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分析与发展演进宝斯琴塔娜
2016-04-11
摘要: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传统家庭农户为主,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多元主体经营农业生产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自身特点和优劣条件。首先对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进行分析,概括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劣势;再依据我国农业生产要素流动趋势,提出“家庭农户主导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快速发展”的多元主体模式到“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多元主体模式再到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演进过程。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分析;发展演进
中图分类号: F324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2-1302(2016)02-0463-05
收稿日期:2015-08-2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1163024);农产品流通创新团队(编号:NMGIRT1306)。
作者简介:宝斯琴塔娜(1984—),女,博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渠道、农民合作社、物流网络规划研究。E-mail:siqintana2000@163.com。小规模家庭经营型农业生产在农业产业链中的比较劣势日益突出,小规模家庭型农户被日益推向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边缘。因此,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首要任务。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1]。实现农业现代化就需要有一定农业知识、生产技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2]。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力量。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出现在理论研究和政策文件中。目前,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可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机制、发展途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方面的理论研究为主。黄祖辉等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动力主要是资源相对集中所产生的规模经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高效率[3]。张扬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机制是通过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存在状态并创造出能够打破传统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均衡状态的经济剩余[2]。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加强土地流转服务,政府有力推动和法律保障[4-6]。楼栋等认为应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金融扶持、优化农技服务、完善基建配套等方面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汪发元等认为应当确立政府培育的政策,实行农业经营准入制和实行行业协会联盟制,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孔祥智等提出超前性的政策设计和切实解决保险、贷款、农机购置、设施用地等政策问题促进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6]。
在经营方式方面的研究,汪艳涛等提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作模式主要有“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这是基本的一种运作模式,随着又出现了“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运作模式,以及股份合作制等运作模式[7]。邵峰等提出发展专业大户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发展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服务主体,发展行业协会作为农业管理主体的“四位一体”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8]。汪发元等认为,应发展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和保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5]。于亢亢等发现各类主体的变化趋势受到当地自然禀赋、经济发展和土地流转情况的影响[9]。
从文献研究上看,各位学者均提出目前国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应促进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但是对这些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异同或优劣分析的相关性文献很少,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机制没有清晰地描述。本研究认为随着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调整和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要素会产生流动,这些生产要素的流动会导致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不同特点。本研究首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再依据我国农业生产要素流动机制,对新型农业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演进进程深入探析,分阶段对不同新型农业主体培育提出科学性的建议。
1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1以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为主,多元化主体逐渐形成
自“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各地区逐渐鼓励多种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13年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约有26 785.73万个,依照其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传统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国有农场、龙头企业等几个部分。但其中仍然以大量的传统家庭农户为主要经营主体。依据国家农业部新闻办公室统计资料,2013 年传统农户26 606.97万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 99. 3%,经营耕地11 006. 7万 hm2。由传统农户组建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91. 06 万户,占农业经营主体的0. 34%。家庭农场 87.7 万个,经营耕地0.12亿 hm2,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 13.4%[8]。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 12 万家,其中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龙头企业数量分别占总数的56.9%、27. 4%、 6. 6%;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辐射带动全国 40%以上的农户和 60%以上的生产基地[1]。其中传统家庭农户正从商品生产者逐渐衰退为生计型小农或向种粮大户转变。于亢亢等调查数据也显示,传统承包经营户的衰退情况明显,有明显向种粮大户转变的趋势[10]。
虽然我国先后提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但是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以来受封建思想影响,具有农户数量大、农地规模小而分散、土地流转难度大、农民教育水平低等多方面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长期与传统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这也是人多地少国家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
1.2土地流转难度较大,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数量多,根据2014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平均只承担 0.114 hm2耕地[11]。小规模生产不利于农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利用,造成大量农耕地的浪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小规模农地资源的集中耕种和管理,但是所需要的大片连片土地由邻家农民的意愿来决定。自我国实施按人口分配农业用地以来,每个家庭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困难,阻碍了新型主体发挥规模化经营优势,使其发展速度减弱。因此,农业土地流转问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首要难题。一方面,农业土地流转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从而很有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而提高成本或减少收益。另一方面,从运行机制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之间缺乏一套规范的共同发展的约定或联盟。从土地的流转、农业生产到农产品销售整个过程当中,目前的情况为几乎不存在长期合作机制,每个利益主体都根据市场情况决策买卖,如此一来,当市场朝不利于本主体利益的方向发展时,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加。应通过制定一套详细的运作方案,形成长期合作、风险共担的局面。
