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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在公共场所“随手拍”侵权吗

2016-04-07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肖像权名誉权

颜梅生

拍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

【案例】2015年5月19日,吕女士在公共澡堂洗完澡、穿好衣服后,看见同去的闺密还在冲洗,觉得闲着也是闲着,便信手掏出手机拍摄了一段录像和7张照片,并随即放在自己加入的、有37名成员的微信群上。这立刻引来微信群里众多人的“围观”和“拜访”,而视频和照片中的女性,大多一丝不挂,私密部位暴露无遗。虽经人提醒被及时删除也未曾转发,但其中的杨小姐,因为不时被人讥笑、调侃而精神失常。

【点评】吕女士的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住所、身体私密部位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道的秘密等。女性的裸照和私密部位无疑当属其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与之对应,吕女士在拍摄视频及照片后,上传到微信群中宣扬,并导致杨小姐因不堪忍受讥笑、调侃而精神失常,因此,吕女士自然难辞其咎。

拍摄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

【案例】2015年7月8日,啤酒经销商孔某在一夜市摊上,无意中发现7名男子正在豪饮其所经销的啤酒,虽然他们旁边已经存放着一大堆空酒瓶,但他们根本没有停下来之势。于是孔某随手拿起手机,拍摄了多段录像及21张照片,并通过精心制作、挑选,将照片和录像放在自己店门口的广告牌上播放。视频中,7名男子因醉酒而袒胸露乳、言语粗俗,非常不雅。事后,7名男子曾要求孔某撤下,但孔某以此事并无虚构为由拒绝。

【点评】孔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与之对应,尽管孔某播放的视频内容属实,但因其未经视频中7名男子许可,且目的在于宣传自己经销的啤酒,决定了其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拍摄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

【案例】2015年8月4日,华先生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见一名男子不顾车来人往,正翻越护栏横穿马路,随即拿起手机拍下11张照片,并根据新闻热线,传给了当地晚报社。因当地正在推出“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的活动,晚报社当即选择了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反面典型,于次日刊登在《专题报道》栏目上。由此导致该男子一下子成了“明星”,一时成为熟悉者讥笑、嘲讽的对象。该男子认为,华先生和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

【点评】华先生和报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款也指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则进一步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因为该男子之举系他人所不齿的违法行为,而华先生和报社检举、披露并没有失实,决定其名誉权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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