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伦理审视
2016-04-10张华
张华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政部 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伦理审视
张华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政部黑龙江大庆163319)
体面劳动回归劳动的本体价值和人文关怀,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尊严、关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权利公正、追求劳动者的自我价值实现,是迄今为止最进步和文明的劳动伦理形态。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我国重要的建设力量和劳动主体,理应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然而,由于制度正义失缺、社会道德关怀缺失、主体现代化能力薄弱,他们在劳动中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社会保障权利贫乏,社会话语权缺失,体面劳动实现困难重重。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应加强对这一阶层的伦理关怀和价值认同,积极构建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营造人道主义的社会道德环境、提升他们的主体现代性素养。
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伦理关怀制度正义现代性素养
一、体面劳动的伦理意蕴
体面劳动是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为充分保护国际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其主旨在于促进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工作机会,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公平的待遇和主体尊严。它突出了对劳动者自身的观照,充分体现了劳动的伦理本性和人文关怀,具有深厚的伦理意蕴。
(一)尊重劳动者主体尊严
维护劳动者的独立人格和主体尊严是体面劳动的伦理旨趣。以往人们对劳动的关注,更多的体现在劳动的功利目的,关注劳动对社会进步的效用和价值。体面劳动回归劳动的人性立场,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诠释劳动的伦理价值,充分尊重和肯定劳动者的本体价值和人格尊严:一方面它充分肯定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要求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提出了集会、结社自由、集体谈判等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社会话语权,力争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自觉、自愿和自主的劳动;另一方面,体面劳动追求劳动的公平公正,不允许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人格歧视和地位偏见,保障所有劳动者的人格平等和社会地位平等。
(二)关照劳动者生命安全
关注劳动者身心健康,确保安全劳动,是体面劳动最起码的道德诉求。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的理念,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际劳工标准,规定具体的工作条件,如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生产标准要与劳动者的体力、健康、技能、精神等方面的承受力相符合,对超出人的接受能力、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影响的,要做出相应的劳动保障或补偿,如安全条件、休息保障、津贴补偿等。这些具体的劳动要求实质上体现了“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生存意识和劳动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的伦理观念。
(三)关注劳动权利的公平公正
保障劳动权利公平公正是体面劳动的核心内容。体面劳动要求消除就业歧视,为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在性别、民族、种族、年龄、地域等方面进行就业歧视,实现起点公正。在劳动过程组织中,体面劳动要求政府负起主体责任,一视同仁、为所有劳动者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确保广大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做到过程公正;在劳动报酬分配方面,体面劳动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稳定、合理、体面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禁止差别性报酬待遇,坚持同工同酬,保证结果公正。
(四)追求劳动者自我价值实现
推动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和自我提升,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体面劳动的价值旨归。“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1]体面劳动追求劳动者主体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体现与发挥,关注劳动者在劳动中的自我肯定、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发展路径以及愉悦、舒适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产生愉悦感、成就感和幸福感,确保人的本质属性在劳动中得到进一步地确证和实现,从而使劳动成为人享受生命、升华人性的过程。
二、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
“体面”建立在自我认同和尊严保证的基础之上。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往往是城市居民不屑承担的脏、苦、累、技术含量低的低质工作,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差,职业晋升困难。对于他们而言,劳动仍然是无可奈何、预期价值较低的谋生手段,无法达到自我认同和自我实现的价值体现。同时,由于处于社会最底层,长期徘徊在城市边缘,他们缺乏应有的理解和关爱,主体尊严和主体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肯定和认可,身份歧视、诋毁人格和同工不同酬等现象频频发生,导致他们相对剥夺感较强,孤独、自卑、失落等负面体验十分强烈,难以形成“体面”的心理基础。
(二)劳动权益缺乏保障
虽然近年来,我国对农民工的社会价值认同日益加强,在政策、制度和法律层面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象仍然很严重: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报酬低。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报告,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4.5%,低于城镇职工4.1个百分点,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仅为城镇企业职工的57.4%[2]。二权益侵害现象严重,职业安全隐患较多。同工不同酬,拖欠、扣除、拒付工资,加班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时有发生,工作条件和劳动环境缺乏安全保护,生命和健康时常受到威胁。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6.5%的新生代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41.3%的人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36%的人工作环境存在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存在粉尘污染问题的为34.7%[2]。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患职业病发生机率大大高于其他劳动者,成为慢性病、职业病的高发群体,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无法获得有效保障,“体面劳动”的成为遥不可及的期许。
(三)社会保障权利贫乏
新生代农民工收入低且不稳定,工作条件和环境安全程度较低,且面临着较明显的基本生活、失业、疾病、养老保障压力,因此,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和迫切程度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大。然而,目前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建设却十分滞后,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仍然面临着体系不健全、歧视性待遇和城乡二元化障碍等问题,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十分有限,社会保险接续情况较差,参保率不高。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为67.7%、77.4%、55.9%、70.3%和30.7%,分别比城镇职工低23.7、14.6、29.1、9.1和30.8个百分点[2]。新生代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其在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诉求距离悬殊,导致他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很多后顾之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体面劳动的实现。
(四)社会话语权缺失
