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订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2016-04-06本刊编辑部
文/本刊编辑部
文化部修订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解读
文/本刊编辑部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现场
编者按:近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在交易总额位列世界第二的同时,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备受诟病。文化部2月2日在京发布了日前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力图直面市场乱象,正本清源。
中国艺术品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新《办法》的要旨在于“立新规,明责任”,势必会对未来的中国艺术品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及改变,本刊就其中的一些重点及亮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对艺术品身份溯源有何规定?
《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对艺术品的身份来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明确艺术品来源,明示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例如:
◎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法》中多次提及“艺术品来源”,意味着今后没有备案、溯源,不能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艺术品将面临销售困难的窘境。新《办法》更为从事艺术品鉴证溯源备案服务
的机构提供了“有法可依”的行业规则。
2.对鉴定机构进行了哪些规范?
《办法》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3.对哪些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制?
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的现象较为常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种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二是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宋] 米芾/李太师帖
4.对主体责任有何新规?
艺术品属人文产品,真假优劣不像常规产品那样有严格的检验检测标准,一般人不具备鉴别的能力。“拍卖法”中规定,当拍卖公司不具备鉴别拍品瑕疵能力,在已作出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可以免责。这意味着“谁购买谁负责”,即便买到赝品,责任也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新《办法》则规定卖方将承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购买古玩艺术品的主要有三种人,一种是喜欢收藏者,一种是附庸风雅者,第三种是作为礼品使用者。如果买到赝品,一般不敢或不愿声张,怕别人笑话,这也为艺术品造假售假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又很难拿出证据,追责十分困难。
《办法》强调了责任溯源的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5.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6.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调整?
《办法》根据“违则”对“罚则”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对罚款金额也作了相应改变,对经营有违规内容艺术品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未及时备案、未明码标价等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突出艺术品市场监管的重点。
《办法》将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执法主体,在实际监管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过委托授权承担艺术品市场执法与监管的任务。
由此可见,新《办法》的出台必将给艺术品消费者带来安全、可靠的权益保障,更为促进艺术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