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16-04-07姚佳欣
姚佳欣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得其法律保护的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熱点。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完善
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交易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的信息,是无形的资产,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虽然涵盖面广,但是缺乏统一性和完整性。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对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从来没有被公开过,且没有期限性,这也是商业秘密最为基本的特征,是商业秘密生命之所在。同时,这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能够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第三,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被权利人运用于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并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并不只是存在于理念中的秘密信息,它通过实用性表现出价值,创造良好的效益。
2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但也存在不少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这些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只有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目前有一些企业通过行贿、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必须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保护商业秘密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大环境。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我国发展经济无法避免并必须注重融入的大潮流。保护商业秘密不但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而且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强与外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3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比较分散,操作性不强。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和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内容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于立法过于分散,各法律之间也存在不少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适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既影响效率也不利于审判的公正。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只是赋予了权利人一种正当竞争的权利。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主体规定得过于狭窄,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虽然其把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扩大到第三人,但仅限于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已经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实施的有关行为。这样会导致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同样的侵权行为却很难得到法律的制裁情况出现。
(四)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规定为“没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合理费用”。即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采取的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原则。商业秘密的价值不仅仅是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合理费用,还在于它给权利人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而且商业秘密的研发一般也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
4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度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已成为国际立法趋势。许多发达国家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英国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法》等。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健全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相关内容作详细的规定,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扩大侵权主体的范围。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时候,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确定具体的概念,使商业秘密可以受到像专利权、著作权那样的保护程度。另外,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主体规定得较狭窄,这不利于打击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因此,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扩大到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
(三)确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可以采取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侵权行为人除了弥补受害人所受到实际损失外,还必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增加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使法律起到良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的竞争。
5 结语
目前,商业秘密立法已成为国际立法趋势。虽然我国已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来保护商业秘密,但是立法分散,缺少统一性和完整性,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因此,我国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同时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中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内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从而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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