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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录

2016-04-11

当代工人 2016年4期
关键词:申诉人仲裁庭工伤

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伤残1-4级的工伤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

申请人杜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杜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伤残四级。2011年9月,单位通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其续订。申请人不同意,但单位还是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无奈,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申诉人

我这是工伤,单位得负责到底。没有劳动能力了,让我靠什么吃饭,怎么活下去?

被诉人

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力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及就业补助金等。做到这个程度,单位已经很够意思了。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机关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上述规定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劳动合同期满,都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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