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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的公安机关社会信息运用现状及工作策略

2016-04-11周丹阳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公安

□周丹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察行政管理】

信息化背景下的公安机关社会信息运用现状及工作策略

□周丹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机关社会信息运用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公安机关在运用社会信息时具有低成本、跨时空、高效率等特点。这些优势的发挥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和实践规范来做保障。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应该以法律为支撑,保障数据安全,保护公民隐私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交流不畅的现状;利用社会信息主导警务工作,建立信息化治安防控网。

社会信息;整合开发;信息安全

科技改变世界,信息影响生活。信息化给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一部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公安机关面对社会治安环境日益复杂,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体现出了突发性、快速性、剧烈性的特点,社会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方法,创新信息应用途径,促进社会信息的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等方面来强化对信息的应用,从而做到快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好社会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

一、社会信息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性

所谓社会信息*本文所述的社会信息特指与公安工作相关,能为公安机关基础工作和侦破案件所用的社会信息。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所产生、交换的各种各样的信息,即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相关的一切信息,按照不同属性可以分为人口信息(户籍信息、身份证登记信息、以及重点人员信息、失业人员信息等)、行业信息(特种行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所掌握信息)、管理信息(民生、税务、工商、医疗卫生等管理行业信息)等。

(一)有助于公安机关全面掌握社会动态

从宏观层面上讲,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论做任何事都会或多或少地留下相关信息。社会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的行为和思想,例如账户信息可以反映个体的资产状况、财物动态、资金流向;交通信息可以反映公民的出行状况,其生活轨迹也可以反映公民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将大量社会信息进行分析整合,总结出各类社会信息的变化,能够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及复杂形势。加强社会信息应用工作,是加强公安机关工作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掌握社会动态,维护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预警研判,做出决策

公安决策是公安机关或其他特殊主体面临所要解决的问题所进行的制定、选择最优方案的过程。显然,选择最优方案的前提是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当前一些公安机关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信息交流不及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革,由传统的人力集约型生产生活方式向数据密集型方式转变,公安警务工作也待进一步通过数据收集、挖掘、分析研判等工作来提高警务工作效率,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对潜在的犯罪行为做出前期预判,杜绝严重社会危害;同时通过数据痕迹追踪,锁定犯罪嫌疑人,提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机率和效率。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给我国带来了跨越式发展的同时,社会失序现象也随之产生。如果公安机关提高对重点信息的敏锐度,对相关社会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在违法犯罪、暴力恐怖活动发生之前就分析出不法行为有关内容,就能准确地在其实施不法行为之前做出决策、采取行动,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化解危机,真正实现公安机关预防违法犯罪的职能。

(三)有利于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人们在进行社会生活交往过程中,必定会留下社会信息,即使是再狡猾的犯罪分子,极力掩饰自己的身份与罪行,但其毕竟是一个身处于社会之中的人,必然得进行社会生活,与人交往。当其在进行某些社会活动时,必定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其真实身份出现,留下金融交易记录、地理位置信息、手机基站信号信息、GPS定位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社会关系信息等。公安机关通过搜集相关信息之后,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必要的线索,快速高效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这不仅可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也能真正实现公安机关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职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二、公安机关社会信息运用中不完善的地方

(一)社会信息运用相关法律不足

1.公安机关社会信息运用规范不明确

公安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有法律支撑,没有法律支持的公安工作是无法顺利有序进行的。其一,社会信息的直接采用范围需要法律界定。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社会信息主要包括人口信息、特种行业信息等等,对于公安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和牵涉公安个人私密信息的直接使用,应该作出明确规范,否则将会出现假公济私,擅用公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其二,对社会信息的收集程序应作出具体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公安机关收集社会信息进行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导致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采集社会信息时没有制度保障及制约,很难得到公民的支持和理解,导致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收集数据时遇到很大困惑和阻力,最终没有将这一手段变成常态化的工作方法,导致运用社会信息主导警务工作举步维艰。

2.公民私密信息被运用时法律保障不完备

公安机关在社会信息运用的过程中,会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社会行业信息,而在当今互联网极度发达的时代,电脑和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流和工作的必需品,而正是因为这样,公安机关在收集和使用社会信息的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甚至泄露公民的个人隐私。我们在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受到一些信息泄露的隐患,目前无法完全解决这个现状的发生,只能降低事件发生的概率。公安机关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需要有合法的目的,这样才能保证公民信息不被乱用。而对于隐私权的泄露,必须要加大技术投入,保证人员配置,从数据上出发降低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二)社会信息收集过程中的局限性

