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分类与教学目标(上)
2016-04-08王丛
王丛
教学设计以科学取向的教学论为基础,科学取向的教学论以学习分类为标志,所以,首先要了解学习的分类。分类要有标准,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就有不同的结果,学习的分类也是如此。
一、根据学习的结果给学习分类
何谓学习结果?心理学认为,学习是通过后天经验引起的能力和倾向相对持久的变化,即习得了知识、技能与态度。这些知识、技能与态度就是学习的结果,学习结果同时也是学习目标、学习内容。从学习结果的角度给学习分类的是加涅。加涅把学习结果分为五种类型:(1)言语信息;(2)智慧技能;(3)认知策略;(4)动作技能;(5)态度。
(一)言语信息及种类
言语信息是指可以用言语符号或文字符号表达的信息,这是学习最基础的结果。说它是最基础的结果,是因为其他的学习结果都是以它为基础的。所以,学习,首先要学的,要学好的,就是言语信息。言语信息又包括三个方面:
1.符号,即用以指称相应事物的标记,即事物的名称,所以,符号学习也称为“事物名称”的学习。事物名称词性上应是名词,但这里的事物名称应作宽泛的理解,不限于名词,如汉字实际上就是一种符号,识字教学就是符号教学,但汉字不都是名词。词语也是逻辑上的概念,所以,符号里面也包括概念。
2.事实,指用以表达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名称的客体或事件之间关系的言语陈述(加涅),也就是命题(奥苏伯尔)。如:“一个星期有七天”,“一个星期”“七天”就是两个客体,其间是相等关系。“排比是一种修辞方法”,“排比”“修辞方法”是两个客体,其间是从属关系。对关系的理解也要宽泛,不一定是逻辑上的相等、从属等关系,如“小明爱冬天的梅花”,两个客体“小明”“冬天的梅花”是爱和被爱的关系。
各学科的教学,都涉及大量的事实,以前所谓“双基教学”中的基本知识,大多是事实,或可以当作事实来看,如语文学科的字音字形字义;数学学科的定义和公式。对这些事实的记忆理解,是学生学习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否扎实,往往决定着学生整体的学习成绩。譬如许多学生错别字严重,如把“刻苦”写成“克苦”,就是没能记住“刻苦的‘kè是‘刻不是‘克”这个事实。
3.整体性知识,即各种事实的联合体,也就是复杂的事实(知识),也被称作是知识网络。如语文学科的课文、其他学科的章节、复杂的规则……
(二)智慧技能及种类
智慧技能是指用运概念、规则对外办事的能力,即“做什么”的能力。智慧技能包括四个小类:辨别、概念、规则、高级规则。
1.辨别,即知觉辨别技能,就是把事物与大脑中已存的表象样例进行比较,获得是与不是的结论。辨别是智慧技能的最低一级能力,但在生活和学校学习中仍然有重要作用,如辨别近似图形、形近字、同音字等。
2.概念,即运用概念识别和分类技能,也就是对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可分为两种:
(1)具体概念:即可通过观察正反例直接得到关键特征(本质属性,下同)的概念。这样的概念多在生活中习得,人们很难甚至不能下定义(解说),但却能够运用,如红、黄,方、圆等等,这样的概念在教学中一般不需要解释。
(2)定义概念:关键特征不能通过观察直接得到,必须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揭示的概念。这样的概念有的也可以在生活中习得,不需要解释就能够运用,如“爸爸”“妈妈”“袜子”等;有的则必须要通过定义解释才能理解、运用,理科的概念多数如此,如“圆周率”是什么?必须通过定义“圆的周长与直径的比”揭示出来。有的概念既是具体的,也是定义的,如一些几何概念,既有严格的定义,又有具体的图形。例如“圆”,作为一种形状,学生在生活中就已习得,而其定义是“到定点的距离等于定长的点的集合”。要不要教,怎么教,要看需要。
3.规则,即运用规则对外办事的技能。规则也称原理、命题、公式、定律或规律等,表征(反映、表现)的是事物之间的联系。
规则有的简单有的复杂,最简单的规则如乘法口诀,“二二得四”,反映的就是两个二与四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关系。规则的学习有两个阶段:首先要用大量的例证来说明规则反映的关系以理解规则,然后再运用规则在其适用的各种不同情境中办事(解决问题)。加涅认为,掌握与运用规则可能是人类最主要的一种智慧技能。所以,对规则的掌握和运用是教学中最重要的内容。
4.高级规则,即综合运用规则对外办事的技能。运用基本规则推出的新规则,也就是复杂的规则。譬如,语文学科中,简单的单句就是由简单的规则构成,而复杂的单句、复句、多重复句乃至句群,都是由程度不等的复杂规则亦即高级规则构成。
(三)认知策略:指运用规则调控自己的学习、记忆和思维等认知过程的能力(程序或步骤)。
认知也可以称为认识,是指人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亦即获取知识的过程,亦即学习的过程。所以,认知策略也可称为学习策略,学习方法。新课标三维目标中提到方法,应该就是学习方法,亦即认知策略。如记忆策略就有提纲记忆,图表记忆……
认知策略与智慧技能有密切联系,都是对规则的运用。与智慧技能的区别在于:认知策略的规则支配的是对内的认知活动,即支配“想了什么”;而智慧技能支配的规则是对外的,即支配“做了什么”。简言之,认知策略是运用规则“想”,智慧技能是运用规则“做”。
(四)动作技能:指运用规则调控自身肌肉协调的能力。
有的动作技能动作明显,如写字;有的动作技能动作不明显,如朗读。动作技能与智慧技能有联系:智慧技能的掌握往往要通过动作技能表现出来,如做题要写字。二者就容易混淆:学生写字,写生字要写字,做题要写字,从学习结果来看,获得的都是动作技能吗?不是。学习是通过后天经验引起的能力和倾向相对持久的变化,看变化的是什么。写字课,学生原来不会写、写不好这个字,到会写、能写好这个字,这就是动作技能。做题,学生原来不会做这个题,到会做这个题,是智慧技能。做题中的写字,是对动作技能的运用。
(五)态度:指通过后天学习形成的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内部倾向。
