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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

2016-04-08郭冉

现代交际 2016年4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风险防范法治

郭冉

[摘要]自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针提出,迄今为止“法治”的理念已经由党的意志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并在各个领域加以贯彻实施。尤其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十八大以来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了现代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成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当代高校辅导员应当不仅做到“讲法律、讲政治、讲程序、讲法理”,而且要引导学生知法守法,将法治思维以落实为行为模式贯穿于日常学生工作之中。本文将从高等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入手,在“良法之治”“依法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浅谈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建议。

[关键词]法治 依法行政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4-0168-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高校大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而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部分高校的法治意识薄弱。一方面,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无章可循”或“有章但不合法、不合理”;另一方面,对于学生的管理监督以及问题的解决做不到“依章办事”或“程序不当”。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高校应当充分贯彻落实法治的新16字方针,依据教育部31号令构建以大学章程为龙头,高校听证监督制度为依托,法律风险防御机制为保障的高校法治体系,以实现“良法善治”“依法行政”“事前防范”的高校法治新局面。

一、“生告校”引发的思考

2008年6月,许昌某高校大学生A找到他的同学B,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考试。考试中B同学的替考行为被发现,为了严肃学校考纪,学校决定给予B同学开出学籍的处分。得知学校的处分决定后,B同学对自己违反考级的行为追悔莫及,但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他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撤销处分、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B同学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对此许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所普通高校,有权对本校违法、违规、危机的学生做出处分,但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有关条款,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B同学请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这是一个真实的“生告校“的案件,并且以校方败诉而告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禁思考高校应当如何正当地行使权力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规避“被诉”的法律风险?那就需要高校科学地制定大学章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政,构建风险防范机制。

二、良法善治——形成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大学治理体系

(一)大学章程的概念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①与此同时,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1号令,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各高校应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大学章程。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章程是不同于学校内部的,诸如学生手册的校内守则,而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规章来制定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明确大学与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办学管理章程。大学章程的制定对于高校教育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管理者的权力来源提供了依据,又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制度上和程序上的约束,这有助于规范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顺应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从过去的行政关系为主向现在的大量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转变的趋势。

(二)大学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坚持“以生为本”。学生是高校管理的主体,但更多的是作为高校的平等主体发生关系。这就需要把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统一。民主管理一是侧重于立章民主——在制定大学章程时需要学生代表的广泛参与,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充分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二是侧重于民主容忍——有章可循要严格依章办事,但是制度的设立都不会事无巨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应当遵从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对民主的结果有一定的容忍性。同时,章程应当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师生正当权益保护,明确利益相关人权利义务。

其次,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坚持“有法可依”。根据国家教育部31号令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②这就要求高校的章程制定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即实现立章的科学性与现代性。章程要体现国家意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充分考虑本校的办学特色并结合以往办学经验,以确保章程行之有效;二是坚持宪法为本,上位法优先,特殊法优先的原则制订章程,为章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再次,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坚持“立章有序”。章程的制定需要依照合法的程序,以民主、公开为原则设立专门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起草组织应包括利益相关人,比如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组织等并充分听取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使章程凝聚各方共识、促进和谐,保证章程的有效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实施性。

最后,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制定内容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并依法修订。

三、依法行政——形成健全的大学听证制度助推依法治校

(一)高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③

从理论上来讲高校不是单纯的行政主体,它不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关,并且服从于相关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高校又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受行政法调整。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以及二十八条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有权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同时,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等。因此可以看出在学历认证、学位授予以及奖罚管理等方面高校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可以被视为行政主体,其权力义务关系受行政法调整。

(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对其师生进行管理要坚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合法性要求行政权的来源以及行使需要有法可依,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应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相统一,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第二,高校行政管理应顺应现代行政管理的趋势,从“重管理监督”向“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即坚持行政平衡原则。

第三,高校行政行为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程序法律制度,确保行政结果的合法、合理性。例如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复议制度以及听证会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根据某高校的相关数据表明,学生处罚的听证会制度使80%的学生得到了权利的救济免于处分,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学生的合法利益。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立法律风险处理机制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高校在日常管理和教学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民事法律责任风险、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和刑事法律责任风险,而这其中易产生法律风险的情况主要有“学生意外事件”“学生权益纠纷”“网络舆情控制”“校园设施安全”以及“奖励与处分处理”等。因此建立法律风险处理机制是维护高校合法权益的必然举措。

(一)学生伤害等意外事件的风险防范

在高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并不少见,对于这一类事件的风险防范主要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加强。一是事前教育必不可少。高校可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学生生活、教学管理制度,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来减少风险的发生;二是事中救济。当高校中发生了学生伤害等意外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对受伤学生进行必要的救治并及时通知家长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救治义务、告知义务,控制现场;三是事后救济。高校应当咨询相关领域专家,依法明确责任的分担、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经费来源,并做好安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学生权益纠纷等事件的风险防范

这一类事件主要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与教育有关的财产权以及处罚不当所造成的其他侵权问题。这就要求高校首先不断完善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自身的权力义务,做到不越权,不滥用职权。第二,加强对高校教师以及行政人员的法制教育,构建一支知法、懂法的教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切实保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教学活动,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合法与合理相统一。提高公众参与水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五、总结

高校管理法治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理解与人治相对的法治是什么的问题,以及何为良法的问题。依法治校的含义就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学生、教师与作为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属性的大学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十八大之前,我国所强调的法治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6字方针,而这一方针在十八大之后则有了新的提法,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在立法质量、法律实施效果、法律公信力和权威和全民法制意识方面对“法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高校法治首先要清楚治理依据,即权利的来源,科学地制定大学章程,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其次,高校法治应注重依法行政,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第三,大学治理应强调学生为本的理念,把依法治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到行使权力既合章又合理。第四,高校应以法律为武器,正当防范法律风险,对风险易发领域有一定把握,维护自身以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高等教育法》第三条:高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③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5-37.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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