1.信息收集来源不足

在信息化背景下,公安机关传统的人力密集型警务模式已经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旧的传统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新型治安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信息在警务工作中的作用。然而,运用社会信息的前提是必须要以大量充足的信息为基础,否则将是一纸空谈。现阶段公安机关收集社会信息,主要是通过公安业务工作来收集高危人员信息、社会高危行业信息等等一些业务信息,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接触的信息可能只是一小部分,更多的信息来源需要从社会各行业领域去挖掘,比如: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的数据信息;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大互联网信息等的挖掘,也是公安机关运用社会信息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2.收集社会信息的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正确的意识对实践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一些基层地方公安机关没有认识到社会信息的价值,通常都偏向于人力主导警务,打人力战,缺乏收集社会信息的意识,导致其没有开展社会信息的收集工作,对于信息收集没有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应用这些社会数据,首先要对社会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分析,但是由于社会信息的数量庞大,信息形式、储存方式、储存地点纷繁,工作量十分巨大,需要耗费公安民警较长的工作时间及精力,基层公安民警中有数据分析能力的人员数量又有限,所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索性因此放弃应用社会数据。

(三)信息处理专业人才不足、水平有限

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公安机关在运用社会信息过程中必须要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人才,社会信息运用过程包含对于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处理、数据的维护,这些过程的结合才能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信息运用。目前公安机关警种较多,由于破案的需要,可能从各个警种中调取几名民警组成专案组,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各警种可以互相变换,没有一个专业的数据处理团队,来对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和维护,收集的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充分,运用到警务实践工作很有可能出现偏差。

2.现有的专业队伍水平有待提升

信息处理人才的水平提升是高质量信息处理的保证。信息处理人才水平不高的问题在基层较为明显,有的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对于信息主导警务的重视程度不高,对于信息专业人才的要求比较低,案件发生后,还是选择原本最熟悉的传统人力模式进行摸排等活动,不能够及时地适应新形势公安工作的需要,势必会影响公安机关对社会信息的运用。另外,基层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是普遍现象,基层公安工作事务繁杂,开支较大,对于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工作也很难提上日程,理论水平止步不前,在实践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瓶颈。

(四)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1.社会信息的标准、形式不统一,难以共享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处理社会信息时,由于社会信息储存在不同的主体当中,每个主体又由于信息属性的不同,储存的介质、形式类型不同等,需要大量民警进行筛查入库工作,过程复杂、耗费时间、容易出错,给公安机关应用这些社会数据带来了重大挑战;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内部地区与地区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没有统一利用社会信息的标准,导致不同公安机关之间采集的社会数据在内容、形式、储存介质、质量上存在诸多不一,给跨部门利用其他公安机关收集的社会数据带来不便,甚至是无法使用,因而没有充分发挥信息的价值。

说明 选取本例意在突出“所求线段与已知线段间数量关系”的多样性,其实除了相等关系与倍数关系外,还有可能通过比例和方程等构建相等关系.

2.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信息资源封闭

公安信息资源共享,是实现跨地区、跨警种、跨部门的公安信息资源的集约整合、交流共用过程。其核心是依托信息化警务综合共享平台的构建,实现各类公安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包括公安内部信息资源的大集中、大共享以及社会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1]主要是为公安工作提供更多的数据信息资源,推进警务工作向当前提出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传统管理体制,各单位和各部门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各自独立地收集、管理、使用公安业务信息,并且对其承担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把自己手头的资源当成自己的独有资源,从而造成大批公安信息资源无法实现交流与共享。

三、公安机关应用社会信息的工作对策

(一)促进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信息运用相关法律制度

1.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信息的权力范围

公安机关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意见,从法律上确定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信息的合法性。在立法时,不仅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信息的权力,并且由于权力的行使必需加以制约,否则将会导致对于此种权力的过度使用,所以,对这样权力的使用也应当加以限制,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立法应当对公安机关收集社会信息的情形、手段、程序、收集信息的范围以及公民因此遭受到损害时的救济措施进行规定,此时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相关制度,例如英国早在《1998年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为警方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对信息共享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在“911”袭击之后,通过立法授予了警方从金融财政、社会保障等相关行业入手,收集信息的权力。

2.大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运用的合法性需要法律保障

公安机关收集社会信息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为,其目的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公安机关利用信息资源的效力,更好地行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其收集的社会信息必须是全面掌握、占有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公民的个人隐私作为公民个人不愿对外透露的或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所以,公安机关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公民从主观上不愿将自己的信息透露或集中收集于一个单位之中。即使这个机关对于公民来讲是安全的,但是信息也有被其他公民所知晓的可能,正是有这种危机感的存在,公民在对公安机关收集其个人信息时具有天然的抗拒性,这给公安机关收集社会信息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另外公安机关中的个别民警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查阅、利用、或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恶意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给公民的人身、精神、财产带来了严重伤害。

