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政教关系的创造性探索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
2016-04-11毛胜
毛胜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北京100017)
中国共产党对政教关系的创造性探索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
毛胜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北京100017)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政教关系,并从政权、政府、政党诸方面把握 “政治”的内涵,全面而深刻地思考政教关系,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形成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事务,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引导宗教 “讲政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关键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政治;宗教;政教关系
政教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界、思想界和宗教界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同样高度重视政教关系,一贯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并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最重要且最富有创造性的就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不局限于国家政权与教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而是从政权、政府、政党诸方面把握 “政治”的内涵,“广义”地思考政教关系,从而突破 “政教合一”与 “政教分离”的纠结,既坚持国家政权与宗教组织相分离的原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又坚持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能够 “讲政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是 “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在宗教领域的具体表现,对解决当代世界的宗教难题具有重要启示。
一、宗教与政权: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
实行政教分离,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基本观点。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要 “彻底实行政教分离”[1],国家要 “把一切宗教团体视为私人的团体”[2]。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也明确提出:社会民主工党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 “在民主宪法基础上的共和国”,其必然要求 “教会同国家分离,学校同教会分离”[3]。他还强调了两个 “不应当”,即 “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和 “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4]。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实行政教分离。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原则。早在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 “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强调“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5]。新中国成立后,在宗教领域肃清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势力的影响,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就是根据政教分离的要求,使宗教在新中国获得 “新生”。正如毛泽东1952年8月4日在全国政协常委一届三十八次会议上所说,要对宗教界人士进行教育,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不要 “上帝国主义的当”,“站在敌人方面”。佛教虽然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较少,但它和封建主义有联系,所以也要进行教育。比如在土地改革中,“反封建就反到了和尚,受打击的是住持、长老之类”。他还表示自己虽然不信佛教,但 “不反对组织佛教联合会,联合起来划清敌我界限”[6]。
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中国共产党对政教分离原则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据此制定的相关政策也越来越系统。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总结提出了四个 “绝不允许”,包括: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 “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 “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 “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7]60。
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党和政府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了富有可执行性的具体要求。比如,在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遵循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与生活习惯分开、宗教与民族分开、宗教与行政分开、宗教与教育分开、党内与党外分开等原则,改革伊斯兰教在各方面的封建特权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废除门宦制度,取消清真寺间的隶属关系等教职人员;废除清真寺设立的法庭、监牢和刑罚制度,禁止其干涉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改革清真寺内部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管家制度、打罚制度等[8]。在此基础上由教职人员成立新的组织机构,依照民主原则管理事务。又如,相关部门对 “宗教不得干预教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不得在学校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文化教育[7]81-82。
针对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在政教分离方面特别强调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基督教、天主教不仅在近代充当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使中国人民深受其害,而且帝国主义在中国革命胜利后仍然没有放弃控制和利用中国教会,妄图借此颠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对此,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发表的 《“友谊”,还是侵略?》中,抨击美国除了强迫中国接受五口通商,还强迫中国接受传教士,并由宗教事业推广到 “慈善”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并点名司徒雷登,说他 “就是从事这些事业出了名,因而做了驻华大使的”[9]。他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应当采取 “有步骤地彻底地摧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控制权”的方针,包括 “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解决帝国主义在中国的 “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10]1434。
走独立自主自办之路,就要和 “司徒雷登”们告别,同时在教内进行改造。1950年4月13日,周恩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国的宗教应该由中国人来办。”所以,中国共产党主张宗教必须 “同帝国主义割断联系”,例如中国天主教继续 “受梵蒂冈的指挥就不行”[10]174。195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给各地发出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着重强调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其中的帝国主义影响”,并 “在其中扩大爱国主义的影响,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工具变为中国人自己的宗教事业”[11]。随后,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宗旨的 “三自”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的面貌焕然一新。
对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宗教渗透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更是保持高度警惕。据美国总统吉米·卡特回忆,1979年1月29日,他与到访的邓小平讨论宗教问题时,邓小平 “极力反对恢复外国传教士传教计划”,“但当我提出他应该允许 《圣经》自由传播以及让人民有信仰自由时,他是很专心地倾听的”,“后来他采取了有利于这两点建议的行动。”[12]卡特所言的 “允许 《圣经》自由传播”“让人民有信仰自由”,属于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自然是可以实现的。但他提出的 “恢复外国传教士传教计划”,违背中国共产党关于独立自主主办的原则,当然会遭到拒绝。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的问题日益重要。1990年4月4日,陈云专门就这个问题致信江泽民,强调国内外阶级敌人一个惯用伎俩就是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这也是 “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中共中央 “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江泽民将这封信批转中央其他几位领导同志阅看,并指出:这个问题 “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 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7]177。在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目的 “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所以,必须认识到防止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重要性,越是扩大对外开放,就 “越要抵御渗透,越要把工作做好做实”[13]556-557。2014 年4月25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发挥爱国宗教人士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既满足他们正常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14]。
二、宗教与政府: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事务,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从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教分离的政策中,不难发现其根据宗教问题的具体情况,将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信仰,与作为社会实体的宗教事务区分开来,既强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又指出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也正是政府部门宗教工作中相辅相成的两方面。中共中央2002年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坚持和实行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宗教绝对不能 “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15]。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基本政策。1945年4月,毛泽东在 《论联合政府》中就郑重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 “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当然,信教自由绝非没有底线,这就是不能违背法律。所以,毛泽东明确表示:“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16]