1.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兴起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农业现代化发展也需要农民职业化,掌握相关的知识、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而我国现在从事农业活动的多数农民教育水平低,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多数以经验为主。同时,目前由于农业投入产出率远低于非农业生产行业,农村年轻力壮、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力大部分外出打工,农业作业人员以中老年、妇女、小孩为主,对先进的农耕知识和技术的掌握较差,相关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等方面的认识不足,无法有效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力水平低,投入多、产出少。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以来,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组织逐步兴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达到 15.2 万个,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超过100 万个[1],为全国各地农业生产中的机械化作业、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特点分析
我国现有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传统家庭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传统家庭农户以外的主体均被视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国各地正在不同程度形成以家庭农户为基础,鼓励其他形式主体快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这些经营主体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2.1家庭(承包)农户(传统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承包)农户是我国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也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一种农业主体形式。其特点为:
(1)以单个家庭为主,分布分散,生产经营规模小。虽然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使得农业经营主体变成单个家庭,区域分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人口人均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足0.24 hm2[12],导致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难度大,成本提高。
(2)经营管理自主性强,农业专业化水平低。农户具有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对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自主决定权,根据邻里和自然条件进行及时调整种植方案。但同时因我国农户教育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知识匮乏,农业生产专业化水平低,生产效率低下。
(3)主体构成向老龄化和妇女化转化的倾向。随着农业技术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同时因利益驱动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工商企业,而家中老年人和妇女进行小规模农业生产,家庭农户主体老龄化和妇女化现象严重。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全国农业从业人员中,51~60岁占 21.3%,60岁以上占11.2%,女性占53.2%[8]。
2.2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10]。专业大户在某个特定领域实施专业化、商品化生产。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单一农产品,专业化水平高。专业性的生产单一品种农产品,投入更多精力和资本,因此相对家庭农户生产多种农产品而言专业化水平更高一些。
(2)生产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大户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多个农户共同合作生产,规模比一般的家庭农户大,通过单一成品的规模化生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但由于专业大户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参与的农户较少,要求连片土地,规模还有待扩大。
(3)农业经营主体仍然以农户为主。专业大户是种植能手或几个农户组织起来专业化生产某一类产品,因此其经营主体仍然以农户为主,具有对农业生产科学技术掌握程度较低、管理不规范、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差等问题。
2.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3]。家庭农场在我国兴起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其特点为:
(1)以单个家庭为主,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农业经营以农耕土地资源较多的单个家庭为主,相比一般农户而言所拥有的土地面积较大,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获得机械化生产应用方便等规模化经营的好处。
(2)主体为农户,经验管理。农场主对农场的经营决策有更多的话语权,但是决策、经营均以经验为基础,专业知识匮乏,管理不够规范。
(3)自主性较强。对家庭农场的生产与经营,农场主有完全自主性,农产品生产完全自由,而不需局限于某一种产品,但专业化程度较低,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比专业大户强。
2.4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实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成员有平等自主的参与商讨决策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一般经营的是一种类型的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自行组织和处理,也是一种专业化的模式。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个农户为主要主体,大部分是能人带动型。合作社以契约或合作形式将多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可以利用规模经营优势,在市场上应对商家,与商家进行谈判,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其主体仍然是农户,专业技术性较差。
(2)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合作社作为一个农业联合组织,农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利于机械化作业,解决包括融资、贷款、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问题,能够发挥其规模经营优势,免去了农民购买大型农机所产生的费用,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农户的加入与退出比较自由,利益分配要求较高。因农民合作社是由多个农户合作经营,农户的参与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具有相互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激励合作社成员,促进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一套明确的、公平的、有激励作用的利益分配机制。
2.5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是通过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价值,并组织、带领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为经营形式的企业[14]。其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起到积极作用。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新型技术人才、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和规范的制度环境,通过与农民和市场双头订单合作,使得产供销一体化,通过长期的合作,为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组织化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保障自身可持续发展。
(2)主营业务为农产品加工生产和营销,规模化经营。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还是农产品加工生产和营销,但其生产经营较为规模化,并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生产技术,是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可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生产,能够为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一定的机遇。
(3)企业基地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和投资需要大面积土地,而且企业一般没有自己的土地,需要流转。而目前我国土地流转难度很大,成本较高,是其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同时企业运作前期投入多,而回笼资金周期较长。
2.6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 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 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 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培训,帮助农民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1)组织主体多种类型。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组织主体多类,可能是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农民。对农业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较多,专业能力较强。
(2)为农民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以营利为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化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型组织。
