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
2016-04-11阚秀玲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阚秀玲(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思考
阚秀玲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用“亲”“清”两个字阐述新型政商关系,并对新型政商关系作了精辟论述。切实把握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努力营造积极、健康、有利于改革发展的政商关系新生态,构建既“亲”且“清”的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划清政商关系边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政商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新型政商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在讲话中首次用“亲”“清”两个字阐述新型政商关系,并对新型政商关系作了精辟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的新论述廓清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商交往的新方向和新内涵,诠释了法治社会为政、为商的纪律和规矩,对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当前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商关系广义上是指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狭义上则专指作为具体的官员与商人或者企业家的关系。政商关系是否健康稳定,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和社会稳定。从历史上看,中国始终未能发展出一种良性的政商关系。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集权始终对工商业采取压制的政策,“重农抑商”自秦汉以来作为基本政策历代相袭,所谓“士农工商”社会阶层的划分,“商”排在末。商人作为一个特定社会阶层,整体政治地位处于社会中下层。中国政商之间的这种不对等状态,势必导致商人阶层竭力去追求权力,甚至努力将资本转化为权力。无论是晚清时期商界出现的“红顶商人”群体,还是民国时期出现的以权谋私的“四大家族”,都折射出当时中国畸形的政商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民营企业家阶层曾一度消失,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商关系相对简单,主要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政”绝对主导和控制“商”,企业没有自主权,缺乏积极性和竞争力,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直到改革开放才发生了根本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家阶层不断壮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比例不断增多,许多人还在各级工商联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为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商关系充满复杂性,出现了一些违背道德与法律的问题。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成为一种典型的腐败模式。据统计,2000年至2014年,全国查处的795名副厅级以上官员,95%涉及接受商人贿赂。这种异化的政商关系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法治建设,影响了党风政风,侵蚀了党的执政基础。随着十八大后反腐力度的加大,政商关系中的不健康因素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与消除。“不敢腐”渐成气候,官商勾结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也出现了另一个极端,一些官员为了避免“负责任”“受牵连”,对企业家避而远之,搞“软拒绝”,从过去的“勾肩搭背”变成了“背对着背”,企业发展得不到正当的支持和服务。官商勾结和为官不为都是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必然带来诸多弊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经济新常态,亟须构建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政商关系。
二、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
新时期应当如何正确界定和处理政商关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十三五”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政商之间要建立起一种“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并对“亲”“清”二字的内涵作了系统阐释。“亲”“清”是新型政商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对传统畸形政商关系的矫正。我们要切实把握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要义,努力营造积极、健康、有利于改革发展的政商关系新生态。
(一)政商之间要“亲”
对领导干部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1]。“政”需要“商”来发展经济,“商”需要“政”来提供好的服务、营造好的环境。非公有制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5年4月底,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我国GDP的60%、国家税收的70%、企业总数的80%、新增就业的90%[2]。然而,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尚需发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然存在着不公平因素,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民营企业陷入困难时,领导干部更应该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政府官员与民营企业打交道,不能再是“没有好处不办事”,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让企业自生自灭。同时,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3]。民营企业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之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企业的发展与全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实现个人价值与体现社会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主动与党和政府亲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创新发展,释放经济活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4]。
(二)政商之间要“清”
对领导干部而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5]。同时,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6]。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行使公权力,为商者提供优良的经营环境;商人通过公权力的规范服务,在政策的引导下依法经营。“清”,为政商双方立下了框架、边界和法律底线。政府以“制定规则,强化监督,提供服务”为社会主要角色,政府官员必须在边界内与企业沟通、为企业服务。商人以自觉遵守经商法则、搞好生产经营为市场主要角色,企业必须坚持守法经营,在法律框架内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二者之间要真正建立起“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关系,化繁为简,营造公正透明、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三)政商之间要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
客观来说,“亲”与“清”既内涵各异、彼此不同,又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亲”“清”政商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亲”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清”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商之间既不能“勾肩搭背”,也不能“背对着背”,要“各安其位、各负其责、各得其所”。建立新型政商关系,必须反对“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两种倾向,切实促进双方亲清结合、公私分明、各司其职、共同发展。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新形势下营造政商关系新常态,构建“亲”“清”融合的新型政商关系,离不开两个方面的努力。政府方面,需要简政放权,规范权力,依法履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企业方面,企业家要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守住道德底线,恪守“君子之道”,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
(一)加大政府简政放权力度
现阶段,政商关系出现扭曲和畸形现象,很大程度上与政府和官员手中掌握大量的资源配置权和项目审批权等有关。从产业布局、政策扶持到工程招标、土地优惠再到项目审批、证件办理,企业要想获得资源并做大做强,必须与手握权力的官员搞好关系,通过利益输送获得官员手里的资源、政策、“通行证”,等等。简政放权重点在放权,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把政府不该有的权力还给市场。政府大幅度减少审批权,大幅度缩减所掌握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权,杜绝权力运用的随意性,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与互动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切实把政府职能的重点放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上。
(二)划清政商关系边界
在西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很清楚。企业与政府打交道,规则与内容基本上是简单透明的。在我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模糊,这是造成政商关系畸变的根源之一。厘清政商领域的界限,需要建构一整套常态化的机制。要不断健全完善和贯彻落实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政府行为,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和监管作用。以负面清单明确企业行事边界,使企业守法经营,在法律的框架下与政府官员打交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政”或“商”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面前,都会产生寻租的可能。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健全新闻舆论监督体制,依法保障新闻媒体的独立报道权。要完善监督体系,继续积极构建反腐新机制,把“不敢腐”转变成“不能腐”和“不想腐”,努力打造廉洁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保领导干部“清”得彻底、“清”得纯粹。
(四)建立政商沟通联系机制
打破不健康的政商关系,绝不是各走各的路、为避免勾结而放弃沟通。政界和商界需要建立合理联系使之合理互动,推动社会高效发展。要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主动联系企业调研指导交流,实现及时有效的沟通。每年定期召开企业代表人士座谈会、协商会,努力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把正当的官商交往转化为组织行为,既让官员及时了解企业所需,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又能避免企业千方百计抱官员“大腿”,满足自我发展之需。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引导
构建阳光、健康的政商关系,不仅需要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也需要企业家自觉按法律规矩办事,加强自律意识,强化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自觉成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建设者。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誉。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牢固树立守法诚信意识,诚信立业,依法治企,守法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走自主创新科技发展的路子,树立正确的商业理念,让“靠关系”的思维向“靠本领”转变,依靠技术、产品、管理、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1][3][5][6]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N].人民日报,2016-03-05.
[2]给非公经济人士吃颗保证安全的“定心丸”[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2015/0612/ c1001-27145004.html.人民网.
[4]努力构建新时期“亲”“清”新型政商关系[N].南方日报,2016-03-06.
(责任编辑王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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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012(2016)02-0056-03
2016-04-28 作者简介:阚秀玲(1968— ),女,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教授,研究方向:统战理论及非公经济领域统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