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04-10
案例
职工参加单位团年饭时不慎摔伤,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
案情简介:某化工公司职工石某,在参加今年公司春节团年饭中不慎摔伤,造成左手小指骨折。3月,石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因工负伤。
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单位春节团年饭,自已不慎摔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石某认为,自己是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团年饭不慎摔伤,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认为,公司虽然组织团年饭活动,但属于职工自愿参加,石某摔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
认定结论:石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以石某参加团年饭摔伤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其摔伤为非因工负伤。石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等项规定,认定职工遭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情形应具备三个方面条件:一是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二是工作时间和场所,三是因为工作造成伤害。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条件。
石某参加公司团年饭不慎摔伤的案件,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石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双方无异议;二是石某在参加团年饭中不慎摔伤造成左手小指骨折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石某摔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石某受伤性质为非因工负伤是正确的,人民法院维持其认定决定是合适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职工叶某,今年6月受公司指派到某市联系业务,乘车途中遭遇泥石流被洪水卷走下落不明。不久,叶某父亲与公司因处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向叶某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叶某因工外出遭遇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其相关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处理。裁决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叶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从事故发生的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家中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该两项待遇);三是依照法规规定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计算补足其相关待遇);四是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因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有关待遇问题。
叶某因工外出乘车途中遭遇泥石流被洪水卷走下落不明的争议案件,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叶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