1949年9月,新政协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总纲第五条规定了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参加会议的邓裕志回忆说:宗教界代表高度关心涉及宗教的规定,提出在不信教的大背景下,在国家大法中明确规定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非常有必要。根据这样的意见,会议对草案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修改:将 “信仰……的自由权”改为“宗教信仰……的自由权”。这使我深深感到,“不信宗教的共产党对有宗教信仰者的尊重”[17]。1954 年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宪法草案进行最后审议。其中,一条修改意见是针对总纲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的提法,西藏代表觉得说 “改革宗教”还可以,说 “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则不妥,似乎是不要宗教了。毛泽东认为这个意见有道理,最后的讨论结果是把 “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去,改为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8]。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界人士的尊重,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但是,“自由权”并不意味着 “放任自流”。1949 年9月26日,吴耀宗以宗教界民主人士首席代表的身份在新政协会议上发言时就提出,宗教界要正确对待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就是要 “宝贵这个自由”,决不辜负或滥用 “这个自由”;同时要 “用尽我们的力量,把宗教里面腐恶的传统和它过去与封建力量、帝国主义的联系,根本铲除”[19]。言下之意,宗教信仰自由既是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也包含和它相应的义务;只有 “不滥用”这个自由,才能“不辜负”这个自由。如果在这方面出现了问题,同样要依法处理。
对此,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谈话时指出:对宗教问题 “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 “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利益相违背”[20]。这段言简意赅的话,高度概括了中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政府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宗教;另一方面,宗教界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能搞狂热,不能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相违背。
中共中央1991年6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总结宗教事务管理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界定其涵义是 “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目的是 “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7]216。江泽民也专门就此指出:这 “绝不意味着干预宗教团体自身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政策收紧了”,而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7]211。
此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阐释和强调 “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辩证关系。胡锦涛在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要提倡信教,也不是要人为扩大宗教影响,更不是说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13]555-5562014年5月28日,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指出,依法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他还要求 “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21]。
三、宗教与政党: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 “法宝”之一。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认为,世界观上的对立,并不意味着政治上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团结合作。1925 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就工人阶级与政治争斗问题指出:无产阶级在阶级争斗中,要掌握的一个重要武器就是取得 “团结”,而且是不分国界、省界及手艺、宗教、性别的阶级团结[22]。
1940年1月,毛泽东在 《新民主主义论》中更是鲜明地指出:中国共产党 “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不会 “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23]。这就把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态度与原则,特别是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辩证统一的两方面,说得很清楚了。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党员与宗教徒建立统一战线,既要看到 “同”(共同的政治要求和努力方向),也要看到 “异”(不同的宗教信仰);决不能把政治行动上的统一与信仰上的统一混淆了。这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开展宗教统战工作、处理宗教事务的一条准则。1950年4月13日,周恩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联合宗教界的民主人士,邀请他们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和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是 “以政治为标准的”,看的是 “他们的民主人士身份”,而不是他们的宗教徒身份。同样,中国共产党反对基督教和天主教中的帝国主义间谍,是因为 “他们有帝国主义的国际背景”,而不是因为他们是基督徒或天主教徒;所以,这并 “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更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0]173-174。
1957年2月,毛泽东在论述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明确指出宗教问题为 “思想性质的问题”“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进而强调只能用 “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思想问题、信仰问题,而不能采取 “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的方法”[24]209。一个月后,毛泽东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抱着敌对情绪的知识分子,在政治界、文化教育界、宗教界等领域都有,但他们只是 “极少数”。仇视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人,也仅占 “极少数”。他分析说:在很长时间内,都会有人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但中国共产党应该 “允许他们不赞成”。例如,宗教界爱国人士虽然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但他们赞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赞成这些有神论者的唯心主义,但我们不能强迫他们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24]268-270。这些论述进一步阐发了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态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强调统一战线已经发展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必须团结包括宗教界人士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致力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时,强调 “加强统战工作是必要的”,不过现在提出的大多是 “民族资产阶级的问题,民族、宗教问题还没有议,这些方面有很多问题”,“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问题”[25]。9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对民族、宗教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 “团结在政府的周围,在党的领导下为四化贡献力量”[7]12。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会见各宗教团体主要领导人时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坚持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而且 “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 “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这个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负效应”[7]210。
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深得宗教界的赞同。丁光训1985年谈到 “鸦片问题”时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思路里,宗教问题主要是 “作为统一战线问题而不是作为意识形态上你死我活的问题来对待的”,在宗教方面的中心任务不在于 “所谓 ‘同宗教作斗争’,进而削弱消灭宗教”,也不在于 “使有神论者转化为无神论者”,而在于 “求同存异,加强同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团结,而把人们信仰上的差异放在互相尊重的范围之内”[26]398。1991年6月24日,在全国政协宗教委员会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座谈会上,赵朴初对中国共产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进行概括时,也将 “建立、巩固和发展同宗教徒的爱国统一战线”作为重要一条单列出来[27]。
四、宗教与政治:从宗教要 “对新中国有益”到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既能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发挥消极作用。但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由于遭到曲解的 “鸦片论”长期居于政策指导地位等原因,宗教的消极作用往往被突出或放大,其积极作用则很少提及。与此不同,中国共产党引导宗教 “讲政治”,要求宗教工作要服务于中心大局,从而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950年5月,周恩来与基督教人士谈话时指出:中国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中国宗教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就应该 “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就应该 “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他还明确指出,如果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 《共同纲领》的,是爱国与民主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10]182-18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出了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方针[24]23。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八大报告据此指出,对于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等 “应当继续坚持同他们的团结”[28]。
