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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逻辑思考
——以民营经济角色定位为视角

2016-04-11陈锐杨晨晨

社科纵横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私公共部门公共利益

陈锐 杨晨晨

(1.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2.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湖北 武汉 430205)

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逻辑思考
——以民营经济角色定位为视角

陈锐1杨晨晨2

(1.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2.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湖北 武汉 430205)

公私合作作为公共部门和民营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供给领域的一种合作模式,具有公共性和利益性的特征,其内在的矛盾性以及在不同环境中对矛盾双方的侧重,是我们研究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逻辑起点。通过对互助式公私合作到契约式公私合作模式转变过程之分析,探讨民营经济角色定位对于契约式公私合作模式构建的影响和价值。

公私合作竞争契约公共利益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简称PPP)是公共部门与民营经济通过一定方式的合作共同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各种项目的统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尽管公私合作的主体没变,但合作的方式、理念以及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都随着环境的改变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传统社会形塑而来的互助式公私合作模式,因理念和制度的缺陷,在内部融合和体系建构等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合作始终处于离析和不稳定之中。强调竞争以及建立合理的竞争秩序有助于克服互助式公私合作的藩篱,在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的同时抹平互助式合作中因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然而,过度的竞争也激起了市场的原子化演变和社会资源的严重耗费等负效应。在对竞争的理性反思后,将原子化的市场主体重新纳入到公私合作的模式框架中,并以制度和共同价值观作为构筑公私合作模式的核心要素,体现了新的公私合作模式即契约式公私合作对互助式公私合作和竞争的代替和超越。

通过以上对公私合作模式转变过程的梳理,我们得出现代契约式公私合作的意义在于将传统互助式公私合作通过加入竞争这个变量,使之融入到市场经济形态中,并以现代合作理念和管理技术为依托,辅之以公共部门和民营经济在竞争时态下锻造的禀赋优势,通过理念转换,契约构建等方式,将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实践,在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增加互补与协同效应,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增进社会福利。关于合作的美好描绘,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来没有中断过,给人们提供无限遐想,但关键是应找到一条通向合作的路径,寻求合作赖以产生的基础,建立起合作的整体框架和所有细枝末节,并极力彰显出对公私合作问题的探讨对于构建合作社会的意义和价值。而在公私合作的语境中,民营经济作为合作构建的重要一环,兼有技术输出和制度输入的功能,其自身角色定位的准确性以及合作策略选择的适当性,对于公私合作模式的建立和存续有重要意义。

一、作为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起点:互助式公私合作中民营经济的困境

传统社会中,合作主要局限在个人行为倾向和性格都彼此熟悉的人们之中,我们称这样的合作为互助式合作。[1]面向整个社会而言,互助式合

作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不仅因为互助式合作中合作主体资质参差不齐,合作目的不一,合作体制不是建立在契约或规则等制度要素之上,而是多建立在口头、义气等不确定因素之上,使互助式合作始终处于一种松散的架构之中,容易导致合作的失败甚至合作行为的扭曲,例如滋生犯罪性团伙和组织,还因为这种合作常常隐存于有密切关系的熟人群体中,过于重视内部利益,却无视外部系统的整体利益,极易产生负外部性效应,给社会造成危害。我们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考察互助式合作模式就会发现,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丝毫不亚于社会层面。

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最显著的标志就是竞争秩序的确立。受传统经济模式和家族观念的影响,互助式合作仍广泛生存于市场经济时态中,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部门和民营经济,因避害趋利和逃避竞争等思维作祟,逐步结成互助式战术同盟,这种同盟(合作)属于战术性的结构性行为,类似于分工—协作模式,是被客观性的结构所约束的,具有工具理性的典型特征。它不仅使合作系统中的他人成为自我利益实现的手段,更在与外部关系互动时,其自利导向的策略安排也深刻影响了合作整体的行为方式,即对于能够保证合作体系利益的规则,就予以遵守,如果规则不能保证利益或欲实现超额利益时,就会破坏规则,使公私合作体系逐渐演化成经济社会中一个个互相区隔的利益团体,不仅无法有效构建以现代契约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关系的生成。互助式公私合作模式中利益取向的明确性使合作体系内部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作为公私合作的主体,公共部门因既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的角色特性,使其在内部竞争中拥有巨大优势,分取了内部利益蛋糕的最大一份,而作为公私合作的另一方,民营经济只能成为公共部门的附庸和利益掠取对象,以求在获得经营合法性的同时赚取生存成本。

由于公共部门占据了公共资源的绝大部分,使其拥有对公私合作体系规则的制定权和利益的分配权,这种话语的支配性地位引致了对合作方也就是民营经济的筛选效应,只有有“价值”或被“看中”的企业才有资格进入到合作阵营中,以至于被排除在合作阵营之外的民营经济不断受到排挤和孤立,想要依靠自身条件去寻求生存和发展就变得异常困难。不论内部的合作与竞争还是外部的生存与发展,民营经济都面临着难以抉择又无法选择的负帕累托困境。因此,作为互助式合作的完全承受者,民营经济既有足够的动力也有充分的意愿去改变这种被动的角色安排,主动寻求角色转换的方式和方法,而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秩序的建立,是民营经济摆脱互助式合作的桎梏,进而谋求身份转变的突破口。

