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意义和特点
2016-04-07图雅
图雅
摘 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衡量小康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是小康社会得以全面、持续、顺利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片刻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离开了法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可以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期性的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特点
1 依法治国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实行依法治国,能够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这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当今中国,十三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的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人民政权为人民服务,为公众利益服务,为最广大人民谋福利。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的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了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照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的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脱变为“主人”。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隶属于政府,计划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形式,容易造成经济主体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行政手段。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难以做到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者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产权的明晰化、运行机制的竞争化、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宏观调控的科学化是它的主要特征。这种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中外历史上,从字源上看,“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中国古代,“法”字象征一种寸以判明是非曲直和正义与否的独角兽。西方古代,法则被喻为一手拿宝剑、一手拿天平的正义女神。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依法治国反映了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经验表明,现代化应该是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完美统一。离开了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必将难以达到现代化所要求的相应的水平,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的一个历史缩影。在现今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是不文明的表现。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法律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随意改变,也不会因政府的更迭而改变。因此,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道理已无数的历史事实所证明。在我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对于这个问题的曾有过一个过程。半个多世纪前,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會人亡政息”。十年 “文革”悲剧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它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基本国策和根本保障。
2 依法治国的特点
1.全局性特点。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
2.整体性特点。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3.目的性特点。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
4.长期性特点。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