗犯罪问题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条文也主要分散在《保险法》、《刑法》和《民法通则》的部分条款中,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对于保险诈骗的数额认定在1万元以上,而车辆理赔中1万元以下的案件占大多数,加上对于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属于结果犯模式,就更加导致对车辆保险诈骗的打击处于发现与侦办之间的两难境地。

(二)建立全国性的反车辆保险诈骗专业机构

建议在全国成立专门的反车辆保险诈骗机构,该机构可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公司等共同发起成立,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为保险公司和执法机构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与提高公众对车辆保险诈骗的警惕和识别;为保险公司提供反车辆保险诈骗业务知识与技能培训;与政府的立法机构加强联系,支持政府对车辆保险诈骗的立法与制裁;定期对发生在全国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以警示有潜在诈骗犯罪意图的人;组建一支由各保险公司反诈骗人员组成的调查队伍,接收公众对车辆保险诈骗的举报;组织开展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学术研讨会;开展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全国性合作与国际合作等。

(三)引导投保人正确认识车辆保险诈骗的危害性

与其它诈骗相比,社会对车辆保险诈骗并不是深恶痛绝,而是采取一种相对宽容的姿态,这与保险的经营机制有关。由于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的企业(表现为先收取保险费成立保险基金,然后用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款),多数人误认为交了车辆保险费就应该获得赔偿。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实质性问题:保险赔款本质上不是用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支付,而是用广大保险消费者所交纳的保险费支付的。车辆保险诈骗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避免经营风险,根据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在厘定保险费时保险公司会将保险诈骗的风险考虑进去,使得保险费率提升,这意味着保险诈骗本质上损害的不仅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还损害了众多诚实投保人的利益。由于我国保险宣传册中对车辆保险产品的宣传往往忽视对保险诈骗危害的宣传,多数人不能意识到车辆保险诈骗是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对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危害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氛围,最终凝聚全社会正义的威慑力,增加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成本,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

(四)保险公司建立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才能经营管理好保险风险,有效防范保险诈骗。目前,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保险业务的数量扩增,导致核保制度、核赔制度等倾向于保险业务的发展而忽视保险风险的防范,而保险经营实质上是对其所承保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组合。保险公司要确保其经济效益和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就应该对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予以重视,要保持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稳健执行,在其内部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的内部监控应围绕经营活动而展开,主要是建立统一的组织管理体制,实施严格的公开授权制度,并且要健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制度。依照保险经营程序,良好的保险监控应该具备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筛选、审核和控制机制,使经营活动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并确保各部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同时又相互制约。开展业务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环节,同样是内部监控的第一步,监控不仅针对保险标的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还应包括对被保险人主观风险的评估和分析。

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针对保险诈骗的特点,保险公司的承保审核监控应注意以下方面:(1)严格落实投保人实名制和如实告知的诚信原则;(2)严格遵守可保利益原则,规范操作;(3)严格审查标的,加强风险评估。

保险理赔是保险内部监控的审核重点,鉴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保险理赔是技术性和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对保险理赔的监控应包括:(1)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实行接案人、查勘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分离制度,并建立各自的岗位责任制,避免理赔人员与投保人串通骗赔;要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建立错赔、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2)确立合理的理赔审查流程和操作程序,按接报案登记、查阅档案、初审保险责任、现场查勘、调查原因、审核审批的先后顺序,步步深入核查。(3)理赔队伍要由德才兼备的人员组成,并且理赔人员要有定期的岗位考核制度,奖励、升迁与其工作实绩挂钩。

(五)多部门联手构建行之有效的打防协作机制

实践证明,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为保险诈骗创造了机会,要杜绝保险诈骗,保险业界就必须规范市场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险业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行业,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取胜,关键不是进行变相价格竞争甚至直接的价格竞争,而是要发展保险核心业务,在反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工作上尤其应该加强同业合作,避免保险陷入“囚徒困境”。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中,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经过精心策划,其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而且一般利用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连续作案的对象。因此,在反保险诈骗犯罪问题上加强保险同业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同业单位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合作:(1)保险公司客户资源在网上共享并建立全行业的车辆保险赔案资料库和车辆保险赔款公布制度,既能防止重复保险又能防止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连续作案;(2)在保险业界建立一个车辆保险诈骗犯罪黑名单公布制度,将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公布于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既能防止诈骗实施者继续作案,又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车辆保险诈骗的舆论氛围;(3)整个行业联合起来打击包括车辆小额保险诈骗在内的一切保险诈骗行为。

除了同业合作之外,加强公安机关与保险监管机构的执法合作,对于预防和打击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活动,维护地方经济安全和保险市场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安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车辆保险理赔条件的要及时提醒保险公司注意。公安机关与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对于案件信息应做到资源共享,案件办理时要相互协助调取证据,定期进行业务交流,这些都能极大地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协同合作体系建设。

六、结束语

总之,随着中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车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因此,保险公司要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调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同业之间以及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从而有效减少车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只要社会各界提高了对车辆保险诈骗犯罪和风险防范的认识,我国的保险行业就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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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华. 车损诈骗究竟骗了谁[N]. 济南日报,2007-03-21.

Crack down on Serious Criminal Activities in the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Field

Shao Li, Wang Chun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Abstract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our country’s automobile market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the total production of cars each year, the per capita car ownership, the number of new cars are rising, car boom not only represent the achievements of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more a symbol of the growth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very year, however, with the increase of cars, property damage caused by traff i c accidents and casualties rising year by year, the increasing of the car are introduced for the life of people more and more risk. Traff i c accident damage compensation problem has gradually become a prominent social problem, thus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has now become the leader of the property insurance danger to plant,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premium income has accounted, motor vehicle insurance business situation is good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of business profi ts, but the problem with the coexistence of car insurance fraud has become the bottleneck of development of car insurance. Due to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surance fraud became the various countries’ insurance industry have to face the problem. The existence of insurance fraud not only a■ ects the profi ta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ies, also caused the honesty of the insured must pay an additional fee for guaranteed. How to more e■ ectively prevent car insurance fraud, in order to obtain the health of the indus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more competitive advantage.

Key Words:Motor Vehicle Insurance; Defraud; Crack dow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50(2016)02-0082-(08)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6.02.011

收稿日期:2016-01-08 责任编辑:孙树峰

作者简介:邵郦(1981—),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二分部初级教官;王春(1969—),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二分部副主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