(二)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1.限定信息收集主体。从横向而言,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秩序大局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而并不是任何机关都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但公安机关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要具有合法目的,不能滥用公民个人信息。从纵向的角度讲,在公安机关内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可以限定为办案民警,不能够允许所有的警员都能进行收集。

2.严格信息收集程序。收集信息的程序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必须合法,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严格收集程序,加大对信息收集程序的管理力度,是一种事前性的控制机制。

3.加大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力度。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是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的关键,公安机关在信息采集之后,将信息存储在专门的数据库,应当对数据库进行专人维护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永久性销毁,防止这些信息数据被黑客攻击或者泄露出去。

(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完善信息共享法规。目前,对于公安机关情报信息共享原则、内容犯罪、权利义务和安全管理等,既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没有行业规范的形成。这使得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信息主导警务的认知程度不高,认为公安信息工作可有可无,且没有法律法规支撑,致使公安信息化和公安业务工作结合程度不高。

2.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应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社会信息应用标准,规定统一的采集信息的种类,储存模式、采集周期等。现如今,信息产生、过期的非常快,对于数据平台的定期汇总、更新、维护也是社会信息应用的日常工作之一。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运作规则,注重数据品质。

3.共享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形成可以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有更高的积极性,对于公安民警可以实行论功行赏,结合民警在信息共享中的贡献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可以使公安信息共享机制越发健全,操作力度更大。

4.理顺社会信息整合机制。对社会信息的利用整合机制应当明确其负责主体,运作规则。其一,信息应用工作应当由各级党委领导,情报部门牵头,其他机关积极配合,以派出所为主力,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警种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联动协作。对基层民警进行数据分析软件的培训,提高其对粗放型、简约型数据进行深加工、整合分析的能力;增强对数据的敏锐度,使其具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能力;培养民警从不同种数据中找到联系,分析数据中所预示含义的能力,最终能够综合相关因素做出公安决策。其二,加强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可以尝试美国模式,以协议或购买的形式开展社会信息收集,将旅馆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通讯行业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汇集至公安机关内。

(四)建立信息化治安防控网

1.加强信息采集力度,为信息化治安防空网建立的基础。公安机关应该加大对于社会其他行业信息的收集,而不能依靠公安业务信息来打造信息化治安网,一个信息化网路体系的建立必须要有大量数据作支撑,如果数据不完善,防控网络建立之后的运作机制将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2.推行情报主导警务,信息化主导警务意识。情报主导警务是指将公安情报放在主导位置,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和情报信息系统为基础,进行公安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工作。情报主导警务是公安工作的大趋势,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必须通过信息数据研判来提高警务工作,提高信息化主导警务的意识,加强对治安形势的预估做好治安预防工作。[2]

3.构建治安高危区域数据预警机制。[3]信息数据预警机制是通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处理,将某一时段某一区域的治安形势及时反馈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这些地理信息数据反馈的形势,加强地面巡逻,着力防控此区域高危人员,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充分实现立体化、多元化的信息化治安防控网。

4.建立信息化警务综合平台。信息化警务平台主要是将每日警情通过信息数据分析进行汇总,通过警情汇总,可以更加便捷和快速地了解治安形势,检查各项工作安排,通过信息化警务平台,大大提高警务活动效率。[4]

在公安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设置数据查阅权限,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按照私密程度进行分级,只有级别较高的公安民警才能查阅到涉及隐私的信息,普通办案民警如办案需要,必须经过上级的批准才可查阅。再者,可以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在入库、查询时进行模糊化处理,落实信息泄露的赔偿制度,畅通公民因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用公民信息致使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损失,依法索取赔偿的渠道。公安机关作为信息应用的主体,必须落实责任倒查制度,信息泄露责任落实到个人,制定严厉的处罚机制,对于公民的信息泄露,从严问责,以制度约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规范、合法地利用社会信息。[5]

[1]刘 坦.加强公安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102-106.

[2]付 翔.我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模式探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12-14.

[3]杨 佳.公安情报共享的障碍及对策初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3):70-74.

[4]孙 琦.公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9:49.

[5]康 凌.中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初探[D].辽宁:东北大学,2008:21-22.

(责任编辑:王战军)

Application Situation of Social Inform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Work Strateg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formation

ZHOU Dan-yang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form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s been gradually changed inherent wa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imes. The arrival of information age makes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formation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low cost, across time and space and high efficiency. These advantages must be ensured by relevant laws and practical regulations. At present, there are imperfection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ocial inform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o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ensure data security and protect citizen’s privacy with law as support, build information sharing mechanism and break the unsmooth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lead policing work with social information and establish inform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network of security.

social information; integrated development; information security

2016-03-11

周丹阳(1991-),女,陕西西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硕士研究生。

D631

A

1671-685X(2016)03-0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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