二、作为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中介:竞争语境下民营经济角色的复归

竞争尽管是以合作对立面的形式出现,却是合乎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和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能够打破互助式合作得以存在的“熟人群体”和明确的领域界限,从而促进社会开放。更重要的是,竞争能够抹平互助式合作模式中隐性的不平等,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一个平等、自愿的环境中自由选择,公平竞争,不断提高各自生产效率的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巩固和完善竞争秩序。近代社会通过制度安排规范了竞争行为,从而使它在有益于社会整体的同时更有益于竞争行为主体。[1]可见,制度是建立合理、稳定竞争秩序的基础。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长期扮演着制度设计和监督者的角色,因此,竞争秩序的构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意志。然而,在互助式公私合作模式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因利益垄断使其并没有充分意愿去变革现有制度以促进竞争秩序的完善和发展,反在其自有领域内利用行政和资源优势极力破坏竞争关系,消解竞争理念,使利益链条向公共部门高度集中,在不断膨胀着公共部门权力的同时加大了行政权力滥用和公共利益个人化的风险。

随着技术革新的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公共部门的自信甚至自负导致了公共物品垄断性的直接生产模式,它所伴随的高成本,低效率,质量不尽如人意和回应缺乏不仅损害了公众对公共部门的信任,而且无端消耗公共资源,导致普遍的财政拮据。[2]使传统互助式合作模式的内

部关系和外部联系都面临严重危机,合作体系越发难以维持,随时有可能崩塌,一旦达到“临界值”或无法满足合作预期,质优的民营经济会纷纷跳出互助式合作的藩篱,融入到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借以谋求效率的提高和利益的增值。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发迹于社会开放和市场竞争中,其对竞争的渴望和追求较于公共部门更为强烈,民营经济在竞争语境中逐利性角色的复归促使公共部门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革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规范社会秩序。内部革新主要是公共部门通过筛选机制与民营经济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签订契约,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的权益,这是契约式合作的前提。[3]外部革新主要是积极完善外部机制,以制度形式规范竞争秩序,明确公共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责任安排和价值取向,在有效约束本体行为的同时保证竞争朝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公共部门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革新转变,进一步明晰了民营经济自身角色定位的准确性,增强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环境中通过竞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信心和动力,使公私双方逐步减少对合作的预期,加大对竞争的欲求,并在共同构建竞争语境的美好愿景中不断得到满足。在经济社会中,合作依然是重要的经济策略和生活方式,但人们还是坚定不移的建立起市场经济,逐步习惯于在市场环境下的各个领域中展开竞争,并使之成为重要的社会准则。就此来看,竞争明显优于互助式合作。

三、作为公私合作模式转变的结果:契约式公私合作中民营经济的策略选择

竞争虽然有助于资源优化和技术创新,但竞争也易导致市场的原子化演变,尤其是民营经济的过度市场化行为,对利润最大化的渴望和追求,使市场逐渐偏离于公共利益的方向转而追求私有利益,这种趋向严重影响了公共部门角色的定位,使其本应具备的公平、公正、权利和共同利益等公共价值或荡然无存或发生扭曲,逐步走向了自身价值的对立面。在追求私有利益的过程中,公共部门会依据行业属性进行部门细分,细分的部门与民营经济在市场的各个方面和不同维度展开竞争,加剧了市场的复杂性和无序化,使市场变成一个个独立而又互不关联的原子化个体,它们将竞争作为自身存在的价值和信仰,并坚信只有不断的竞争才能获取超额的收益和最大的满足。这种市场的原子化倾向,严重破坏了竞争秩序,使竞争带来的“红利”消失殆尽,取而代之的是互相“拆台”和市场的崩坏。利润空间被限定,追求创新和效率的动力几近丧失,生存成为了原子化市场主体唯一的主题。然而,克服市场的原子化演变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合作,与互助式合作不同,此时合作的涵义在于对原子化市场的重新整合,并合理进行功能划分。随着经济理性的延伸,合作被严格定义在以契约原则转化而来的实践上,正是人们对契约精神的发掘和认同,超越竞争的合作才成为可能。而从公私合作的角度来看,细分的公共部门与民营经济在市场环境中锻造而来的同质性和关联性,使其竞争属性无法得到完全消除,正因为有了契约论,它们在竞争中才找寻到合作的契机,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不断扩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以求在竞争的语境中彰显合作的价值,并把这种合作所带来的价值观的转变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看作不仅仅是对竞争的包容,更是对竞争的超越,是一种有效构建合作社会共赢模式的途径。

