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2016-04-06李增良赵向东张瑞甲邹仁双
李增良,赵向东,张瑞甲,邹仁双
(1.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81;2.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辽宁 沈阳 110036)
浅析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李增良1,赵向东1,张瑞甲1,邹仁双2
(1.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81;2.辽宁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辽宁沈阳110036)
笔者对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中遇到的检验人员经验不足、发芽床微生物感染严重、种子包装材料不合格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强化环境监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等解决办法,以期为今后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和分级的主要标准有《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和《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测定项目包括含水量、净度、发芽率、生活力、优良度、重量、健康状况7个指标,多数种子以净度、发芽率和含水量3个指标作为种子质量分级的主要依据。笔者针对林木种子检验及分级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办法,以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
1 存在问题
1.1检验测定人员经验不足
1) 测定人员没有按规定戴手套、口罩,测定时咳嗽、打喷嚏均会造成白桦、蓝桉、香椿、杨树、柳树等小种子丢失,种子的翅、细土、细沙等细小的杂质也容易被带走,影响测定结果。
2) 测定人员认识的种子种类少,不能正确区分外观相近的种子。
3) 测定人员分析不细致。侧柏、沙棘、日本落叶松等小粒种子的虫眼非常小,并且出现在不同部位,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
1.2发芽床微生物感染严重
种子受霉菌感染容易死亡,影响测定结果。特别是带菌种子较多时,感染蔓延较快,使发芽床大部分或全部种子受到感染,导致正常的幼苗死亡。
1.3种子包装材料不合格
采用普通信封、塑料袋、编织袋等包装用于测定含水量的样品,密封不严,且材料本身透气、透水性强,无法起到有效隔离外界自然环境的作用,测定结果易受空气湿度变化的影响。
2 问题分析
2.1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低
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林木种子的鉴定结果。一方面,检验人员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缺乏林木种子检验经验,且不按照规范流程操作,检验理论与实际脱节。另一方面,从事林木种子检验的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林业专业人员,对种子的鉴别能力不足,加上操作不细致,使用工具不专业,导致测定结果偏差较大。
2.2发芽器具消毒不彻底
发芽盒、发芽床、发芽基质等器具未进行消毒处理直接用于发芽,对已感染霉菌的种子未及时进行清洗,均是导致发芽床微生物感染的重要原因。此外,发芽箱陈旧老化,箱体内温度不均衡、上下温差悬殊,也会影响发芽质量。
2.3包装材料不合格
纸质信封、普通塑料袋、编织袋等包装材料透气透水,不能反映出抽样当时种子含水量的真实情况,若将测定结果作为判定林木种子质量和分级的依据易引起争议。
3 解决办法
3.1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
1) 注重对检验标准的培训。重点学习《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中抽样、检测及含水量测定等方法的注意事项,侧重具体实际操作环节。
2) 加强对非林业专业人员林业基础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种子标本,识别不同种类的种子,能辨别出病虫害种粒、空粒、瘪粒。另外,要学习使用专业工具、设备,以提高分析准确度。
3) 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检验人员既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也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应做到热爱本职工作、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3.2加强环境监控管理工作
为了避免种子在发芽测定过程中感染病菌,应对发芽用具进行消毒处理。可采用高温灭菌或消毒液清洗等方法。另外,测定发芽所用的水应保持清洁干净,最好用无菌水。发芽室的空气也要保持干净,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源病原菌感染的可能性。要经常确认温度、水分及通气状况,对已感染霉菌的种子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再放回发芽床,发霉严重时要更换整个发芽床。
3.3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按照《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测定含水量的送检样品。样品必须装在防潮容器中,并在放入种子前排净其中的空气。一般可选用能自封口的塑料袋,且要有适当的厚度和韧性,结实耐用,不易破损。样品接收后要尽快测定,以减少样品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
[1]喻方圆,周景莉,洑香香.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技术[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5-35.
[2]张瑞甲.应用《GB2772-1999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的几点思考[J].河北林业科技,2012(4):59-60.
[3]李奇.林木种子检验的作用及存在问题和对策[J].四川林业科技,2003(3):77-79.
2016-04-29
李增良(1973—),男,河北邯郸人,2006年毕业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工程师。
S722.1+6
C
1007-726X(2016)03-0055-02