一是态度形成:没有某种态度到形成某种态度;二是态度改变:把某种原来的态度改变为另一种态度。
二、根据学习的水平给学习分类
学习结果也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但目标达成到什么层次?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这涉及学习水平。从学习水平的角度,也可给学习分类,这样给学习分类的是布卢姆等人。布卢姆把学习分为认知、动作技能、情感三大领域,然后又由低到高列出各领域的学习层次。
限于篇幅,我们只说认知领域内的学习水平分类。
布卢姆把认知领域的学习水平分为六类:
1.知识,即记忆,记住学习的内容。
2.领会,即理解,知道所学知识的意思。
3.运用,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问题,如学了某个词语用其造句,是理解的标志。
4.分析,能把复杂的知识分解为各个部分并能理解其间的关系。
5.综合,将所学知识的各部分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整体。作文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是对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
6.评价,利用内在及外在的标准,对材料亦即别人的思维产品进行价值判断。
学习水平给学习结果带来了不确定性,如规则本来是智慧技能,但如果你在教学中将某个规则的学习设定在或只达成在记忆理解的水平上,那么,该规则就仅仅是言语信息而不再是智慧技能。
三、根据知识的性质给学习分类
根据知识的性质,知识可分为两种: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
陈述性知识是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的知识,能通过陈述的方式测评,所以,陈述性知识也被称为“显性知识”,属于加涅学习结果分类中的言语信息。
程序性知识是一套办事(解决问题)的操作步骤,是回答“怎样做”的知识,需要通过观察操作的结果测评,等于说这种知识是隐藏在操作的后面的,所以也被称为“隐性知识”,属于加涅学习结果分类中的智慧技能、认知策略和动作技能。
陈述性知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程序性知识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能力”,也就是说,按目标分类的学习理论,能力也是一种知识。
但在学习过程中,通常程序性知识也要先以陈述性知识的方式习得,亦即先作为言语信息来学习,先达到记忆理解的水平(陈述性水平);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变式练习(可理解为运用性练习,含操作练习)将其转化为程序性知识(能力),亦即达到运用的水平(程序性水平)。
所以,教学中很重要的一环是要把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区分开。如果是陈述性知识亦即言语信息,可能到记忆理解的水平就可以了;如果是程序性知识,则不能止步在记忆理解(即陈述性)水平上,一定要进行运用性练习,以达到能够运用即程序性水平。
譬如,以语文教学为例,排比是一种修辞方法,按学习分类,是一种规则,是智慧技能,亦即程序性知识。教学时,先要将其看作言语信息,即按陈述性知识教,让学生记忆理解什么是排比,有什么特点,有什么效果,达到陈述性水平;然后要进行运用练习(变式练习),让学生写排比句,学生能按要求正确地写出排比句,就达到能够运用即程序性水平了。
教程序性知识,如果在记忆理解即陈述性水平上就止步不前,教学目标就只完成一半,那就是半截子课、夹生课。一些教师的教学质量不高,教学中不能区分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目标达成不到位是重要原因。
从中,我们也会看到学习分类的意义所在。当然,也有的程序性知识在实践中直接习得,不必经过陈述性知识的学习阶段,如中国人使用筷子。这样的程序性知识也被称为“默会知识”。
四、根据学习的方式给学习分类
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奥苏伯尔认为,根据学习进行的方式来看,可以把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性学习和发现性学习。
所谓接受和发现,主要都是就规则而言。接受性学习,就是由教师直接把规则告诉给学生,也叫被动性学习。发现性学习,就是由学生自己独立地发现规则,也叫主动性学习、自主学习、探究性学习。由这两种学习方式,衍生出两种教学策略:接受式策略和发现式策略。前者以教为主,后者以学为主。
这两种学习方式乃至教学策略各有其优缺点,采取哪种,要看需要,甚至要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有的规则产生于实践之前,也必须在实践之前学习,如四则混合运算的规则是先算乘除,后算加减,这个规则必须在进行四则混合运算之前学习,且无法让学生自己发现,这就必须是由教师告知亦即必须是接受式、被动式学习。
有的规则产生于实践之后,就必须在实践之中习得,如语言的运用规则,都是产生于语言实践之后,即先有人说过写过之后,才有关于说和写的规则。这样的规则,可以在学生实践前告知,亦即进行接受式学习,但作用有限,最终还要靠学生在实践中自己去感悟、习得,也就是让学生自己发现。所以,怎样才能学好语文?大家往往异口同声要多读多写,就是因为在大量的读写实践中才能发现并且学会运用语言文字的规则。所谓语感,其实就是感受语言规则的能力。
因为新课改“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导致很多人误解,以为接受式学习是不好的,发现式学习才是好的,甚至提出“用探究学习代替接受学习……”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