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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共同侵权谈论部分连带责任

2016-04-07李德锐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环境侵权污染防治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慢慢地遭到了破坏,形成一种不可逆转的局面。尽管环境问题一直是一个受到世界瞩目的话题,但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因而与之相关的环境共同侵权也是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每一个国家在应对环境问题的时候都是刻不容缓的,我们国家更是如此。环境共同侵权是现在比较热议的话题,而其中还有环境共同侵权部分连带责任,这种部分连带责任更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着想,相信在将来的不久之后,环境立法会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环境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污染防治

1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2014年十大环境公益诉讼之一的案例。讲述的是浩盟有限公司,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与上海佳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盐酸买卖关系。佳余公司负责处理由于生产所带来的废酸。在这个期间,佳余公司委托了他明知没有危险物经营许可证的蒋荣祥处理这两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废酸。而蒋荣祥多次指派他所雇用的驾驶员董胜振去处理废酸,于是废酸就被倒进了雨水井当中从而流入了红先河,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上海市松江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叶榭镇政府作为被污染河道的主管单位,有权对污染河道进行治理,也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蒋荣祥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相关证件进行排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他的雇员董胜振盲目听从蒋荣祥的指派把明知危险的废酸排进河流,造成环境污染,应该和蒋荣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上述三家公司,未按照合法的渠道进行废酸处理从而造成了污染,应该综合相关的损害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12年6月做出判决,判令蒋荣祥赔偿叶榭镇政府各项经济损失。董胜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的三个公司佳余公司,浩盟公司和日新公司分别对蒋荣祥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20%、65%、15%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民法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蒋荣祥和董胜振属于雇佣关系,那么要是董胜振根据雇主的要求做了相关的违法的事情,那么理论上应该是蒋荣祥承担责任。而在该案例当中,蒋荣祥又是被佳余公司所委托去负责排放废酸的。根据民法来说,蒋荣祥和佳余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就是蒋荣祥。就应该是佳余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是,从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中,我们可以发现董胜振、蒋荣祥以及上述的三家公司,都是相应的责任承担。而蒋荣祥和董振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三家公司根据不同的比例,承担的是按比例的责任,也就是按份责任。

2 环境共同侵权概述及特点

(一)环境共同侵权概念

共同侵权,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环境共同侵权较共同侵权,属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环境共同侵权,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对环境造成了损害,需要这些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环境共同侵权的特点

环境问题存在着复杂性,例如,可能每一个主体都是合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性排污,但是当这些污染一点点的积累起来就会造成很大的灾难。而且,毫无关联的两家化工厂排放了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量的废水,但是这两种废水结合到了一起就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造成了污染。而且在时间上也是无法确定,因为有的厂家先排放,有的厂家后排放。发生化学效应的时间有的也许会经历很漫长的过程,隐蔽性的或者说是潜在的危机是很大的。而且环境共同侵权的主体地位上面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侵权责任主体往往都是具有相同的地位,例如,今天李四打了张三,他们两个都是自然人。他们之间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但是对于环境共同侵权却不是这样的。一般说来环境侵权的主体都是公司或者企业,而受害者往往都是不特定的相对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人民大众。

环境侵权在责任归责上面也是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责任。环境共同侵权问题所对应的是相应的工业废气或者废水及噪音,这些都是在生产当中所不可避免的问题,而且有的危害可能是要通过检测才能发现的。受害主体而言,一般的侵权主体,都是一定的。但是对于相关的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却是不定的,因为环境侵权是当发现确实是受到了侵害之后才会进行起诉。

3 环境共同侵权产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提及环境共同侵权产生的原因,相信很多人内心都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不错,如果把环境共同侵权的原因分为两类的话,就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大家都知道,因为环境是一个大的承载体,可以说整个环境都是一个整体。例如,水流是在不断运动的,相关的化学废料被排放出来与环境当中的一些正物体相接触,或者之前所说的废料之间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相应的有害物质使得环境被污染,并且通过水域或者空气将有毒的物质散发出来危及人的身体健康。

(二)间接原因

而谈到间接原因,这也是比较简单的,那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些污染产生呢。表面上来说,我们的世界在不断地发展,社会也在不断地进步,试着想想,推动这些前进的动力是什么。那就是生产力的快速发展。那么伴随着生产的加快,相应的必然就会产生一些附属产品,那就是工业废气、废水、废渣,还有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噪音污染。然而,这些确是发展中不能够避免的,也是生活中所经常见到的。环境共同侵权并不要求相应的侵权人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环境的复杂性,使得难以确定环境污染的评判标准,而且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环境有一种自我修复的能力,也许当一些问题出现了,环境自己调节了一部分,剩下的要经过积累才能发生反应。环境共同侵权的产生,也就是伴随着更多的环境危害显现出来,部分侵权人的增加而明确了污染原因。

4 部分连带责任问题

上述已经讲了相关的环境共同侵权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转变,法律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都在逐渐被明晰化。案例当中三家公司属于侵权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蒋荣祥和董振胜是两个人作为被告,而三家公司是企业。因此在本案当中就出现了,部分连带责任的问题。这里存在这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较量,当存在环境共同侵权的时候,法律会保护弱者的利益,一般情况之下,对于侵权者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除非侵权者能够举证出相关的例子说明自己和侵害结果无关系,否则的话,侵权者就要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而案例当中是侵权者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共同侵权的损害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案例当中并不是这样的,而是蒋荣祥和董胜振承担连带责任,而三家公司根据侵权造成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有的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蒋荣祥和董胜振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为什么不是雇主责任。

尽管是雇佣关系,但是董胜振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是对倾倒废酸有判断力的。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讲,他的做法会带来多大的危害。但是,从民法的侵权责任角度上来讲,其实只需要蒋荣祥承担相关责任即可。立法者为了起到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既不能造成被侵權人的利益损害,又要防止企业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会有环境共同侵权的部分连带责任出现。这样就合理的把相关的环境侵权责任分配到每一个侵权者的身上。

参考文献

[1]李冬梅.论因果关系与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J].长白期刊,2008年,第2期.

[2]刘超.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3]袁明松.环境共同侵权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

作者简介

李德锐(1992-),男,四川雅安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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