(3)数量少,发展缓慢。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农业生产服务型组织,要求员工的专业知识能力较强,服务意识高,工作地以离农业生产较近的城镇为主。而目前我国掌握农业生产专业知识的人才数量少,且向农村流动的意识不强,导致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少,发展缓慢。
根据对现有农业经营主体特点进行分析,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劣势概括如表1所示。表1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优劣势对比分析
农业主体优劣条件优势劣势家庭(承包)农户1. 管理自主
2.土地自给自足
3.利润全额获得1.规模小,分布分散,竞争力弱
2.专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低下
3.主体构成向老龄化和妇女转化的倾向专业大户1. 经营单一品种的产品,专业化程度较高
2.生产达到一定规模1.要求连片区域,规模有待提高
2.农业生产科学和技术的掌握程度较低
3.需要合理的利润分配家庭农场1. 生产自主性强
2. 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规模优势
3. 利润全额获得1.要求连片区域,土地流转相对困难
2.经验管理,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3.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农民合作社1.多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具有规模优势
2.民主平等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经营内容系统性、专业化1.农户的认知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强
2.管理不够规范
3.合作经营,利益分配要求高
4.成员专业技术较差龙头企业1.资金雄厚
2.专业性强
3.管理理念先进
4.规模化经营,对市场敏锐1.没有自己的土地,土地流转非常难
2.与农户的衔接不紧密
3.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 不以营利为目的
2. 专业技术能力强,较强的服务意识1.对组织人员的要求高
2.发展初期,数量少,发展缓慢
3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发展演进过程解析
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基础,引导着农业经营主体形式的改变[2]。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认为,决定国家某产业的竞争力主要有4个因素: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为主的生产要素[15]。生产要素流动是规模化经营的基础,是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农业产业生产要素的特点与发展趋势,可将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3.1“家庭农户主导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快速发展”的多元主体模式
家庭农户主导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快速发展的多元主体模式如图1所示。我国农业产业化初期,土地细碎化严重,农耕地流转政策不够完善,严重制约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规模化经营,是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的主要障碍。何秀荣提出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难题不在于技术方面,也不在于市场方面,而在于影响技术应用和市场竞争的农场规模[16]。但是由于我国小型家庭农户占比高,农民数量较大,农耕地流转成本较高,同时农户对农地资源有一种特别的归属依赖和安全依赖等原因,农耕土地流转难度大,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种植能手和专业农户通过生产要素集聚,尤其农耕土地集聚形成农业专业大户;一部分小规模的家庭农户为了提高生产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参与农民合作社成为一种有效的途径;但在这个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民的认知不够、管理不够规范,同时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等原因,还有一些农户仍然选择自主经营方式。虽然也有一部分农户因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对国家土地流转政策的接受而将土地流转到同村或邻村的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流转的难度较大,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规模化发展较缓慢。因此,在这个农业产业化发展初始时期,将呈现以家庭农户为主导以土地流转要求不高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快速发展,同时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多元化模式发展。其中家庭农户将逐步衰退,而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的数量增加,发展势头良好。在这个时期,从政策上对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技术、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促进这些新型主体的快速成长,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在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推动农耕土地的规模化发展进程。
3.2“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多元主体模式
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多元主体模式如图2所示。农业产业化发展到一定时期,因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不断完善,更多农户将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到邻近的专业大户或一些大规模生产的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逐渐在农业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又可以促进先进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这就需要掌握农业科学知识、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训和支持。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农民合作社进入有序发展阶段,农民对农民合作社的认知越来越深入,很多家庭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甚至一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也开始加入到农民合作社中,农民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以更大的规模应对市场竞争,提升市场地位,规模化经营的优势更加明显,会出现单个小型家庭农户很少直接与市场进行交易,或者没有。同时,虽然有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开始意识到应与龙头企业合作,但是合作意愿不是很强,而且一般是短期契约关系为主,因此,在这个时期农业龙头企业还不是主导主体。在这个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应针对规模化经营优势,在先进技术的应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3.3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模式
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模式如图3所示。随着农业产业化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基本达到全面规模化经营。各经营主体更多考虑如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从而更多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考虑与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合作,达到农业产业链一体化,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这个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成熟和规模化,为农业生产、销售、物流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和培训服务,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利益最大化方面作出更多贡献。因此,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逐步成熟,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形成多种农产品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实现真正的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在这个时期,应
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培育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为更好地实现农产品产业链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4结论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高。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变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应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演进过程,有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逐步将农业生产要素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同时保障农户的利益,才能够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更好、更快地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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