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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平台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16-04-11杨振兴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集资借款人网贷

□杨振兴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法学研究】

P2P网络贷款平台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杨振兴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模式引入我国后,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其法律风险也不断体现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准入门槛低,信用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不健全。文章重点分析P2P网贷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以期降低投资人风险,并对P2P网贷平台的规范运营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P2P网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非法集资

“P2P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在国外意指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解决的是个人的小额贷款融资问题,贷款平台只具有中介性质,并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1]但是引进中国之后,因为中国市场的不成熟及诚信的相对缺失,导致贷款平台本身也兼具了贷款兜底即担保功能。当平台发布的借款人逾期没有偿还出借人即债权人借款时,贷款平台将承担还款责任,这种平台的担保性会影响其中介属性,也会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联席会上明确提出要去平台的担保性。另外在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很多中小企业也看中了P2P融资的方便、快捷性,加入到平台的借款人行列,与此同时,社会上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在寻找投资的渠道,相对于普通的借款债权人来说,这些资金的持有人更加专业,资金规模也更加强大,他们也敏锐地捕捉到P2P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于是开始大量的投资P2P,这就打破了“peer to peer,个人对个人”的本意,丰富了P2P的借款主体,同时也使单纯意义的债权人变成了投资人。

面对如此强大的市场需求,近些年P2P网络贷款平台快速增长,2015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被业界认为是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基本法”。《指导意见》肯定了P2P业务的合法性,并规定P2P业务的资金存管服务、支付结算服务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同时确定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红线”,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禁止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贷当事人不得请求P2P平台提供担保责任,肯定了平台的中介属性,但同时该《规定》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P2P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法院可以支持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P2P网络贷款平台我国监管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更多的网贷平台则属于草根野蛮式增长,出现了大量的跑路、诈骗及非法集资问题。本文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模式为着眼点,重点分析网贷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一、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所谓“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金融主管机关的批准,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共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征:(1)没有经过金融管理机关的批准或者以合法形式吸收资金;(2)借助新闻媒体、手机、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3)保证在特定的期限内给予投资者以股权、实物或高额的利息回报;(4)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P2P网络贷款平台与借贷当事人之间应该是居间法律关系,平台是为借贷当事人提供贷款的平台,为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搭建桥梁,撮合帮助其完成借贷行为,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可是在实践操作中,有些P2P网贷平台将借款需求包装成理财产品出售,将通过发布借款标的所集得的资金存入自己公司的账户甚至直接存在公司老板个人账户里;甚至还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先归结客户资金然后再去寻找借款人;或者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P2P网贷平台交付风险保证金。这些做法都会形成资金池,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合格借款人主要是指在网贷平台发布大量虚假借款标的借款人,或者虚构出多个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大量资金,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市等其他领域,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而对不合格借款人的这一行为网贷平台没有尽到审查借款人真实身份的义务或者为了收取手续费而默许了借款人的此种行为,这就有可能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并以收取介绍费的方式提取佣金,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由此可见P2P网络贷款平台定位不准,提供的服务不当,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庞氏骗局自融模式指某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布者为了短期内募集大量的资金用于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虚构出大量高利贷借款标的,来吸引投资者,并采用在前期募集的资金借新还旧的方式形成资金循环,甚至有些平台经营者募集资金后直接携款潜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将构成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经营者将通过发布虚假高利贷借款标的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携款潜逃,在主观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虚假诈骗的方法来募集资金,因此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一些P2P平台上,借款人发布借款标后,其资金很难在短时间内募集完毕,而借款人又急于用钱,同时因为借款人资金无法聚齐,P2P平台又无法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用,于是很多平台的股东或者专业放款人便将自己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形成与借款人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平台再将这些债权资金和期限进行切割打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完成债权转让。该种模式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有效性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转让债权要想对债务人生效,是以债权人将转让的债权通知债务人为前提,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债务人还是对原债权人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平台将大量的债权经过债权错配和资金错配之后,很难保证每笔债权转让都通知到原借款人,这样会导致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会得到借款人的拒绝。实践当中“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债权转让模式根本不是真正P2P。在这一模式中,被称为“专业放款人”的自然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债权转让模式所有风险中最难以回避的风险之一。P2P专业人士分析,在线下放款的模式中,无论是将借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还是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都必须要通过专业放款人来完成,但是在此时专业放款人自身如果出了问题,比如身体健康发生问题,家庭出现变故,甚至携款潜逃,都将产生不可控的法律风险。”[2]

其次,部分平台会虚构债权进行转让。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提前获得资金会编造出虚假的借款标,伪造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然后骗取投资人投资这些根本不存在的借款项目,平台获得资金后,再去对应寻找借款人。该种模式下是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投资人的债务人,然后平台再将募集的资金放贷给借款人,该种行为实际上为债务转让,而该种债务转让行为并未通过债权人同意,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债务转让应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无效,而且还涉嫌形成资金池,非法吸收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P2P平台涉嫌“洗钱”行为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违法犯罪所获得的收益,却为其隐瞒性质掩饰来源的,涉嫌构成“洗钱”犯罪。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帮助资金转移、提供账户等等。在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中,对出借人资金来源一般不做审查,只是对资金用途进行一定的审查,这就为不法分子进行的洗钱行为提供了隐秘、便捷的通道,对于那些标的额较大的出借人,其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非法所得的可能性,P2P平台如果只是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话将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明知违法所得并将其介绍给借款人的话将有可能承担洗钱犯罪的法律风险。

四、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有关机构将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贩卖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第三人的将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P2P网贷平台通过对借款人双方的信息审查,会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对这些信息平台具有保密责任,不能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贷款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巨大刑事法律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使网贷平台回归借贷撮合的中介本质,对促进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预防金融犯罪,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规范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年底由银监会联合多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中介属性,不得为贷款双方提供担保,并由银监会负责平台的监督管理。同时国务院发布了2016—2020年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文中除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指导原则等方面做出规定之外,更加重点强调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3月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成立,作为国家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近日国务院联合组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委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一系列的监管举措,可以看出国家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混乱经营、非法集资、跑路行为打出了连环组合拳进行专项重点整治,随着一系列措施的开展,P2P网络贷款平台经过大浪淘沙之后必将沿着合法合规的道路健康发展,回归其借贷撮合的本质,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贡献力量。

[1]刘军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J].时代金融,2015(3).

[2]张 莫,林 远.P2P线下债权转让模式或被叫停[N].经济参考报,2014-08-22.

(责任编辑:王战军)

Analysis on Criminal Legal Risks in P2P Web Loan Platform

YANG Zhen-xing

(ShanxiProfessionalCollegeofFinance,Taiyuan030008,China)

After P2P web loan platform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as a new loan pattern, it has grown explosively and legal risks continue to appear. The main reason is the low access threshold, imperfect credit system, unsound laws related to this.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criminal legal risks and manifestation of web loan platfor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risk of investors and play the guiding role in the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P2P web loan platform.

P2P web loan platform; criminal legal risk; illegal fund raising

2016-04-12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P2P网络借贷中贷款人权益保护的问题研究》。

杨振兴(1982-),男,河北张家口人,硕士,山西金融职业学院讲师,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DF438.2

A

1671-685X(2016)03-0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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