一般意义上的合作是以信任为前提,以效率为导向,以利益为考量来验证合作的有效性。在公私合作的语境中,合作有效性的验证不仅仅来源于利益,更建基于对共同价值观的认同。共同价值观是被合作成员共同接受和分享的同一的价值观念,是合作文化的核心和基石,也是合作的灵魂,是合作得以存续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公共部门在合作模式中功能的复归使整个体系贴上了公共利益的标签,并通过将公共利益的理念延伸到社会层面来强化这一标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合作的另一面来看,民营经济自利性的价值判定与公共部门的公共利益取向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但在现实状况的映射中,民营经济对竞争结果的失落与乏态以及对合作模式中稳定收益和政治认同的预期,使民营经济能够自觉收敛起自我的欲求,策略性地与公共部门在共同价值观的塑造上达成共识,即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建立起合作共享的同一价值观念。此外,民营经济逐利性的角色定位引致了公共部门角色的异化,直接导致了市场原子化演变的产生。因此,在市场重新整合的过程中,

对民营经济价值观念的重新考量和谨慎选用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就此看来,民营经济只有通过积极的角色转变,将私有利益融入到共同利益的追求中,并使后者成为前者实现的条件时,它才能获得角色的认定以及合作的认同,由于这一理念逐渐在民营经济内外部都达成共识,公共利益成为了公共部门和民营经济所共同秉承的价值观念,这也是公私合作区别于一般合作的主要特征。

综上所言,契约式公私合作是将制度设计中的契约原则与公私合作中的价值选择相结合的典型合作模式,它不仅是对合作的一个跨越式解读,也是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的反思,显示出公私合作问题的探讨对于构建合作社会的价值和意义。在社会层面,契约之所以被人们认同,是因为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原则的向往外化为具体的实在,而平等作为现代合作之核心要素又是公平正义原则的最高价值体现,契约对此价值的实践是构建合作社会的前提;公共利益则构筑了人内在需求的力量,是能够对合作提供支持的社会因素,是构建合作社会的关键。由此可见,合作原则在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互通性,不仅使公私合作成为经济社会中普遍的合作规则,也使合作社会的建立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化受到公私合作模式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公私合作中民营经济会根据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能动地对自身角色进行适应性定位,以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策略安排,而不用像公共部门那样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时刻警醒和约束自身行为。因此,民营经济作为构建合作社会的一个重要变量,在影响合作社会的同时也深受合作社会的影响,促使民营经济把平等和共同价值观也相继加入到自我衡量的价值判定中,并以合作社会所追求的共同利益作为自身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总之,无论是内部市场环境中对公共利益的被动妥协,还是外部社会环境中对公共利益的主动追求,公共利益业已内化为民营经济在合作语境中所必然秉承的价值观念,并在行为方式上外化为战略性的构成性行为对战术性的结构性行为的替代,成为民营经济在现代合作模式中主要的行为倾向,这一趋向有助于契约式公私合作模式的稳定和发展。

四、结语

无论是从互助式合作到竞争,最后过渡到契约式合作的微观视角,还是从社会到市场,最后回归社会的宏观视角,反映到现实的典型征兆都是对秩序的尊崇,这是合作模式转变逻辑的内在要求。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市场环境中,契约式合作秩序成为了合作秩序建构的理想模式,体现了对以往强制性秩序和互惠性秩序的超越。在契约式合作秩序内部,契约的涵义和要求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它不再具有强制性色彩,而是奠基在信任之上,并通过彰显价值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方式来实现对竞争语境下工具理性和科学理性的合理替代,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一个自由自觉的环境中展开协商和对话。“尽管信任不是借助协商和承诺的政治的唯一条件,但没有信任,这些方式就会陷入瘫痪。”[4]因此,信任成为了他们达成共识的唯一条件。福山说:“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对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5]契约式公私合作正是这样一个社团式的行动框架,信任和共同价值观构筑了公私双方彼此共同的期待和拥有的规范,在社会与市场相互形塑、互为镜像的发展演变中,不断深化对合作的理解和共识。作为公私合作模式中的重要变量,民营经济因其角色定位的特殊性,在合作模式转变过程中,应把握住重筑信任的契机,努力使其自身的结构性因素属性向构成性因素属性转化,并将规则、信任、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观等要素内化为契约式公私合作模式的核心与本质,以此来减少公共部门对民营经济的强制和压榨,最终实现民营经济自由自觉的良性发展。

[1]张康之.走向合作的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4.

[2][美]E.S.萨瓦斯.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5.

[3]段绪柱.公私合作制中的政府角色冲突及其消解[J].行政论坛,2012,(4):42-45.

[4][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M].吴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18.

[5][美]弗朗西斯·福山.郭华译.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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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9106(2016)12-0057-04

陈锐(1984—),男,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经济伦理学研究;杨晨晨(1988—),女,硕士,武汉工程大学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学、经济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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