体面劳动追求劳动者在关系其切实利益的集体决策中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以加强他们在社会中的话语权。然而,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实现社会对话的资源和平台。一方面,由于流动性较强,分布领域广泛且松散,新生代农民工尚未形成统一和明确的组织为其进行利益代言和组织管理,组织化程度较低。另一方面,缺乏规范化、组织化的意见表达机制,大多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职能、集体谈判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形成保证农民工社会对话的规范化机制。在需要表达意见和诉求时,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往往采取以个人身份向领导直接表达的形式。社会对话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他们意见和利益表达不通畅,使他们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中,失去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丧失了整体话语权,处于相对剥夺的弱势地位,制约了其体面劳动的实现。
三、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缺失的伦理成因
(一)制度正义失缺
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缺失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是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缺失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为了快速实现国家工业化和保障城市发展,构建了以“城市偏向”为价值取向,以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体系,造成城乡在发展机会和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虽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逐渐弱化城乡分治的制度理念,强调城乡统筹发展,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弱化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二元化的户籍管理体制不断松动,甚至有的地方取消了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分。但是由于制度的历史惯性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仍在试点和起步阶段,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尚未完全清除,依附在原有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不平等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依然存在,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使他们在国民待遇和权益保障方面遭遇制度排斥,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从而造成他们的“过客”身份,难以在城市中获得归属感。
(二)社会道德关怀缺失
道德关怀,即从道德层面关注人的生存、发展状态,重视人的需要、尊严与价值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当前,现实社会的冷漠、偏见与歧视,使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生活中失去了应有的尊重和关爱,恶化了其实现体面劳动的道德环境。一是政府缺乏关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政府往往只强调其作为管理对象和发展动力的客体地位,而漠视他们的本体价值和主体诉求,忽视他们的尊严与需求,缺乏服务意识和维权观念,在其权益实现和保障中,政府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和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遭遇政治冷漠,丧失应有的政治关怀。二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缺失,将新生代农民工视为无情感、无主体需要的“赚钱”机器,将其物化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工具,漠视他们的主体性和权益诉求,甚至不惜采取侵权害他们的合法权益行为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对新生代农民工失去应有的人性关怀和人文关照。三是城市居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应有的尊重,对新生代农民工存在身份偏见和人格歧视的心理,对其时时警惕,处处防备,缺乏应有的信任、友善和关爱,导致新生代农民工饱尝人际间的冷漠与隔阂,体会不到人际交往中的温情与关爱。
(三)主体现代化能力薄弱
主体能力是指主体为满足自身需要而从事某种对象性活动的力量[4]。它决定人的自主和自由程度,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新生代农民工的现代化主体能力指的是其对社会现代化所造成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的适应能力和驾驭能力。新生代农民工尚处于由农民向市民转变的过渡阶段,从农村社会和农业文明脱胎而来的人格和素质消极积淀尚未彻底清除,现代化素质较低,制约了其适应和驾驭城市生活的能力以及体面劳动的实现。首先,思想观念尚未摆脱传统束缚,缺乏适应城市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心理素质。新生代农民工习惯于传统的农村社会缓慢而闲适的生活节奏和重人情、信任的交往模式,面对复杂多样、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以及讲竞争、重利益的人际交往,他们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容易产生迷茫、焦虑和恐慌情绪,融入城市的积极性和自信心不足。其次,文化素质较低,参与现代生产方式能力差。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总体科学文化素质偏低,知识技能相对单一,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对于人力资本的要求,只能处于低端劳动力市场,从事体力型、低技能、低技术含量和高替代性的工作,职业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层次较低,体面劳动实现步履维艰。最后,缺乏理性,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理性精神、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权是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主体素质和能力。新生代农民工在整体上,尚处于理性缺失和权利意识淡薄阶段,思维倾向于感性,易情绪化、爱意气用事,权利主体意识和权利平等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漠、依法维权能力薄弱。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诉诸于情绪对抗和实施暴力等非理性和过激性行为,缺乏依法维权的理性和能力。
四、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伦理诉求
(一)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环境
破解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的伦理困境,应以实现制度创新,建立城乡统一、公平公正的一元化制度体系为着力点。
首先,树立公正的制度理念,消除制度偏颇。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制度作为社会运行和社会管理的主要依据,必须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权益,不能出现制度排斥和歧视。制度公正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公平性,即正当合理地实施利益分配,体现权利和义务、付出与回报的统一与平衡;二是正义性。即社会制度要保障“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5]。可见,权利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是制度正义的内在伦理要求。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的存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制度不公正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在制度层面有效回应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要求,必须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现实情况调整和重塑社会制度体系,及时进行制度弥补和制度纠正,消除制度偏颇。制度的设计与安排要突破城市偏好,全面权衡农民工利益与城市居民利益的公平一致,保证农民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制度实施要注重向农民和农民工倾斜,突出对他们的理解与关怀,充分体现保障他们的最大利益和发展权益的伦理精神。
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解除身份歧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必须废除城乡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还户籍制度进行人口登记和数据管理的本真面目,以实现城乡公民身份平等。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城乡一体化”的价值理念,明确指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并且提出了以户口迁移政策与居住证制度相结合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双重化”途径,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和思路,构建了整体框架。今后我国要以《意见》的改革精神为依据和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以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籍政策,根据城市规模、承载能力以及主体条件的优劣对新生代农民工实行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同时加快实现户籍管理的证件化和动态化,以适应新生代农民工过渡性和流动性的群体特点,为其自由流动和城市融入破除制度藩篱。
