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妇女权益
2016-04-09张立平
张立平
摘 要:在当今这个时代,离婚虽不被欢迎但却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社会也不再歧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却过于抽象或不到位,这种现象应该得到改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力度不够,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婚姻法;法制建设;妇女权益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8.045
一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更是世界文明的必然。
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男人妻妾成群,坐拥权势;女人低眉顺首,没有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男尊女卑的家庭模式被踢出了中国历史舞台,女性才逐步走上恋爱自由、婚姻自己做主的道路。
如今,随着经濟迅猛发展,国家富强,人们富裕,国内呈现一片欣欣向荣之势,但是,国门大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一些弊端和和观念混乱现象也逐步显现,其中婚外性、婚外情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乱象之一。
这种乱象,往小了说它是家庭问题,往大了说它足以是社会的问题,是整个民族道德和认识的问题。
二
立足整个社会,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婚外性行为、婚外情的发生的比例已经相当高,并且对于离婚的家庭来说,第三者插足是造成婚姻解体的主要原因,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些解体的婚姻其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
更甚者,从高官到平民,从商界到演艺界,现在男人们竟然可以津津乐道某某的情人是谁!有些人还公开将自己的情人、小三、二奶带到朋友圈里玩耍、带到酒桌上推杯换盏,这种以耻为荣的现象亦是见怪不怪。
社会上流行“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回家是一家,出门各不管。明里暗里家妻外养,后院不着火,外面没人管,家里起火妻子只能自己无力扑腾。
曾有原配要求丈夫单位领导对丈夫出轨一事主持公道,领导竟然说这是个人问题……
一旦一种现象,变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应该说这已不仅仅是家庭的悲剧,而是一个人人担忧、人人不安的社会混局。
三
年轻人找对象担心未来,
中年人担心配偶出轨,
老年人担心孩子家庭不幸福、
自己被年轻的插足……
“担心”成了我们特别是女人的心病。此时此景,何谈个人幸福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各级官员多为男人,如何看这种现象,如何规范自己,这点我不知道,但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妇联,是不是应该把这个家庭问题当为一个课题来研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给予正义的更大支持呢?
我们只知道目前的法律,对婚外性行为几乎不问责,舆论导向也是轻描淡写,是为稳定撑起这个浮躁社会的中流砥柱的男人们的情绪吗?未可知!
要我看,今天的婚外情,说是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的翻版并不过分,只不过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已。可悲的是,原配们苦苦挣扎,想尽办法让男人回归。
四
男人观念已变,周边也不谴责,法律不问责,在外能找小三、小四和小五,他们何乐不为呢?
原配离婚时若争取更多利益,需要提供丈夫婚外情证据,证据哪里来?私家侦探不合法!组织管?多数个体没组织!这样,离婚时倾向无过错方的法律实际上就很苍白很无力!
男人出轨或许会付出代价,但相比较他妻子所受的伤害和损失,尤其是与他同龄的妻子,二者怎可同日而语?!再者,性别局限本身也造成很严重的不言自明的男女不公平!
原配面对这种外侵的家庭变故,除了自强自立,忍痛割舍,已经别无选择。
可是一砖一瓦垒起来的家一旦崩塌,心理的恢复,心力的重建需要自身的年龄、身体、心理诸多优势的。
五
回头看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男人违法了,妻子有他重婚证据的有多少?多数是没有证据的虐待妻子心灵的冷暴力,和伤害孩子伤害家庭的一意孤行。
法律没法问责,只有民间良心的苍白谴责,诸如“某某抛弃妻子,没良心”。
要知道仅凭一介“良心”说事,是难以撼动男人出轨并不问责的得意和一意孤行的。如此,家庭的悲剧必成定局。
家庭是什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是这些大大小小的细胞组成了社会。目前家庭的不稳定,夫妻反目,父子成仇。
人们没有心情,没有好的情绪,所以走在大街上会眉头紧锁,孤身女人以购物发泄……
人们价值观婚姻观扭曲,想想整个的社会对家庭男人出轨持包容的态度,是不是美丑不分、道德沦丧呢?
小家庭的婚姻出轨难题,已经牵到社会的道德问题,光靠原配和个别人努力,显然难以扭转。在一些被离婚的妇女中不但家庭破碎财产尽失而且精神的折磨心灵的伤痛无以慰藉。
六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的前提下,确保妇女权益。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在诉讼程序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 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还有在离婚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付出,给予妇女更适当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 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共建社会和谐,从你我做起,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