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总结历史经验,并根据时代条件和中国宗教的变化,更加鲜明地强调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强调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对宗教界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 “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共同奋斗”;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7]58、60-61。如果联系邓小平在1980年提出 “加紧四个现代化建设”“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在国际事务中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中国共产党 “要做的三件大事”[29],以及这 “三件大事”之后成为中国共产党致力解决的三大历史任务,可见中国共产党对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重视。
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进一步分析指出:中国各宗教的信徒有一亿多人,他们也是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必须团结、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0]376、384、381。在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又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宗教关系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一个重大关系,要求保持和促进 “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3]554。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并明确要求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这个伟大梦想共同奋斗。2013年3月17日,他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论述中国力量时强调,要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31]。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肯定宗教的积极作用,并不是利用宗教,也不是发展宗教,更不是忽视宗教的消极作用。为此,江泽民强调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可以肯定,但不能夸大”[30]388-389。为了更好地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胡锦涛2007年12月18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具体分析指出: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帮助和指导他们 “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就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发挥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就是要认识到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32]。
五、小结:关键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丁光训曾这样评价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说它的一大特点是 “不从概念、定义出发,而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的社会和宗教的现状出发”;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文件的取题 “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说明文件 “不是抽象地谈宗教问题,而是谈中国的宗教问题;不是泛泛地谈中国的宗教问题,而是谈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中国宗教问题有其特殊性,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更有其特殊性”[26]386。诚如此言,中国共产党正是紧紧抓住这些特殊性,成功地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对新中国政教关系进行了创造性探索。
首要的一点,就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做到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宗教问题。对此,胡锦涛在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概括出四个 “全面认识”:全面认识宗教 “产生和存在的深刻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心理根源”;全面认识宗教 “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 “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现象”[13]554。
在全面认识宗教问题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在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政教关系理论与政策。这集中体现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中,即人们常常说的 “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这 “四句话”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高度,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在 “四句话”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关键所在。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分析指出,这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 “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教活动时 “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支持他们 “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全国各族人民一起 “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30]387。
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总结新的实践经验,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内容丰富、精辟深刻的四个 “必须”,即 “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与此同时,他还明确指出做好 “引导”工作,主要是 “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33]。这就为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领域书写 “中国道路”的新篇章提供了指导方向。宗教界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顺势而为,才能得到更好发展,与社会共同进步。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77.
[3]列宁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94-195.
[4]列宁全集(第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2.
[5]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八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50.
[6]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091.
[7]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8]罗广武.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176-177.
[9]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506.
[10]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54.
[12]吉米·卡特.保持信心——吉米·卡特总统回忆录[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3:191-192.
[1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14]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N].人民日报,2014-04-27(01).
[15]新疆工作文献选编(1949——2010)[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550-551.
[16]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2.
[17]迎来曙光的盛会——新政治协商会议亲历记[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195-196.
[18]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337-338.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各单位代表主要发言[N].人民日报,1949-09-26(01).
[20]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669.
[21]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N].人民日报,2014-05-30(01).
[2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631.
[2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07.
[24]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5]邓小平论统一战线[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161.
[26]丁光训文集[M].南京:译林出版社,1998.
[27]赵朴初文集(上)[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7:1098.
[28]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47.
[2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9-240.
[30]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1]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3-18(01).
[32]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主动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N].人民日报,2007-12-20(01).
[33]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N].人民日报,2015-05-21(01).
(责任编辑:张迦寓)
10.3969/J.ISSN.1672-0911.2016.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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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911(2016)04-0002-0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文献研究”(项目编号:11CZJ003)。
2016-04-01
毛 胜 (1982-),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