最后,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提升归属感。要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实现其体面劳动,必须建立以居住地为基础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推进城镇和城市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加快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均等化。目前要妥善解决和协调隐含在户籍背后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关系,完全剥离户籍制度承担的福利分配功能,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服务政策改革的相配套,不断扩大城市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对新生代农民覆盖面和保障功能,使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在城市享有全面的基本公共服务,获得平等的国民待遇。
(二)构建人道主义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道义关怀,实施德政。政府应对新生代农民工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关怀责任和关怀义务,积极转变职能,弱化管理思维,增强服务意识和关怀意识,切实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困难和诉求,充分依托政策扶持、制度倾斜、社会救助和资源分配监管等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杠杆,发挥其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其次,城市要加强道德关怀,形成良好的接纳氛围。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将是在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长期共存,存在着直接的互动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他们有强烈的融入城市的主观诉求,渴望被尊重、认可、信任和接纳,因此要为其营建建以尊重和关爱为基础的道德氛围,让他们在城市中不再受歧视、不再孤独。因此,城市居民应放弃排斥和戒备心理,消除主观偏见和歧视态度,以平和、包容、接纳和关爱的心态对待新生代农民工,给与其应有的尊重和信任,施以一定的友爱和礼遇,这样既能弱化其“局外人”的主观体验,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又能激发他们建设和服务城市的正能量,做到互惠互利。
最后,企业要加强人文关怀,使新生代农民工有尊严地就业。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载体,企业是实现人文关怀和体面劳动的基础。富士康“十三跳”事件,向企业敲起了警钟:将人当机器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合新生代农民工了,企业必须把人当人,还新生代农民工以人的权利、人的尊严。因此,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现代职业伦理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形成“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人性化管理模式。一方面,企业要规范用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标准,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和岗位晋升渠道,切实保障其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积极为其提供了职业晋升平台和机会。另一方面,企业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和情感需要,重视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积极创造舒适、愉悦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力预防和化解新生代农民工负面情绪。
(三)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现代性素养
首先,加强学习意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竞争能力。在当前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文化知识成为主体能力的重要因素,用工单位录用员工往往按照学历和能力要求竞争上岗。个人的文化素质直接制约着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层次,影响了人的职业地位和发展机会,进而影响体面劳动的实现程度。新生代农民工要适应现代社会竞争,顺利融入城市生活,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养成高度自觉的学习习惯,增强自主学习的意志和能力,积极探索和寻找自我教育、自我培训和自我提升的教育机会和渠道,努力拓展知识视野,广泛汲取包括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职业技能在内的文化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把自己塑造成符合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增强自身的择业主动性和就业竞争力。
其次,提升法律素养,增强理性维权的能力。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它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理性精神。新生代农民工要增强城市社会适应性,必须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特别是要熟悉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公民权利、社会救助等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程序。同时,要培养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理性意识和能力,在权利认知、权利诉求、权利行使以及权利维护过程中,树立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当权利被侵害时,新生代农民工要信仰并遵循客观理性和法律、克服主观盲动,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我维权的主体能力。
最后,提高群体组织化程度,增强社会话语权。提升群体组织化程度。现代政治发展的进程告诫世人,一个阶层或者团体利益的有效诉求与行使所得到的回应程度,往往取决于该群体自身的组织程度。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劳动必须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赋予其应有的主体话语权。目前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尝试:一是积极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自组织建设,通过加强群体内部的自我组织建设,让他们对自身的权利诉求有更明确的认知,增强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政府及社会各界要对他们的自我组织进行引导、扶持和帮助;二是创新工会工作体制,各级工会要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结合其流动性强的特点,创新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形式和入会方式,积极探索相应的会籍管理制度及其与现有工会体制的衔接机制;三是积极开展劳务派遣,政府可以联合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如工商联、妇联、民政等部门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通过上述这些组织化的管理与服务,既可以从整体上为新生代农民工表达诉求和权利维护提供组织依托,又能促进他们对社会决策和社会事务的有效参与,从而增强他们对城市化建设的推动作用。
[1]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4.
[2]全国总工公新生代农民工课题组.2010年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N].工人日报,2011-02-21(1).
[3]时艳敏.新生代农民工道德关怀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8:13.
[4]朱芹,时永松,杨荫冲.关于主体性与主体能力关系的几点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2(3):31.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9.
D412.6
A
1007-9106(2016)10-0098-05
*本文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体面劳动’伦理视角下黑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研究”(13C034)。
张华(1978—),女,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政部讲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农民工群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